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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改革精选混合(001708)

东兴证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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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180,053.3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 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兴证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 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180,053.35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 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申请仲 裁方 被告/被申请仲 裁方 收到诉讼书 或诉讼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 (万元) 进度情况 1 (2019)辽 02 民初 1797号 徐丽琴 时空客公司、东 兴证券、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辽宁众 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 2019-11-11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46.38 一审判决 已生效 2 (2019)辽 02 民初 1796号 李红娅 时空客公司、东 兴证券、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辽宁众 2019-11-25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20.17 一审判决 已生效 2 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 3 (2019)辽 02 民初 1794号 何小英 时空客公司、东 兴证券、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辽宁众 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 2019-12-18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131.41 一审判决 已生效 4 (2019)辽 02 民初 1795号 姚大钟 时空客公司、东 兴证券、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辽宁众 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 2020-03-17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478.05 一审判决 已生效 5 ( 2019 ) 京 0102 民 初 38821号 东兴证券 庄丽芬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481.2 一审调解 完毕 6 ( 2019 ) 京 0102 民 初 38835号 东兴证券 李幼兰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3.89 一审判决 完毕 7 ( 2019 ) 京 0102 民 初 38823号 东兴证券 梁楼民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36.16 一审调解 完毕 8 ( 2019 ) 京 0102 民 初 38824号 东兴证券 黄金坤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0.35 一审判决 完毕 9 ( 2019 ) 京 0102 民 初 38822号 东兴证券 邓友梅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8.34 一审判决 完毕 10 ( 2020 ) 京 0102 民 初 10111号 东兴证券 陈连均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28.16 一审判决 完毕 11 ( 2020 ) 京 0102 民 初 10113号 东兴证券 林丽丽 2019-12-16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78.31 一审判决 完毕 12 ( 2020 ) 京 0102 民 初 10112号 东兴证券 江志强 2019-12-16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5.69 一审判决 完毕 3 13 ( 2020 ) 京 0102 民 初 10114号 东兴证券 卢雨亭 2019-12-16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6.54 一审判决 完毕,被 告已上诉 14 ( 2020 ) 京 0102民初 8495 号 东兴证券 刘其华 2019-10-11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44.67 一审调解 完毕,目 前被告已 偿还完毕 15 (2020)京 02 民初 26号 东兴证券(代 资产管理计 划) 汕头市澄海区 沪美蓄电池有 限公司 2020-01-07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纠纷 17,883.29 一审判决 东兴证券 胜诉 16 (2020)粤 0304民特 751 号 东兴证券 刘光 2020-04-26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纠纷 12,789.07 一审裁定 已生效, 被申请人 提出异议 17 (2020)京 02 民初 240号 东兴证券(代 资产管理计 划) 张滔、新奥能源 供应链有限 公司 2020-05-14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纠纷 43,287.60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18 (2020)京 02 民初 331号 东兴证券(代 资产管理计 划) 泰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2020-07-01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纠纷 34,000.00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19 (2020)京 02 民初 332号 东兴证券(代 资产管理计 划) 泰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2020-07-01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纠纷 23,000.00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0 (2020)闵 05 民初 1128号 东兴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 柯文托、蔡丽双 2020-07-08 借贷合同 纠纷 1,472.62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1 (2020)京 02 民初 372号 东兴证券 饶陆华、鄢玉珍 2020-08-04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纠纷 20,827.00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2 (2020)粤 03 执 5881号 东兴证券 杨建新、樊梅 花、张峰 2020-09-30 股票质押 式回购纠 纷 25,000.00 强制执行 程序中 23 - 东兴证券 苏升屿 2020-09-08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36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4 - 东兴证券 王浩宇 2020-09-08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7.58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5 - 东兴证券 蔡国水 2020-09-08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0.46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6 - 东兴证券 邹文武 2020-09-08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8.23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4 27 - 东兴证券 林孝宗 2020-09-09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90.90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8 - 东兴证券 郭云 2020-09-09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67.03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29 - 东兴证券 金志宏 2020-09-09 融资融券 合同纠纷 18.89 已立案, 尚未一审 判决 注:第 23至 29项尚未获悉案件编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9)辽 02民初 179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徐丽琴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11月 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 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 7 月 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原告徐丽琴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46.38 万元及相应期 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徐丽琴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 8月 18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 02民初 1797号),判决驳回原告徐丽琴对东兴证 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2019)辽 02民初 1796号 5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红娅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11月 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 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 7 月 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原告李红娅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20.17 万元及相应期 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李红娅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 8月 18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 02民初 1796号),判决驳回原告李红娅对东兴证 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2019)辽 02民初 179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小英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11月 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 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 7 月 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原告何小英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131.41万元及相应期 间的利息损失。 6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何小英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 8月 18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 02民初 1794号),判决驳回原告何小英对东兴证 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2019)辽 02民初 179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姚大钟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11月 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 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 7 月 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原告姚大钟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478.05万元及相应期 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姚大钟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 8月 18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 02民初 1795号),判决驳回原告姚大钟对东兴证 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2019)京 0102民初 38821号 1、案件当事人 7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庄丽芬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 3月 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 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4,811,987.08 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 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481.2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1月 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 0102民 初 38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 2021年 12月 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 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 6,612,582.26 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 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六)(2019)京 0102民初 3883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李幼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 6月 26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38,937.8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3.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8 3、案件进展 2020年 6月 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02民初 38835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38,937.81元及至实际清 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七)(2019)京 0102民初 3882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梁楼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 10月 1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361,574.17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36.16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1月 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 0102民 初 38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 2020年 3月 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 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 391,574.17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 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八)(2019)京 0102民初 3882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黄金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 2月 28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9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3,459.1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0.3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6月 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02民初 38824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3,459.11元及至实际清 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九)(2019)京 0102民初 3882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邓友梅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 4月 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 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83,416.6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8.34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6月 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02民初 38822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183,416.69元及至实际 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十)(2020)京 0102民初 10111号 1、案件当事人 10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陈连均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 12月 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281,606.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28.16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9月 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102民初 10111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281,606.8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 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 24%标准计算)。 (十一)(2020)京 0102民初 1011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林丽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8月 14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783,144.48 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 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2月 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78.3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11 2020年 9月 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102民初 10113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1,783,144.48 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 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 24%标准计算)。 (十二)(2020)京 0102民初 1011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江志强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 8月 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 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56,913.6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2月 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5.69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9月 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102民初 10112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156,913.6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 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 24%标准计算)。 (十三)(2020)京 0102民初 101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卢雨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 7月 24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12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65,443.2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2月 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6.5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9月 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102民初 10114号 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65,443.2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 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目前,被告已提起上 诉。 (十四)(2020)京 0102民初 849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刘其华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 8月 19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446,725.67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9年 10月 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44.67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2月 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20)京 0102民 初 8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 2020年 3月 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446,725.67 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 6.5%标准计算), 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十五)(2020)京 02民初 26号 13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因质押标的价格下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公司 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 融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0年 1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 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3、案件进展 2020年 9月 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0)京 02民初 26号),判决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融资款本金 178,832,857.4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律师 费;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应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六)(2020)粤 0304民特 751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东兴证券 被申请人:刘光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 7月 12 日公司与刘光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刘光将其所 持有的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质押给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币 150,000,000 元,2018年累计偿还本金 22,109,255.56元。2019年 7月 31日,因股价下跌上述 负债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 约,2019年 8月 16 日,东方网力发布公告,被申请人刘光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证 券均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购回,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提前 购回再次构成违约。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请求法院裁判准许拍卖、变卖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 34,306,616股股票,公司就 14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 4月 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04民特 751号)。 3、案件进展 2020年 6月 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304民特 751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证 券代码:300367)34,306,616 股票及其孳息,公司就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 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 申请人承担 98%,公司承担 2%。目前,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案件尚在复议过程 中。 (十七)(2020)京 02民初 24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张滔于 2016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 资金额共计 432,876,000.00 元,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因被告张滔未到期购回,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 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款 432,87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5月 1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十八)(2020)京 02民初 33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15 2016年 12月 0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 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 400,000,000 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 000732)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 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剩余本金 3.4 亿元,并支付对应 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7月 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0)京 02民初 331号)该案已分别于 2020年 09月 01日、2020 年 9月 21日和 2020年 9月 28日线上开庭,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一审判决。 (十九)(2020)京 02民初 33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 11月 10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 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 300,000,000 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 000732)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 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剩余本金 2.3 亿元,并支付对应 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7月 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0)京 02民初 332号)该案已分别于 2020年 09月 01日、2020 年 9月 21日和 2020年 9月 28日线上开庭,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一审判决。 (二十)(2020)闽 05民初 1128号 1、案件当事人 16 原告:东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蔡丽双、柯文托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 8月 30 日,被告蔡丽双代表利宏国际有限公司于原告处开立证券保 证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和证券融资,两被告个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无限额持续性 个人担保书》等文件。交易中股票价值急剧下跌低于融资金额和抵押的最低标准, 原告向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及对保证金账户强制平仓。后经 原告多次催告,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及两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7月 8日依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港币 17,039,050.85元(折合人民 币约 1,472.6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 7月 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0)闽 05 民初 1128号。2020年 9月 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 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要求需进行香港法的查明及出具香港法的法律意见后方 可再次组织开庭。目前已委聘香港律师出具有关香港法律意见,案件审理尚未结 束。 (二十一)(2020)京 02民初 37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饶陆华、鄢玉珍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公司与饶陆华陆续签署四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与 其配偶鄢玉珍签署《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饶陆华将其所持有的 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SZ)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 208,270,000.00 元,目前被告融资欠款已逾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相应本息及违约金,构成违约。 3、案件进展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 资本金 208,2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 8月 4 1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 京 20民初 372号)。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审理程序中。 (二十二)(2020)粤 03执 5881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兴证券 被执行人:杨建新、樊梅花、张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 5月,公司与杨建新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杨建新将其 所持有的跨境通(证券代码:002640.SZ)股票共计 50,507,590股质押给公司,共 融入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 元,张峰为其债务提供担保。2019 年杨建新进行债 务延期时公司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目前因杨建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相应本息及 违约金,构成违约。 3、案件进展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已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据此于 2020年 9 月 24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 行处置,清偿被执行人应付的融资本金 2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 债权的费用。2020年 9月 3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案号 为(2020)粤 03执 5881号。 (二十三)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3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苏升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 3月 29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3,614.85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18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3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 债权的费用。 (二十四)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4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王浩宇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 2月 27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75,780.5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7.5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 债权的费用。 (二十五)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5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蔡国水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 12月 2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4,587.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0.4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 债权的费用。 19 (二十六)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6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邹文武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 1月 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 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82,272.0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8.23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七)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7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林孝宗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 4月 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 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909,032.8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9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90.9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八)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8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20 被告:郭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 6月 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 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670,292.80 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 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9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67.0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九)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 29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金志宏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 1月 16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188,876.5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20年 9月 9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18.89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1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 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10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