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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禧100(162509)

双禧100: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9月 30日在《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依法募 集的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0年 4月 16日成立。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简称“国联安双禧 100份额”(简称“双禧 100”,基金代 码“162509”);分级份额包括“国联安双禧 A份额”(场内简称“中 证 100A”,基金代码“150012”)和“国联安双禧 B份额”(场内 简称“中证 100B”,基金代码“150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30日起至 2020年 10 月 30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附件四《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0月 16日,即该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 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 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 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 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 文件自 2020年 9月 30日起,至 2020年 10月 30日 17:00以前(投 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 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 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 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cpicfunds.com)等方式 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 加盖该机构公章。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1)、(2)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 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 后的一次授权为准。同时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 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了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 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双禧 100份额、中证 100A 份额与中证 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参加大会的双禧 100份额、中证 100A份额与中证 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 双禧 100份额、中证 100A份额与中证 1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即 2020年 11月 3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 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 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 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 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 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网站:www.cpic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 途话费)咨询。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 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决议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分级基金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将本基金中证100A份额、中证10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转为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场内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敬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6、中证A及中证B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日 (2020年9月 30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10:30复牌;中证A及中证B将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计票日(2020年11月3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 间的流动性风险。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的相关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说明详见《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国联 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说明》对《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法律 文件。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相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基金份额类别


审议事项:《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 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2、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下载并 打印表决票。


附件三: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30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双禧中 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 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 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 说明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0年 4月 16日成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 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 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就上述转型相关 事项进行表决。 具体转型方案如下: 一、转型方案 (一)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的更名


基金名称由“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子份额终止上市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中证100A份额和中证100B份额终止 上市等相关业务。


3、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中证100A份额、中证 100B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转为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不再设 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将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 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或者卖出等),具 体时间和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双禧100份额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 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 实际情况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 日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 成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其中将中 证100A份额与中证100B份额最终转换成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双禧1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中证100A份额、中证100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中证100A份额(或 中证1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 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 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中证100A份额、中证100B份额,存 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1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中证100A份额(或中证10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 中证100A份额(或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 准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证100A份额(或中证1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中证100A份 额(或中证100B份额)的份额数×中证100A份额(或中证100B份额) 的转换比例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为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为国联安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下申请上市交 易。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10年4月16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成立以来运作平稳。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 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字盖章,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三、转型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依据《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 金法》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中证100A份额与中证100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应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份额、中证100A份额和中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生效。 因此,基金转型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 机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顺利召开。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 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 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 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转型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 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 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决议未通过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分级基金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 制,将本基金中证 100A份额、中证 10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折算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转为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2、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造成基金 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 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附件:《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 A份额与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 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 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其中,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的比率不变 21.双禧 100份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 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22.双禧 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 23.双禧 B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双禧 100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40.基金合同生效日:《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双禧 100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双禧 1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 额与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59.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十份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 A份额与六份双禧 B份额的行为 60.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四份双禧 A 份额与六份双禧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的行为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双禧 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的 10%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6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的行为 5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一)基金的名称 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四、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双禧 100份额”、 “双禧 A份额”与 “双 禧 B份额”。其中,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0年 2月 21日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持 4∶6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双禧 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按 4∶6的比率确认为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 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双禧 1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 禧 100份额与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 A与双 禧 B份额配比不变。 (1)双禧 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 为 1.000元。折算后,双禧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的份额 数按照双禧 100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双禧 100份额 净值大于 1.000元,则折算后双禧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 增加;若折算前,双禧 100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元,则折算后双 禧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缩减。 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年 3月 18日 起至 2010年 4月 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4月 16日起生效。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国联 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变更注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9月 1日证监许可 [2020] 204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0年 9月 30日至 2020年 10月 30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 事项的议案》 ,同意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完成后,原《国联 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联安中 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双禧 A、双禧 B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 A、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元。根据双禧 B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按以下 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B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元 如果双禧 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元,则持有 人持有的双禧 A份额及双禧 B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 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B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元 如果双禧 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双禧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B份额数按照双禧 B份额的折算 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禧 A和双禧 B份额比例 4:6不变,双禧 A 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 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禧 A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双禧 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三)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的比率不 变。 3、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双禧 A、双禧 B、双禧 100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四份双禧 A份额与六份双禧 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 对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 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 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3.5%。其中计算双禧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 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得到双禧 A份额的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双禧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 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 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禧 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 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 100、双禧 A、双禧 B份 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禧 B的份额净值。 (4)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 A和双禧 B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 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 100份 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 所持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 的存续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发售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 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场外、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及双禧 B份额各自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双禧 100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经确认的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 100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双禧 1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双禧 1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禧 100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双禧 1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本基金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双禧 100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禧 100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 禧 100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双禧 100份额的赎回; 4.当日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本基金份额的赎回; 4.当日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双禧 100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双禧 100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双禧 100份额 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 双禧 1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 双禧 1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 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双禧 100份额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基金份额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申请: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双禧 100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双禧 100 份额暂停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 1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双禧 100份额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 1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双禧 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双禧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双禧 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双禧 100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双禧 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双禧 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双禧 100份额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本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本基金份额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 资人在办理本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投资人在办理双禧 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八、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双禧 A份 额、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有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 转托管、 九、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 八、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本基金 跨系统 转登记 等其他 相关业 务 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1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禧 1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只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 禧 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禧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或双禧 1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 购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 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本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 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 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禧 1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 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 并及时公告。 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 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 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 并及时公告。 九、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权利义 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双禧 100份额与双禧 A份额、 双禧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 A份额与六份双禧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 A份额与六份双 禧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 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 30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的整 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 请,且双禧 A份额和双禧 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双禧 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 登记为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当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 100 亿份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前述第一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分拆”申请或发生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可按照不高于 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3.发售基金份额;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3.销售基金份额;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双禧 100份额申购和 赎回申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禧 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双禧 1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申请;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份额、 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禧 100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 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 终止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运作;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禧 100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 100 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3. 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双 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 同);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 与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 100 份额、 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 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 100份额、 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一、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十二、基 金的托 管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 金份额 的登记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 金的投 资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 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5%×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 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 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5%×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 应于变更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 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六、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 100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包括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 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5亿元,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2亿份、16亿 份与 24亿份,则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16+24)=1.058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 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5亿元,基金份 额余额为 52亿份,则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5/52=1.058元 元 2、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四份双禧 A份额与六份双禧 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一对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 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 上 3.5%。其中计算双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 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得到双禧 A份额的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双禧 A 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 1 元净值为 基准采用双禧 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 A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 A、双禧 B和双 禧 100份额净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 B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 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 等于 0.150 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 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 1.000元。 (5)双禧 A、双禧 B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 1.000元, 折算后双禧 A、双禧 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 个自然日,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 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ttt BNAVANAVNAV )()( 、、 ,上一折 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R 。则第t 个自然日,双禧 A份额 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365/%)5.3(1 tRANAV t ????)(


6.0/))(4.0( ttt ANAVNAVBNAV ???)(


例: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 100个自然日,双禧 100份额净值 tNAV 分别为 1.200、0.950、0.496,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 率为 2.25%。 (1)当 200.1?t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 A和双禧 B的份额净值为: 016.1365/100%)5.3%25.2(1 ?????tANAV )(


323.16.0/)016.14.0200.1( ????tBNAV )(


(2)当 950.0?t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 A和双禧 B的份额净值为: 016.1365/100%)5.3%25.2(1 ?????tANAV )(


906.06.0/)016.14.0950.0( ????tBNAV )(


(3)当 496.0?tNAV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 A和双禧 B的份额净值为: 016.1365/100%)5.3%25.2(1 ?????tANAV )(


149.06.0/)016.14.0496.0( ????tBNAV )(


由于双禧 B 份额净值小于 0.150 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自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 1.000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 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任一类份额 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错误偏差达到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八、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 终止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 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九、基 金的会 计和审 计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 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 B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 0.150 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双禧 B 的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 0.150 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个工作日为基 金份额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 A与双禧 B份额配比不变。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 份额到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 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 B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 0.150 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 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 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双禧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150 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 额到点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 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 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双禧 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 为 1.000 元。折算后,双禧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 份额的份 额数按照双禧 1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双禧 100 份额净值大于 1.000元,则折算后双禧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 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双禧 100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折 算后双禧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100份额缩减。 双禧 100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1 双禧 100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双禧 100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禧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2、双禧 A、双禧 B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 A、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 元。根据双禧 B 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 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B的份额净值大于 1元 如果双禧 B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则持有人 持有的双禧 A 份额及双禧 B 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保持不变,因折算 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双禧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折算前双禧 A份额(或双禧 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 A 份 额(或双禧 B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 A 份额(或 双禧 B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折算成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元 如果双禧 B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双禧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 B 份额数按照双禧 B 份额的折算 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禧 A和双禧 B份额数比率 4:6不变,双禧 A 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 B 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禧 A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双禧 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 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1 双禧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 B 份额的份额数×双 禧 B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 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双禧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 A 份额的份额数×双 禧 A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 A 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 禧 A份额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禧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日折算前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 A 和双禧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双禧 A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双禧 1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禧 100 份额的总份额数=双禧 100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双禧 A 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 B 份额份 额折算成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就实 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 B 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 0.250 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 0.250 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 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媒介进行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 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小于或等于 0.150元,则该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 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基金份额到期或到点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公 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二十二、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 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 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2/3以上 (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禧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 禧 A 份额、双禧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双禧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 换后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禧 A份额(或双禧 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 1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 A 份额(或双禧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禧 A份额(或双 禧 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 A份额(或双禧 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全部转换为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禧 A 份额和双禧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双禧 100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双禧 100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双禧 100 份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或者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 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双禧 100 份额、双 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在不晚于上述时间的次日,将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六) 双禧 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上述时间的次日,将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份额的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 双禧 1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双禧 100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3.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终止运作; 24.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 A份额、双禧 B份 额的份额转换;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份额的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项。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及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8) 终止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 100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 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三类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 与双禧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 金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四、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