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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A(001351)

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3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 3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
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而来。诺安中证 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年 11月 28 日证监许可
【2013】1513 号文和 2015年 5月 13日机构部函【2015】1334号文核准公开募
集并于 2015年 6月 9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8年 11月 12
日至 2018年 12月 12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诺
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同
意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原《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2018年 12月 13日起生效。诺安中
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1月 1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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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重大变更事项,除本次更新内容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0年 5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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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4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3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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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
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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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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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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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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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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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标的指数:中证 5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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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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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一冰女士,副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华大理工技术公司计财部职员,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副科长、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稽核法律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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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职务。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刘洪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职员、资产管理四部职员、金融产品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信业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任董事总经理,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业
务总部/北京业务一部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
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
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
经理、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
英国渣打银行私人银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
科院金融所助理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
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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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
理处干部。2004 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部门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
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
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
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马宏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化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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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部职员、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总监、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2016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公司、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 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曾
于 2007年 11月至 2009年 10月担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 3 月至 2010年 10月担任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月至 2012年 7月担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9月至
2012年 11月担任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至 2019年 1月任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至 2018年 8月任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7月至 2019年 5月任诺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至 2019年 6月任上证新兴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2月至 2019年 7月任诺安
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7月起任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起任诺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任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 5月起任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
路龙凯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 11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18年 4月至 5月任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至 2019 年 11月任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 2020年 4月任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2
月起任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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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指数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
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
括: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谢志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指数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梅律吾先生,指数投资组负责人、基金经
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宋青先生,国际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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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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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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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
险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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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
1
)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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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委员会、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
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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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监察稽
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
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
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
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定期
向管理层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e.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
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
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宏观
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
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
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经营管理层:由管理层下设的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
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合规风险
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提
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到
有力的执行。
第三层职能机构层:公司在专职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
独立运作模式,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职能部门,对公司核心风险
要素进行具体的识别与管理。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产品投资风险进
行监控,制定并提交各种形式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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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
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与产品运作的法律法规风险、员工行为、子
公司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层具体操作层: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各业务部门各设一名合规管理人员,落实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标准差、跟踪
误差、下方风险、组合 VaR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
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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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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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
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
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
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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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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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735只,QDII 基金 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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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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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上海、广州、成都开设四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及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中心大厦 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4)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号天府新谷 9栋 1单元 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联系人:裴兰
(5)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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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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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8)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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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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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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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热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2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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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2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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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 7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绿地海外滩办公 A座 16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3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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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世界 A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办公楼 29 层 0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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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3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39)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号楼 8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4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或 95193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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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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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4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www.licaike.com
(4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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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03 单元;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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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57)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8)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凤凰金融 18 号
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企
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60)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6号安邦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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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6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12-1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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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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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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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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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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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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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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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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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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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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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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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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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7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表人:杨启香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8)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9)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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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0)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81)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82)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8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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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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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滑丽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张品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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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变更登记
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而来。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28 日《关于核准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3 号)和 2015
年 5 月 13 日机构部函[2015]133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2015年6月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机构部函[2015]1746 号文),《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9 日起正式
生效。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诺安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内容
包括对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
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5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本基金分设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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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52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
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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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
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
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
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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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1000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2年 0.50%
2年≤N<3年 0.25%
N≥3年 0
注:①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②本基金转型前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将计入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年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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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
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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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100
万元、
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
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0.2% -
净申购金额( c=a/
(1+b))
988.14 992,063.49 4,990,019.96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1.86 7,936.51 9,980.04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额(
=c/e
) 681.47 684,181.72 3,441,393.08 6,895,862.07
(
2
)
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1100=90,090.09
份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年,
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67.5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年,
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0.25%=36.25元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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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14,500.00-36.25
=
14,463.7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年,该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625=16,250.0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天,该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1320=11,320.00
元
赎回费用
=10,000
×
1.1320
×
1.50%=169.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
×
1.1320-169.80=11,150.20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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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8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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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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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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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诺
安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19)、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3)、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6)、诺安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7)、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级
基金份额代码:30008,B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9)、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320010;C类基金代码:010351)、诺安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12)、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320014;
C类基金代码:010352)、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6)、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20)、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2)、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
000559,E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60)、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
码:000640)、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538;
C类基金代码:002053)、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
金代码:000714; C类基金代码:002052)、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000971)、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71)、诺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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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208;C类基金代码:010349)、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411;C类基金
代码:002051)、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528)、诺安
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37)、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45)、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2292)、诺安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1)、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60)、诺安积极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6)、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3)、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1744)、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7)、
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80)、诺安汇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5901;C类基金代码:005902)、
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007;C 类基金代码:
006008)、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025)、诺安精选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00)、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6005;C类基金代码:006006)、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6429)、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5448;
C类基金代码:005480)、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328)、
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185)等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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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日其持有
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
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0%,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
为 1.20%。则计算如下:
1.2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20%-0=1.2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中证500增强A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
购费补差费率)÷ T日诺安中证 500增强 A的净值=50000×1.1000×(1-0.50%)
÷(1+1.20%)÷1.2000=45063.41 份
例 2: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 5 万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万份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至 T日其持
有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 2年,希望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日,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 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T 日该代
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2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2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中证500增强 A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
中证 500 增强 A的净值×(1-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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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费率)÷T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1.20×(1-0.50%)÷(1+0)÷1
=59700.00 份
(三)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人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 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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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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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以实现对中证 500 指数的
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
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
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
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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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
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将采用复制为主,增强投资为辅的
方式,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通过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
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依靠公
司宏观、中观以及微观研究,优先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
超配或者低配;同时,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
挑选少数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
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将按照中证 500 指数各成分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控制好跟
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预期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
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1)基于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在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法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判
断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分析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
行业表现的差异以及当前各个行业景气度水平和估值水平,并采用数量化分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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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重点研究的标的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业绩增长明确、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行行业和个股的增强性配置。
2)基于非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a) 替代部分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等因素,
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该成份股。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
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替代;若成份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
份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b)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明确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流动
性冲击等因素,在某个限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对相关成份
股进行替换。
c) 主动投资潜力较大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自下而上的研究成果,精选数量较少的成份股
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在最有把握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
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
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
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4.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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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 500 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中证 500 指数成分股定期
调整结果,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a)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
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
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
运行。
b)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
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以“跟踪误差”为指标,控制
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
,其中
,n为计算区间,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
交易日(含当天)。
将日跟踪误差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
7.75%),以每周为检测周期,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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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含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则基金经
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
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由
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
险度的周或月跟踪误差,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α策
略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
资。
四、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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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
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
原则;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
调整方案;审定基金投资策略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2、基金经理:负责指数基金投资组合的计划、实施、跟踪、调整和日常管
理,负责增强性投资的个股选择等。
3、决策程序
(1) 研究支持:指数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
行业偏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
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报告;运营保障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
基金经理参考;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方法构建被动组合,并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增强型投资方法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主动调整;
(4) 交易执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风险控制部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
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
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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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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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
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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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上述第(5)、(13)、(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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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
现,以沪深 300指数为基础,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
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 500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只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
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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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4,113,337.10 92.46
其中:股票 84,113,337.10 92.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85,374.85 6.80
8 其他资产 669,261.96 0.74
9 合计 90,967,973.9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381,185.00 4.89
B 采矿业 954,383.00 1.06
C 制造业 39,066,410.66 43.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186,276.00 1.32
E 建筑业 1,110,954.00 1.24
F 批发和零售业 1,566,738.00 1.7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397,067.00 4.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4,546,879.00 5.07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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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6,067,170.00 6.77
K 房地产业 3,989,987.00 4.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89,792.00 0.7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51,282.00 1.40
S 综合 231,088.00 0.26
合计 69,439,211.66 77.4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562,310.97 6.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345,359.54 3.73
J 金融业 5,729,754.64 6.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552.98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674,125.44 16.37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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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600155 华创阳安 227,200 2,792,288.00 3.12
2 600598 北大荒 159,100 2,744,475.00 3.06
3 600909 华安证券 354,700 2,738,284.00 3.06
4 600879 航天电子 331,200 2,109,744.00 2.35
5 603866 桃李面包 41,800 2,068,264.00 2.31
6 002925 盈趣科技 39,900 1,811,460.00 2.02
7 600801 华新水泥 73,200 1,703,364.00 1.90
8 000401 冀东水泥 85,733 1,681,224.13 1.88
9 600216 浙江医药 89,050 1,669,687.50 1.86
10 601118 海南橡胶 306,500 1,636,710.00 1.83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658 邮储银行 796,578 4,126,274.04 4.60
2 688111 金山办公 14,659 3,095,394.44 3.45
3 601990 南京证券 53,700 835,035.00 0.93
4 600372 中航电子 62,900 812,668.00 0.91
5 601077 渝农商行 147,778 768,445.60 0.8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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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邮储银行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的通知,主
要因为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对代理营业机构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工违规担任综合柜员,员工信
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等。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 140 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邮储银行(601658)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股。本股票为参与打新,按
要求部分股票需要锁定导致报告期末仍持有本股票。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
2、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996.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3,527.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5.59
5 应收申购款 112,142.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9,261.9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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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1658 邮储银行 4,126,274.04 4.60 新股流通受限
2 688111 金山办公 3,095,394.44 3.45 新股流通受限
3 601077 渝农商行 768,445.60 0.86 新股流通受限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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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诺安中证 500增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15~2019.12.31 23.58% 1.41% 21.87% 1.41% 1.71% 0.00%
2020.1.1~2020.3.31 -0.57% 2.19% -4.00% 2.15% 3.43% 0.04%
2019.1.15~2020.3.31
22.87% 1.59% 17.00% 1.58% 5.87% 0.0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中证 500 增强 A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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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2019年 1 月 15日(含当日)起,本基金转型为“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储蓄存
款利率(税后)×5%。
②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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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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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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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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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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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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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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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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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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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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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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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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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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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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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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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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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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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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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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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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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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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
产生的风险,本基金会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从而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安排请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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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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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七、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八、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在大多数的情
况之下,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市场下跌的时候,可能面临基金
净值和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九、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严控风险,尽力减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偏离度,
但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并且基金运
作中也会产生管理及交易等费用,所以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不可避免的与指数收
益率发生偏离,产生跟踪误差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一、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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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2、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一般同
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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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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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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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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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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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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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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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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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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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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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的基金费率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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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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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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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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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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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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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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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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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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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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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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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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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
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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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
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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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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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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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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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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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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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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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
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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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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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 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9-7-16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及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9-8-1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代
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8-22
4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8-23
5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9-8-23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8-28
7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期
-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9-8-29
8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期
-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8-29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平安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9-5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在招商银行首次申购、追加申购
起点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9-18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0-1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
年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0-25
13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10-25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通过凤凰金信办理申购、定
投业务起点金额、最低赎回(保有)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9-11-6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39
份额的公告 《证券日报》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1-9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代
任和离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11-23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10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圣邦股份估值调整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19-12-14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
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4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20
21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0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21
23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24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招募说明书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1-23
26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1期
-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
27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1期
-摘要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延迟开市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31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40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延迟开市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2-3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0-3-3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1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
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3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定投、转换
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3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大连网金基金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3-25
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华安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1
3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2
38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22
3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渤海银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4
4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宁波银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0-4-24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41
《证券日报》
4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4
4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30
43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30
4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5-12
4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5-15
4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汇成基金开展的基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5-20
注: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4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4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件、准予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注册变更为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二、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转型相关
公告等文件
三、 《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