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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环保(163114)

申万环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托管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 10月 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LOF) 
基金主代码 163114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 10月 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申万
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10月 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10月 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0-10-23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10-23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10-23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LOF)A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L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3114 01041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1、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自 2020 年 10
月 23日起增设 C类基金份额。增设份额后,本基金包括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
额。 
2、2020年 10月 23日起开放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场外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元(含申
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目前,A 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C类基金份额仅
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6% 1.20% 
100万(含)—300万 0.24% 0.80% 
300万(含)—500万 0.15% 0.50% 
500万(含)以上 300元/笔 1,000元/笔 
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
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 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
的投资者,赎回费用不纳入基金财产,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90日 0.50% 
90日(含)—180日 0.25% 
180日(含)以上 0.0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以上 0.5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以上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三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和申购补差费。
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转换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将转换
费率全部设为 0;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
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
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差额=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 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计算费用,
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率计
算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
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 1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含
1份),投资者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换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登记结算中心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 T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3、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 A类份额、C 类份额与本公司管理的下述开放
式基金份额之间进行相互转换: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3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8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6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5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C) 163111/007799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09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110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
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
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
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3、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
不少于人民币 1元(含 1元)。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
于 1元,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公
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4、本基金 A类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陈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 service@swsmu.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
换(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情况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转型与基金份
额转换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085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获取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