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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成长A(070001)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基金资产保管......................................................................................................................................................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9 六、交易安排.............................................................................................................................................................11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13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8 十一、信息披露 ....................................................................................................................................................... 18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9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0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23 十六、禁止行为 ....................................................................................................................................................... 24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5 十八、不可抗力 ....................................................................................................................................................... 29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2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3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30 二十二、其他事项................................................................................................................................................... 30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拟发起设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制订。 2.2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3 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1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1.2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4 3.2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3.2.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 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2.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 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5 3.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有效的监管部门之规范性文件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充分履行之。 四、基金资产保管 4.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4.1.1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1.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 4.1.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6 4.1.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 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4.1.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1.6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1.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 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4.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7 4.3.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3.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4.3.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3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 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8 4.4.4 若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5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4.6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4.7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4.7.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4.7.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9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5.1.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 理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投资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 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人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5.1.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 对无误后,回函确认。 5.1.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5.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令。 5.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交易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 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0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3.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3.3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投资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投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出现系统故障,导致资金汇划不能 进行,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5.4 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 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 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类 似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 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 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1 六、交易安排 6.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为: 6.1.1 选择的标准是: 6.1.1.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6.1.1.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6.1.1.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6.1.1.4 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1.1.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 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 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6.1.2 选择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2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6.2.1 资金划拨 6.2.1.1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2 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6.2.1.2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6.2.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6.2.3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6.2.3.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6.2.3.2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6.3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6.4


申购与赎回的业务安排 6.4.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6.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3 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 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 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办理过户 和登记。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7.1 认购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 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扣除认购费用)划向基金托管账户。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 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7.2 申购和赎回 7.2.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 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公告传真至本协 议 11.2.5 约定的媒介。 7.2.2 T+1 日, 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传送。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7.2.3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托管人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4 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 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2 日 A 类 份额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T+3 日 H 类份额申购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包 括 T+3 日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赎回费、T+2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 金资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 收额。7.2.4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 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7.2.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 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7.2.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5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8.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8.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2.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8.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8.3.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6 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 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 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8.3.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进行。 8.3.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9.1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9.1.1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 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9.1.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9.2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9.2.1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 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9.2.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公告;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 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 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9.2.3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 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8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9.2.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 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则应 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9.2.5 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办理。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11.1 保密义务 11.1.1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 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 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 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 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19 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1.1.2.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11.1.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1.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 11.2.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本协议第八条第 3 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11.2.3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11.2.4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 的义务。 11.2.5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0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12.2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管理 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12.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或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4.1.1.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4.1.1.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4.1.1.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14.1.1.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14.1.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1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4.1.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4.1.2.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14.1.2.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5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14.1.2.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 退任; 14.1.2.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14.1.2.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 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 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2 14.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2.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4.2.1.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4.2.1.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4.2.1.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14.2.1.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14.2.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4.2.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4.2.2.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14.2.2.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 金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14.2.2.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14.2.2.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3 大会决议。 14.2.2.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14.2.2.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14.3 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及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本部分的内 容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执行。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5.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5.1.1 H=E×1.5%÷当年天数 15.1.2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15.1.3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1.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作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15.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4 15.2.1 H=E×0.25%÷当年天数 15.2.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5.2.3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5.2.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作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15.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应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六、禁止行为 1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法律法 规对此已经做出修改的除外)。 16.2 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基金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6.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16.5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 资产。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5 16.6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16.7《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16.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17.1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7.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7.2.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7.2.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7.3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 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 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已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6 经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7.4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 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 的连带赔偿责任。 17.5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7.6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7.7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7.7.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7.7.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 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7 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17.7.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5基金资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 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首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非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7.7.7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 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首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非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7.7.8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 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7.7.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双方按过错程度分 担责任; 17.7.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8 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在经其 复核后的数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差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17.7.11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 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经其复核后的数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差错范围内分担责任。如发生该种情形, 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是基金统一支付赔偿金,但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 偿金额的50%;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应选择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 果最终证明是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偿金额的40%。基金管理人保留追 索的权利。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29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 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本协议规定的各方当事人之损失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上述不可抗力系指本协议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协议当 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或按时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行为,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及其他 相关第三人的非正常实质运行障碍。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8.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成长收益(托管协议) 3-30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9.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一条第 2 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19.2 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双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 1 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或其修改本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生效。 20.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20.2.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0.2.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20.2.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20.2.4 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21.1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21.2 定义:除本协议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与在《嘉实成长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