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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逸(001309)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2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15】
78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3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
跌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4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运用其
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
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
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三年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
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涉及《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5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部分及风险揭示部分,前述更新
截止至2020年10月1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至2020年5月16日。 
 
 6 
 
 
目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七、风险揭示 .............................................................................................................................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9 
 
 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8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9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10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封闭期和期间开放
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4、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5、 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间
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7、 到期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第
 11 
 
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6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
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6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38、 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2个期间开放期,第一个期间
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
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
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 
39、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6、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7、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4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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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的情形 
5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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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企业分理处代理支部书记、
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企业分理
处党支部书记、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工会主席、
 15 
 
副主任、支行行长、党委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
事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
万国证券发行部副经理、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
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方证
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
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
规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16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荣获中证报 2010 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
定收益获奖者)、2012 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
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
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理(兼)。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
生。曾任重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
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
 17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
风险官(兼)、首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
理、2015年 7月至今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至今任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至今任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至2017年9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0月至今任东方红 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 月至今任东方红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至今任东方红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5月至今任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5月至 2017年 8月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至 2017年 8月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8月至今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月至今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至今
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
月至 2018 年 11月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销售交易经理,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孔令超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2016年 8月至今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8月至今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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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至今任东方红目
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 月至今任东方红
配置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至今任东方红创新优选三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至今任东方红睿逸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7月至今任东方红稳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月至今任东方红品质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综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策略研究研究员,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任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周云先生,委员李竞先生,委员钱思佳女
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19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20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1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22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23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24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2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74,172.4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2%。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8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26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 27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 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45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28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29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30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 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 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 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32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33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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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话:400-885-9999 网址:www.dzqh.com.cn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电话:021-38789658-5834 传真:021-68880023 34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 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盘古大厦A座3205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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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36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付妍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37 联系电话:025-83387249 传真:025- 83387254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3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3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4月29日证监许可 【2015】783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到期 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为满足投资者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 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3个封闭期和2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40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9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054,594,202.2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675户。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 6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到期 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为满足投资者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 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3个封闭期和2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运作方式示例: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 43 个运作周期为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其中期间开放期的首日分别为2016 年5月8日、2017年5月8日。以上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以上期间开放期间,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到期开放期,为2018年5月8日起5 至20个工作日。若基金首次到期开放期确定为10个工作日,则自2018年5月8日至 2018年5月21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到期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自2018年5月22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均未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44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 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限 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46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1.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费率 N≤1 2.00% N=2 1.00% N≥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 47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可得到38,005.4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48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1% = 101.6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1.016- 101.60= 10,058.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58.4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49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将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50 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51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根据 “(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52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53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 资收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以长期投资的理念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选择,运用封闭期无流动性需求的优势,同时,充分考虑每个运作周期中期 间开放期的安排,在股票的配置上,以时间换空间,采用低风险投资策略,为本 基金获得更高的低风险收益;在债券配置上,合理配置久期匹配债券的结构,做 55 好流动性管理,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以为投资者在每个运作周期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为目标,进行长期目标指引下的大类资产的配置,通过定 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并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 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 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秉持长期投资的理 念,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 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 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 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 入城镇,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受到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等诸多 因素制约,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 越高的成本约束,走到了尽头。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解决的办法只有依 56 靠改革。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 金融体系、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要素价格、人力资本等多方面,优 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城人口的市民化,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消费和服务业 占 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 大发展,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 续。 2)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 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随 着人口结构的调整,将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 投资机会。比如将形成大量对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比如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又比如人 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3) 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已经让环境付出 了巨大代价。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要素价格改革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 能源产业和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样,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 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4)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迫切需要转 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比如劳动力结构的智 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 也有企业层面的,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运用智能化生产、信息和 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回避了低水平恶性竞争, 57 提高了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 更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另外,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有 些企业在享受这种红利,比如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已经在 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 趋势。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包含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 部商务活动。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创新、甚至 替换,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围绕这些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 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 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 保持持续跟踪。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封闭期无流动性需求的优势,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政 58 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对利率走势进行预 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 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 配置、市场比较、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 债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 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59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在进行投资时,将采取 分散投资、锁定收益策略。在遴选债券时,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略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 面来考虑,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 投资标的,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 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 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短的品种,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9、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60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 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固定 收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的协助与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和 资产配置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 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 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研究员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券研究员的债券 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量化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4)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6)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并在量化投资部协 61 助下完成基金的绩效归因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不得高于 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2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 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 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63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2)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64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1.5%。 本基金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以追求稳定回报为投资目标。银行定期存款可 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1.5%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 因此,本基金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65 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 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1,198,601.46 22.80 其中:股票


281,198,601.46 22.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24,652,355.40 74.97 其中:债券


920,830,355.40 74.66








资产支持证券


3,822,000.00 0.3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0 0.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11,307.39 0.39 8 其他资产


16,646,982.36 1.35 9 合计


1,233,309,246.61 100.00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66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3,668,377.31 17.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635,000.00 0.21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61,228.32 1.0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4,082,823.50 1.14 J


金融业


26,174,716.04 2.13 K


房地产业


11,283,588.90 0.9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3,720.08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1,198,601.46 22.8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11 海大集团 700,000 28,140,000.00 2.29 2 600426 华鲁恒升 1,274,084 20,003,118.80 1.62 3 002415 海康威视 700,000 19,530,000.00 1.59 4 600887 伊利股份 640,361 19,121,179.46 1.55 67 5 600741 华域汽车 848,498 18,276,646.92 1.48 6 600196 复星医药 500,000 16,430,000.00 1.33 7 002078 太阳纸业 1,780,000 15,628,400.00 1.27 8 000333 美的集团 300,000 14,526,000.00 1.18 9 600104 上汽集团 600,000 12,300,000.00 1.00 10 600176 中国巨石 1,549,998 12,244,984.20 0.9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0,652,000.00 21.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780,000.00 8.35 4


企业债券


418,617,620.00 34.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81,000.00 1.64 6


中期票据


121,832,000.00 9.9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9,547,735.40 8.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20,830,355.40 74.7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90203 19国开 03 1,000,000 102,780,000.00 8.35 2 101801323 18国新控 股 MTN003 500,000 51,190,000.00 4.16 3 143789 18中车 G1 500,000 51,150,000.00 4.15 4 136501 16天风 01 500,000 50,725,000.00 4.12 5 136519 16陆嘴 01 400,000 40,684,000.00 3.3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989480 19上和 4A1 100,000 3,822,000.00 0.3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6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18光证G2(证券代码:143576)的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因未办理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外汇变更登记,于2019年9月11日被国家外 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本基金持有的太阳纸业(证券代码:002078)的发行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因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 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会对上述证券继续保持跟踪研究。 69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140.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9,919.1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232,922.9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46,982.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47 山鹰转债 14,696,500.00 1.19 2 132015 18中油 EB 11,268,433.80 0.92 3 132013 17宝武 EB 10,199,000.00 0.83 4 132006 16皖新 EB 9,760,500.00 0.79 5 132012 17巨化 EB 8,710,845.00 0.71 6 132011 17浙报 EB 6,902,000.00 0.56 7 128045 机电转债 6,137,000.00 0.50 8 132009 17中油 EB 5,037,000.00 0.41 9 113025 明泰转债 3,783,067.20 0.31 10 113508 新凤转债 3,218,400.00 0.26 11 110051 中天转债 1,174,700.00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 1、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 6月 3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5.00% 0.51% 2.64% 0.01% 2.36% 0.50%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3.71%


0.38%


4.15%


0.01%


-0.44%


0.37%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20.57% 0.38% 3.98% 0.01% 16.59% 0.37%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07% 0.50% 3.82% 0.01% -4.89% 0.49%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8.01% 0.36% 3.68% 0.01% 14.33% 0.35% 2015年 6月 3日至 2020年 3月 31日 53.30% 0.43% 20.71% 0.01% 32.59% 0.4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71 注:(1)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2)根据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 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再平衡处理,t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100%*[(t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5%)/365] 其中,t=1,2,3,...T,T表示时间截至日; t日至T日的期间收益率(benchmarkT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t=[∏Tt(1+benchmarkt)]-1 其中,T=2,3,4,...;∏Tt(1+benchmarkt)表示t日至T日的(1+benchmarkt) 数学连乘。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74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75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6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77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8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79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80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82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84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1.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费率 85 N≤1 2.00% N=2 1.00% N≥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8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 90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 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91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92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93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9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95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96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 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办法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股市场,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债券市场等,从投资 品种来看,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 9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 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 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 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根据“1) 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98 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在赎回时需 支付短期赎回费等。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99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面临如下风险: (1)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 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 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 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9、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 可控。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 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大幅度的 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股指 期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 风险。由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 的现金,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 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100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但总体而言,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属于可控、可知、可承担的风险。 10、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 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 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1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 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股票退市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101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 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 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风险。 (4)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 因此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在市场表现不佳时可能对基金净值产 生不利影响。 12、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 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 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 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 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 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 影响。 102 2)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 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 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 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 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 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 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5)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 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 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 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2)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 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 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 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 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 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4)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 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3、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满36个月有一个 103 到期开放期,每个运作周期包含2个期间开放期,其余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14、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5、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8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09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110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11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1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113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 合同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114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115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116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117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18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120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1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2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时间: 2010年 7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彭轶君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123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124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 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 证)投资比例不得高于 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 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 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126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2)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127 始。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128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 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在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 职责的前提下,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129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130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以递送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131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 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经与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 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 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132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13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134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 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135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6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137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托 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38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5、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139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实证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查阅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140 复核,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41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4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或季度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三)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五)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144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介为证券时报、公司官网(网址:www.dfham.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2019年 9月 1日开始实施)。以下为本基金 2019 年 6月 3日至 2020年 5月 16日的信 息披露文件: 序号 信息披露 日 公告名称 1 2019 年 6 月 10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期间开放期(2019 年 6月 17日至 2019 年 6月 21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 2019 年 6 月 13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部分渠道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3 2019 年 6 月 1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4 2019 年 6 月 21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公告 5 2019 年 7 月 1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 6月 30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6 2019 年 7 月 12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2号) 7 2019 年 7 月 12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2019 年第 2号) 8 2019 年 7 月 18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 报告 9 2019 年 7 月 30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直销平台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6 序号 信息披露 日 公告名称 10 2019 年 8 月 9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直销平台降低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11 2019 年 8 月 27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 12 2019 年 8 月 27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_摘要 13 2019年 10 月 10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14 2019年 10 月 23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 报告 15 2019年 10 月 29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网上 直销平台招商银行直连支付方式下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16 2019年 10 月 31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17 2019年 10 月 31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18 2019年 10 月 31日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19 2019年 11 月 5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3 号) 20 2019年 11 月 5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更新))(2019 年第 3号) 21 2020 年 1 月 17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2 2020 年 1 月 30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相关业务安排调整的公告 23 2020 年 3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147 序号 信息披露 日 公告名称 月 31日 24 2020 年 4 月 22日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5 2020 年 4 月 24日 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通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D 类份额与旗下部 分基金赎回转购(含定期定额赎回转购)业务的公告 26 2020 年 5 月 16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4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