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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A(730001)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03 号《关于核准方正富邦创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 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 80%。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理论上其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方正富邦创新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基金经 理相关信息,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63 十、基金的业绩 ....................................................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七、风险揭示 .................................................... 9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5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4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创新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11 层 0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 7月 8日 注册资本:6.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蒋金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现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党 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中 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 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 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 (PPP)发展协会理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基富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李明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中租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主任专员,中实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襄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深副总经理,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 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 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 美国 CSI 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 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常务监事,台湾上市柜公司协会理事, 财团法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益董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人,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 会理事长。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国金证券四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人力资 源部经理,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2017年 8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14 年 7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薪酬福 利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学士。曾任浙江申浙汽 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 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2014年 9月至 2018 年 4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年 4月至 2019年 6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9年 6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总经理。2018年 6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 年 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5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 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0年 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 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长桥先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学硕士,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9 月至 2017 年 7月,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 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业 务、投资顾问业务、金融科技等;2017 年 8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曾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中国基金从业资格。2020 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委员: 王瑞海先生,助理总裁;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张璞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郑猛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 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 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 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己不适用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 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 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 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 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 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柜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11层 02-11房间 邮编:100101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传真:010-66275853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丁敏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孙昊 电话:021-2058177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层至 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刘珂 电话:020-66336116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丁梅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www.citicssd.com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 8 联系人:王阳 王超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 宇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021-33388214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95578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6598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号光大银行 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号光大银行 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客服电话:0755-83710885 联系人:张翔 电话:0755-83709901 传真:0755-83703200 网址:www.ytzq.net (2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联系人:龚厚红 电话:021-68475504 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号润安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号润安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6518 联系人:钱欢、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翁嘉鸣 电话:021-38509608 传真:021-38602300 网址:www.noah-fund.com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30)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400-858-8888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2275173 网址:www.xmccb.com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电话:010-856509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licaike.hexun.com (3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客服电话:95329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http://www.zszq.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3 手机号:18334709980 传真:0351-4110714 邮政编码:10002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 号楼 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许付漪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许加佳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4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99 联系人:刘璐 电话:021-20324152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4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4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45)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客服电话:400-100-3391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传真:010-56176117 网址:www.jjh.weichuangkeji.net (46)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47)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座 1701A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座 1701A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联系人:罗开林 联系电话:021-616005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021-61600502 网址:www.rffund.com (4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4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5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5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 楼 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602、6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5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5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18066617239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www.fund.jd.com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6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号岗厦皇庭中心 8楼 E 公司法人:高锋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付燚杰 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8.jrj.com.cn (6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李明然 传真:010-59013707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5)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 座 6层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6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 7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客服热线:010-64068617 公司网站:www.fundsure.cn (6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460310 网址:www.cgws.com/cczq (7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lzq.com.cn (7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 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7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网址:www.chtwm.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7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7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层 310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66liantai.com (7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0)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客服电话:4000216088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0514-82099618-805 传真:021-68811007 网址:www.gxjlcn.com (81)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号国华金融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8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8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吴比 电话:0411-62623081 传真:0411-62623236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8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号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8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 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8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www.harvestwm.cn (8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39027861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707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707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8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11 层 02-11房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和 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月 25日证监许可﹝2011﹞1703号《关 于核准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 2011 年 11 月 2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313,570,322.66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 7142 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年 12月 26 日正式生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受理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 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 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含申购费)限制;投资人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X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X<50万元 1.50% 50万元≤X<200万元 1.20% 200万元≤X<500万元 0.80% X≥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分红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 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T<7天 1.50% 7天≤T<366天 0.50% 7天≤N<30天 0.50% 366天≤T<731天 0.25% T≥731天 0 T≥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法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1.5%) =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 50,000–49,261.08 = 738.92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 1.025= 48,059.5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48,059.59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1.025= 10,250元 赎回费用 = 10,250 ×0.50% = 51.25元 净赎回金额 =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98.75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精选个股和长期投资理念,寻找受益于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符合 内需导向和产业升级中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为发展动力的成长型公司, 通过多层次筛选机制构建享受转型和成长溢价的股票组合,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 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历经十余年的重工业化后,中国将进入以“科技”和“创新”为引导的新 的发展阶段,《十二五规划纲要》突出了未来十年将是科技和创新引导发展的时 期。本基金将聚焦于在各自行业以领先技术或独特商业模式创新构造持续发展壁 垒的公司。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 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分析 和“宏观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断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经济发展趋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 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支撑。首先,我们将注意力更 多聚焦于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驱动力、处于增长初期的新兴成长型行业。 其次,在“宏观量化模型”体系下指导行业配置,当经济变动方向趋于扩张时, 行业配置偏于周期类进攻型,当经济变动方向趋于收缩时,行业配置偏于弱周期 类防御型。 在对未来几年行业趋势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据细分行业的相对估 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 润增长率)、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 定量评估,以最大化投资收益。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对技术领先性、业务模式创造性等因素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财务预 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的综合评估,并考虑行业增长前景及估值因素来构 建本基金股票池。 (1)定性筛选 1)定义和涵盖范围 创新动力,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 经营管理模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的服务的过程,其主要 包括三类: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凡具有上述创新特征的上市公司, 均可纳入本基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涵盖范围内。 2)筛选的评价标准 ①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创新型公司的增长驱动因素主要来自于可持续的新科 技研发,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新科技的研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生态环保、能源资 源、信息网络、新型材料、公共安全和健康等领域,以及能够受益于新科技研发 的传统企业; 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 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装备投入的传统 企业; 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医疗 卫生、信息服务业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商业模式推广的传统企业。 ② 本基金认为可以纳入本基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涵盖范围的上市公司主要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中的上市公司本身就为各项创新的首创者,例如开发出 新产品,创造出新的客户需求或研究出新的技术应用等。第二层次中的上市公司 主要为第一层次上市公司的上游、下游公司,他们将受益于为第一层次的上市公 司提供原材料或者应用第一层次公司的新技术新模式,本基金也将对这些公司予 以评估。 ③ 在执行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公司在知识,技术和管理三个层面的创 新因素,并据此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定性考量。 企业的创新方向多种多样,本基金将在较大的层面上以尽可能多的视角去评 价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创新质量。我们的研究团队将在产品和服务、平台、解 第二层次:创新动力首创者的 上下游公司,以及其他受益者 第一层次:创新动力的首创者 (知识,技术,管理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决方案、客户、客户体验、创新企业认证、价值获取、业务流程、组织创新、供 应链、渠道、网络和品牌等多个角度建立定性打分表,对上市公司的创新性进行 评估。此外我们还将通过实地调研,与公司管理团队进行充分沟通,不仅如此, 我们还将努力与公司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行业专家进行深入沟通,以获取 更全面的行业背景和公司分析数据。 (2)定量筛选 本基金按照研发费用投入,产品毛利率水平及稳定性,收入和净利润预测增 速、资产周转效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的筛选。 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披露数据进行相应的打分,对于不披露具 体数据的公司,将以内部研究以及实地调研来对公司的研发费用进行估算打分。 毛利率,创新类公司的毛利率往往较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为高,同时通过历史 数据的考察将能够发现公司抵抗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 成长性,创新类公司往往依存于较高的科技投入来维持公司的增长,而其公 司的净利润增速或历史平均增长水平也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以科技和创新为发展驱动力的公司往往属于轻资产高周转类公司,所以其固 定资产周转率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研发费用 毛利率 成长性 固定资产周转率 定量分析 产品和服务 组织创新 科技创新认证 客户、客户体验 定性分析 业务流程 …… 估值分析 收入和利润增长率、市盈 率(P/E)、市净率(P/B)和 动态市盈率(PEG) 个股选择 通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我们将重点关注企业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盈 利变化趋势和动态估值水平走势,强调对个股的深度研究,精选在经济转型中依 托技术领先能力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构建壁垒优势且与市场普遍预期业绩和估值 存在“水平差”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指标包括收入和利润增长率、市 盈率(P/E)、市净率(P/B)和 PEG 等指标,同时也强调通过对绝对估值(DCF、 NAV等)的计算过程回测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的假设可靠性。根据内部测算的估值水 平以及与市场普遍预期动态估值水平、市场(行业)当前平均估值水平以及自身 历史估值波动区间的比较,来筛选与上述三种比较存在“水平差”的个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分散投资风险。本基 金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需要进行积极操作, 力争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 以定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综合运用久期控 制、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杠杆放大等多种投资策略,力争获取超越所对应 基准的收益。 5、其它品种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根据权证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在分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产品,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则,在充分评估风险 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全债指数。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8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于2005年4月8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市场整体状况的统一指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从而,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未来,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高 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 和行业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上市公司基本面,重点关注科技水平、商业模式创新能力;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研究模式,通过整合投资研究 团队整体力量,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 角色参与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对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 新为特征的重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投研联席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下一阶段 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库和研究库,通过基金 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库和投资备选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 方案; 6、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7、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8、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40%;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5、13、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6,664,079.04 81.55 其中:股票


126,664,079.04 81.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07,200.00 6.44 其中:债券


10,007,200.00 6.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00,000.00 9.0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30,707.96 1.05 8 其他资产


3,028,186.94 1.95 9 合计





155,330,173.94





100.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999,283.77 38.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9,008,131.00 6.02 E 建筑业 1,487,785.86 0.99 F 批发和零售业 2,841,558.00 1.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0,919,426.29 27.33 J 金融业 11,191,585.08 7.4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09,731.00 2.1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6,664,079.04 84.5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248 新开普 1,442,907 11,846,266.47 7.91 2 300523 辰安科技 251,007 11,260,174.02 7.52 3 603712 七一二 461,700 11,163,906.00 7.46 4 603613 国联股份 142,800 10,805,676.00 7.22 5 603203 快克股份 326,824 9,053,024.80 6.05 6 300332 天壕环境 2,213,300 9,008,131.00 6.02 7 300596 利安隆 210,600 7,731,126.00 5.16 8 601100 恒立液压 133,700 6,651,575.00 4.44 9 603360 百傲化学 172,600 6,035,822.00 4.03 10 601658 邮储银行 796,578 4,548,460.38 3.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07,200.00 6.6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07,200.00 6.6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611 19 国债 01 80,000 8,004,800.00 5.35 2 019615 19 国债 05 20,000 2,002,400.00 1.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705.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64,558.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0,083.44 5 应收申购款 38,839.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28,186.9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658 邮储银行 4,548,460.38 3.04 新股流通受限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2 月 26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2/26- 2011/12/31 -0.10% 0.08% -0.39% 0.80% 0.29% -0.72% 2012/01/01- 2012/12/31 4.60% 0.91% 7.08% 1.02% -2.48% -0.11% 2013/01/01- 2013/12/31 6.81% 1.12% -6.02% 1.12% 12.83% 0.00% 2014/01/01- 2014/12/31 28.74% 1.21% 42.85% 0.97% -14.11% 0.24% 2015/01/01- 2015/12/31 69.67% 3.02% 7.53% 1.99% 62.14% 1.03% 2016/01/01-20 16/12/31 -25.84% 2.01% -8.42% 1.12% -17.42% 0.89% 2017/01/01-20 17/12/31 4.01% 0.86% 17.08% 0.51% -13.07% 0.35% 2018/01/01-20 18/12/31 -22.91% 1.23% -19.17% 1.07% -3.74% 0.16% 2019/01/01-20 19/12/31 40.53% 1.47% 29.59% 0.99% 10.94% 0.48%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 C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2/22-20 19/12/31 28.82% 1.53% 16.08% 1.00% 12.74% 0.53% 注:自 2019年 2月 20日起,本基金增设 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19 年 2月 22日,增设当期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等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七)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 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 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 票投资的 8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当股票市场发生 波动时,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 定投资风险。其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 个股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创新动力相关股票可能在 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或 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 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部分第 2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部分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年 7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40%;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 的 80%; (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 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5)、(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 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助语音和网上(www.founderff.com)查询服务。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还提供人工热线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查询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账 户信息;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基 金对账单、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纸质资料。 四、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 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客服邮箱:services@founderff.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传真:010-573037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网址:www.founderff.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 6 月 30 日 资产净值公告 2019-07-01 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9-07-02 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 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07-02 4 关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 0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9-07-02 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 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机构的公告 2019-07-11 6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9-07-18 7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7-19 8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2 号) 2019-08-09 9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2019 年第 2 号) 2019-08-09 10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8-14 11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 2019-08-27 12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2019-08-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报告摘要 13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9-10-23 14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及最 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11-16 1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 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的公告 2019-12-23 16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23 17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23 18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12 月更新) 2019-12-23 19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12 月更新)摘要 2019-12-23 2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信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1-10 21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20-01-17 2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部分业 务的公告 2020-01-22 2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2020-02-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ounderff.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