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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第 3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8 月 9日证监许可【2011】1258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基金(包括 ETF)以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
政治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清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
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六)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交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在上市交易
期间,如出现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的情况,本基金
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
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
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本基金二
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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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
时主动进行更新。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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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6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4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5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90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95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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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
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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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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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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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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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外”;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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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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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公司行为信息: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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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类基金(包
括 ETF)以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
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政治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基
金运作风险,包括管理人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清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
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类基金(包括 ETF)以及
公司股票,以分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长期增值的收益。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此能源
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走势
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包括
ETF)以及主动管理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工具的
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工具,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 ETF)以及石油天然
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的投资风险
1)能源行业是周期性行业,宏观经济及行业的波动将造成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 ETF)
净值的波动,使投资者面临周期性风险。
2)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 ETF)及能源商品 ETF 净值波动率与影响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商品价格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的因素也会对石油、天然气以及能源指数 ETF 的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1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供求情况;
○2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储备情况;
○3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4 气候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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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因素。
3) 由于能源行业 ETF 及能源商品 ETF 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能源
行业 ETF 及能源商品 ETF 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4)能源行业 ETF 及能源商品 ETF 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5)由于能源商品 ETF 主要是持有能源类商品期货合约来复制能源市场表现,因此,能
源商品 ETF 净值表现与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6)由于能源商品 ETF 持有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
失。
7)能源商品 ETF 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展期。由于不同期货合约
价格波动率不同,因此,在展期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展期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
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8)如果能源商品 ETF 持有柜台交易的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2)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
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除受能源行业周期性影响以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
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外,还存在下列风险:
1)主动管理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管理经验不足,投资风格多变;
2)能源类公司股票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不利影响。
2、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通过“核
心-卫星”策略精选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优质基金(含 ETF)及公司股票。在本基金
精选基金以及个股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处的基金或个股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
续的优于其他的基金或者股票。
3、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
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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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
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2、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
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
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专业水平风险和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
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
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
益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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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4、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5、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声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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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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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
类基金(包括 ETF)以及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募基金(包括
ETF);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
中不低于 80%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
基金(包括 ETF)及公司股票。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1)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
金,包括能源行业 ETF(即跟踪能源行业指数的 ETF)及能源行业股票基金(包括跟踪能源
行业指数的指数基金和 80%以上资产投资于能源行业公司股票的主动型基金)。(2)以跟踪
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商品类基金。本基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1)石油和天
然气等能源行业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企业股票;(2)能源设备及服务等企业股票;
(3)新能源及替代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其他环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企业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稀缺与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凸显油气等能源行业的长期投资价
值。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包括 ETF)及优质公司股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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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资本稳健、长期增值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采用“双重配置”策略。第一层是大类资产类别配置, 第二层是
在权益类资产内的“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权益类资产包括基金(包括 ETF)
和股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如图 1 所示:
图 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配置策略图
(1)大类资产配置——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组合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借助基金管理人宏观经济量化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比较权益类、固
定收益类和流动性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金资产配置长期比例。
本基金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动态变化和市场趋势,根据盈利增长、流动性、估值水平、
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积极地调整各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权益类资产配置——“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采用“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核心—卫星”投资
策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核心”组合,该组合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基金,包括能源行业 ETF、能源指数基金以及主动型能源基金,以分享能源行业的长期
收益;另一部分为“卫星”组合,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及能源行业个
股,通过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以及优质个股的精选,力争追求超额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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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将主动投资策略与被动投资策略相结合。根据宏观经济环
境、经济和产业周期, 股票市场估值、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转换, 以及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对“核心—卫星”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和调整。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在“核心”组合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主要包括:(1)
以跟踪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 ETF 及指数基金。(2)以超越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主动管理型基金。
(1)实现“核心”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考虑到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同、经济发展及产业周期的不一致,以
及各市场行业板块估值、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将初步确定在全球不同地
区和市场配置能源行业基金的比例;
② 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各区域经济及能源行业短、中、长期发展走势的分析和预期,
调整“核心”组合在各主要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
③ 基金管理人在前述配置比例基础上,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较低的 ETF 或指数型基金以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投资收益,同
时精选业绩突出、评级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管理型能源基金以获取超额收益。
(2)精选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选择指标
投资于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的主要目标是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
投资收益,基于此,该类基金的选择指标主要包括:
①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做市商评价指标:包括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③ 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的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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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团队: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 做市商能力评估(主要针对 ETF)。
② 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 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
致;
- 基金规模;
- 基金的历史跟踪误差以及变动,ETF 还需要考虑流动性和成交量等;
- 第三方评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基金优选:形成指数型基金(包括 ETF)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核心基金池。
(3)精选主动型能源行业基金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主动型基金选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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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主动型基金的主要目标是在实现能源行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精选业绩突出、评级
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基金实现超额收益,基于此,此类基金的选择指标包括主要包括:
①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③ 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的长期业绩表现、基金的波动性、风险调整后收益、
业绩归因分析及基金的费率等等。
2)基金筛选: 形成主动型基金的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
- 基金管理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团队: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② 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择时
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
致;
- 基金规模;
- 第三方评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基金优选:形成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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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全球不同市场投资的
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重。
另外,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个别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5)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商品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
响并进一步传导到能源行业从而产生波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
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在“卫星”组合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1)以跟踪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品商品价格
或商品价格指数为投资目标的能源类商品 ETF;;(2)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公司股票。
(1)实现“卫星”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能源商品价格趋势、能源行业盈利和估值水平变化,利用两
者之间价格的差异化波动进行商品和股票资产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的,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
究全球范围内不同市场商品价格发展走势、不同市场行业周期、投资风格、估值水平等因素,
分析基金投资此类市场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最终定位“卫星”策略投资的市场。
②根据“卫星”策略确定的资产类别和市场,本基金管理人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主动选
择最优和最有代表性的石油天然气商品 ETF 和能源行业股票,在符合资产配置决策基础之
上,结合投研团队的研究分析成果,运用最优化技术实现“卫星”组合配置。
(2)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投资策略
1)基金选择指标
①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做市商评价指标: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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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 基金管理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团队: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 做市商能力评估。
② 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 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历史跟踪误差及变动;
- 基金规模、流动性和成交量;
- 第三方评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 基金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
(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
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情况,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3)基金优选:形成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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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自下而上,重视公司基本面,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
精选投资股票。
1)自下至上,重视基本面:首先根据量化指标构建备选股票池,然后应用以合理的价
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进行精选,建立核心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根据公司增长性、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价格趋势,、规模、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
指标对股票进行初步筛选,建立备选股票池。
3)建立核心股票池
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筛选:本基金专注于在价值和成长之间
寻找投资机会,从备选股票池中选择那些具有价值优势又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市盈率和
增长之间的比率(PEG ratio)是我们考虑的重要指标。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卫星”组合将在核心股票池和核心基金池的基础之上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
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
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是: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
略、相对价值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债券资产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债券选择标准,运用相应
的债券投资策略,构造债券组合。
5、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现金流预
测、现金持有比例管理、现金资产收益管理。
准确预测未来几个交易日的现金流动是做好现金管理的前提,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把握因
基金的申购赎回、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商品价格以及能源行业股票波动加大等因素引起的现
金流变化,编制基金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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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形成现金拖累。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合
理的现金资产持有比例。
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现金资
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若今后出现了更合理可行的投资于石油、天
然气等能源类行业的投资方法和策略,本基金对投资方法和策略可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
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公募基金(包括 ETF)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
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2、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和产业周期, 股票市场估值、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转换, 以及
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 基金经理将对“核心—卫星”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和调整。
3、投资品种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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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投资方面,研究员和基金经理通过建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建立了一整
套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选出备选基金池及核心基金池。在股票投资方面,研究员首先根
据量化指标构建备选股票池,然后应用以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进行
精选,建立核心股票池。
4、组合构建
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较低的 ETF 或指数型基金、优质的能源类股票及主动管理型基金进行组合
构建。
5、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
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组合调整至少每季度一次,调整的标准主要是由于
短期内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商品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
波动并进一步传导到能源行业,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期的各种不
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6、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跟踪效果,形成现金拖累。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申购赎回、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
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量化模型计算出最佳现金持有量,从而提高现金资产
使用效率,缩小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7、风险控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办公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计算基金跟踪误差以管理组合的市场风险。跟踪误差是指组合投资回
报率和所跟踪的指数回报率差额减去该差额平均值所得结果的标准差,跟踪误差用来测量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偏离度。
跟踪误差=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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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考察期内组合的投资回报率
表示考察期内所跟踪的指数的回报率
年跟踪误差=日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定期计算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调整组合,剔除风险过大的标的基金或股
票,以使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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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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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9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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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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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是标普 500 指数(S&P 500 Index)的子指数,该指数以
标普 500 指数中能源行业的成分股为成分股,各成分股都是世界上非常知名的能源公司,分
别是美国石油、天然气、消耗性燃料、能源设备及相关服务领域的领军者,公司的基本面良
好、发展稳定。
综合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的编制方法、成分股覆盖特点及领域,标普能源行业
指数(净收益)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国际能源行业的价格趋势。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包括 ETF)及公司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 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9,699.52 0.05
其中:普通股 509,699.52 0.0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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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 645,808,392.49 67.0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0,000,000.00 28.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6,650,322.91 4.84
8 其他资产 42,734.74 0.00
9 合计 963,011,149.66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509,699.52 0.06
合计 509,699.52 0.06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509,699.52 0.06
合计 509,699.52 0.06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化
上海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00338
HKCS
Hongkong
Exchange
中国
(香港)
300,000 509,699.52 0.06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项主要列示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标普、穆迪)的债券信用评级情况。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此类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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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SPDR OIL EXP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SGA Funds
Management, In
c
136,503,389.30 14.95
2 SPDR-ENERGY SEL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SGA Funds
Management, In
c
135,182,673.75 14.81
3 VANGUARD ENERG E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Inc.
128,702,670.76 14.10
4 ISHARES-DJ ENERG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n
d
Advisers.
122,770,611.31 13.45
5 ISHARES-GLB ENRG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n
d
Advisers.
122,649,047.37 13.43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734.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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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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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1.9.27~2011.12.31 0.40% 0.04% 13.24% 2.33% -12.84% -2.29%
2012.1.1~2012.12.31 -5.18% 0.88% 3.67% 1.10% -8.85% -0.22%
2013.1.1~2013.12.31 14.39% 0.83% 20.49% 0.88% -6.10% -0.05%
2014.1.1~2014.12.31 -14.97% 1.25% -8.12% 1.16% -6.85% 0.09%
2015.1.1~2015.12.31 -20.30% 1.81% -17.07% 1.77% -3.23% 0.04%
2016.1.1~2016.12.31 33.88% 1.62% 34.86% 1.52% -0.98% 0.10%
2017.1.1~2017.12.31 -8.91% 0.94% -7.55% 0.87% -1.36% 0.07%
2018.1.1~2018.12.31 -16.00% 1.45% -14.74% 1.50% -1.26% -0.05%
2019.1.1~2019.12.31 5.95% 1.21% 12.36% 1.28% -6.41% -0.07%
2020.1.1~2020.6.30 -38.70% 3.60% -34.90% 4.93% -3.80% -1.33%
2011.9.27~2020.6.30 -50.90% 1.49% -16.19% 1.74% -34.71% -0.25%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NTR))。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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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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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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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
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惠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一冰女士,副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华大理工技术公司计财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副科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稽核法律部
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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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刘洪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资产
管理四部职员、金融产品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本市场部任董事总经理,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北京业务一部业务总监/部
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
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
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
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
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
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福建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英国渣打银行私人银
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助理研究员、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经济
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
2004 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
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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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
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
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
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 年加入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
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马宏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化财务公司证券部职
员、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投
资总监、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2016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宋青先生,本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香港富海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
广西分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深圳航空集团公司、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
表处,从事外汇交易、证券投资、固定收益及贵金属商品交易等投资工作。2010 年 10 月加
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业务部总监。2011 年 11 月起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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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起任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起任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任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指数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谢志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指数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梅律吾先生,指数投资组负责人、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
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齐斌先生担任,委员包括:韩冬燕女
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宋青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
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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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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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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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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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
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
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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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
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公司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
月报》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
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
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定期向管理层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
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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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宏观领导,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
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经营管理层:由管理层下设的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
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
和指示,从而使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力的执行。
第三层职能机构层:公司在专职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
式,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职能部门,对公司核心风险要素进行具体的识别
与管理。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产品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制定并提交各种形式
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
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与产品运作的法律
法规风险、员工行为、子公司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层具体操作层: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各业务部门
各设一名合规管理人员,落实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
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调研作出定性的判断,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
风险指标体系(包括标准差、跟踪误差、下方风险、组合 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
等,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
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
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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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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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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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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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1】1258 号文核
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自 2011 年 8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
作已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0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51,030,683.39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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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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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5年2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208)
2、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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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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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公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生效,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开
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上午 9:30—下午 3:00。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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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
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请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申请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均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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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登记结
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场内申购时,每笔
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
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为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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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在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 1.5%,且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场内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场外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
费用。本基金对场内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内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0.5%的赎回费。本
基金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1.5%。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 日≤T<1 年 0.5%
1 年≤T<2 年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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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年 0
场内赎回费
T<7日 1.5%
T≥7 日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依法收取短期赎回
费。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 1 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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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 1 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5,576 份基金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 1. 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
得到 5,576.73 份基金份额。
(三)赎回金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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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 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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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
确认失败。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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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 1 到 7 项、第 10 项和第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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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的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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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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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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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
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5、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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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在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 1.5%,且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场内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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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 1 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场外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
费用。对场内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内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0.5%的赎回费。本基金赎
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1.5%。具体费率如下: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 日≤T<1 年 0.5%
1 年≤T<2 年 0.3%
T≥2 年 0
场内赎回费
T<7日 1.5%
T≥7 日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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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
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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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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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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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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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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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北
京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1、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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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5、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双方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 0.5%以内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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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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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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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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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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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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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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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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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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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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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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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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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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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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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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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
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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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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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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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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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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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900 千人,在全球 18 个国家
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
场。截至 2018 年 3 月底,BBH 的全球托管服务所涉托管资产规模超过 5.4 万亿美元,主要
集中于金融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
场,迄今已近 30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 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超过 4800 名员工。我们致
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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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编辑选择奖:次托管服务 –北美
获奖者 – 共同基金管理 过户代理 – 北美
2016 年 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 – 共同基金管理 托管服务 – 北美
2015 年 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球卓越者”
2015 年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 – 共同基金管理 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提供的资产服务
《全球投资人》
2016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共同基金/ UCITS – 美洲地区(原始分数)
#2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加权分数)
2015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加权分数)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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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Express》
2018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2017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 ETF 基金行政管理人
《R&M 调查》
2014 年 Global 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洲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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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场外销售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上海、广州、成都开设四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
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3、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4、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号天府新谷 9栋 1单元 1802
邮政编码: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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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050157
联系人:裴兰
(2)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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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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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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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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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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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95385
网址:www.grzq.com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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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3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06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07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08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全国)、95368(甘肃)
网址:www.hlzqgs.com
(5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09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5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10
网址:www.hx168.com.cn
(5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5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
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9)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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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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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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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7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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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6)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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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网址:www.harvestwm.cn
(8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座 3层 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8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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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6)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8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8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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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bjdyfund.com
(9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人代表: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2)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3 号安联大厦 901 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93)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9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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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9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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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njijin.com
(100)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0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或 95193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0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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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10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
金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0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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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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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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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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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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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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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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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
法进行计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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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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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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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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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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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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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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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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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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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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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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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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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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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
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
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若基金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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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现金差额的计算、预估申购价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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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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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
金差额款、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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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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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12: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5:0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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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予以免
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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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
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注册登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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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49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5、《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
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0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次托管人应定期就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1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2
内。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4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
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4-1
2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2020 年第 2 期-摘要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1
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2020 年第 2 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1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爱建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信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4 月 10 日暂停赎回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4-8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方正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1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安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1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2
1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22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宁波
银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4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
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24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民
生银行直销银行基金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20-4-2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6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4-30
1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 年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30
16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申购
及定投业务并限制大额申购及定投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5-14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5-15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5 月 25 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5-21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6-12
2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
及定投申购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6-16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
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
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6-22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
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6-23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6-30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7 月 3 日暂停赎回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7-1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7-1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海通
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7-1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7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7-21
2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7-21
2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申购
及定投业务并限制大额申购及定投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7-21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南京
银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7-24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8-7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办公地址临时变
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8-8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8-8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披露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8-24
3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8-24
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
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8-28
3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0-8-31
3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中
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8-31
3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9 月 7 日暂停申购、赎
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9-4
4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网上平台开通
汇款交易业务并开展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0-9-1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8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证券日报》
4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大额
申购及定投业务限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9-24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5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3期)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