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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MSCI中国A股A(005761)

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10月 21日在《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mfchina.com)等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曾于 2020年 6月 12日起至
2020年 7月 17日 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一次大会”)。因参加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而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7月 21日发布了《关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年 6月 12日。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1日 0:00起,至 2020年 11月 20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寄送至如下地址: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年 6月 12日,即在
2020年 6月 12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
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 2020年 10月 21日 0:00起至 2020年 11月 20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
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
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
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
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
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
信公众号:招商基金)、官方 APP(APP名称:招商基金)、官方网站
(www.cmfchina.com)和短信链接等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
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1日 0:00起至 2020年 11月 19日 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
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渠道进行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
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开设录音电话
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身份验证问题的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
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1日 0:00起至 2020年 11月 19日 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
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
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
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
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5、在本次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在一次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 11月 20日 17:00以后送达
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
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
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
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09号湘西大厦 6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0月 22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为实施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
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0月 21日
  附件二: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8年 4月 13日,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
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MSCI中
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调整基金投资范围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
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调整投资策略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 ETF作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
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
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
进一步扩大。
  2、目标 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
标 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
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
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
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4、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
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
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深入
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
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评价体系,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主要包
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债
/股性和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
股价上涨带动债券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的最主要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
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
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从而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究,选择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
价模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求解方法
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同阶段的理论价格。结合
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估值。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股债
性平衡的特点。本基金优先投资于股性偏强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通常附有赎回、回
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售、转股
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模板对债券条
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
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
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
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四)调整基金投资限制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0)、(12)项和第(3)项第 5)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调整基金费用
  调整后基金费用如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
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其他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对《招商MSCI中
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原招
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转为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转为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C类基金份额。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
改或必要补充。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原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具体日期以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以上要
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7-9555
  网址:www.cmfchina.com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拟修订后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内
容内容基金名称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指定媒介规定媒介指定网
站规定网站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三、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其变更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 A股
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MSCI中国 A股国
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删除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删除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删除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
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份额所得收
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
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删除无 57、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ETF),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 ETF为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的
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六、标的指数
  MSCIChinaAInclusionRMBIndex(以下简称“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无七、目标 ETF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 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包括在一级市场
以股票篮子组合进行目标 ETF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目标
ETF基金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
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 ETF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
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
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 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 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 3月 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4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年 3月 13日起至 2018年 4月
1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8年 4月 13日生效。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其相关事宜,并基于上述变更,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自 20XX年 XX月 XX日起,《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且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时起失效。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
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 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
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
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
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
钱内部控制机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因托管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尽职
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辉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无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基金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
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
件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9)由于目标 ETF交易方式重大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10)由于目标 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
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
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
方法寻求替代。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
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
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
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
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
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
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
券选择。
  ……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若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 ETF作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
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
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
进一步扩大。
  2、目标 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
标 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
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
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
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4、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
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
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深入
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
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评价体系,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主要包
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债
/股性和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
股价上涨带动债券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的最主要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
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
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从而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究,选择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
价模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求解方法
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同阶段的理论价格。结合
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估值。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股债
性平衡的特点。本基金优先投资于股性偏强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通常附有赎回、回
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售、转股
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模板对债券条
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
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
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
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
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9)、(13)、(14)、(1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0)、(12)项和第(3)项第 5)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MSCIChinaAInclusionRMBIndex)。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旨在跟踪MSCI新兴市场指数关于中国 A股的逐步纳入进程,
指数使用基于在岸人民币汇率的中国 A股计算。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
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
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收
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MSCI中国 A股国
际通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
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目标 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无八、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
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 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
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 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
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
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
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删除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费用调整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删除(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无(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
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
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
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基金托管
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金托管人
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 2020年【】月【】日起,《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起失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
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
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