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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F环保B(150191)

NCF环保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中证环保” 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 止(以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 层 1217 室


公证员:彭祎


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2- 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 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3-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8)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 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 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 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 层 1217 室


公证员:彭祎


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4-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新华环保份额、新


-5- 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 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类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 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 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完成规范整改,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予以关注; 5、本基金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于基金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开市起开始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 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咨询;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 附件一:《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7- 附件一: 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匹配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议对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提出的方案实施转型。 为实施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 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转型各 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修改,并实施转型。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8- 附件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有人基金账户/证券账户号 (本栏可不填写,若不填写则表示本表决 票所示表决意见将默认代表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的表决意见)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相应栏内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 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作特别说明或未填写“持有人基金账户/证券账户号” 一栏,则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 见。 3、本表决票的“持有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一栏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持有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9- 4、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见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弃权表决票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 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 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 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0 年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表决票的“持有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一栏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持有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1- 附件四: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许 可[2014]513 号文核准募集,并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成立。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 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需经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有效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对应的各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同时本次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的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12-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机制并终止上市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后由分级基金变更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因此 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申请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3、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标的指数: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3、变更后基金的存续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变更后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标的指数、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13-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 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不 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4)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 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14-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标的指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6)业绩比较基准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7)风险收益特征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 的特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基金的费率结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 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 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 如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所在季度的 实际天数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 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7- (4)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结构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1)场外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率如下。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0%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0.6% M ≥ 1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期(记为 T) 场外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 T<1 年 0.5% 1 年≤ T< 2 年 0.2% T ≥ 2 年 0 注:对上述场外份额持有期而言,1年按365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记为 T) 场内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18- T ≥ 7 日 0.5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 个开放 日或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新华 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或新华环保 B 份额将最终将转换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仍按照原《新华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投资者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 新华环保份额的,适用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并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 日起豁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 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9、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19-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日将在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以下或简称“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转换成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新华环保 A 份额、 新华环保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新华环保 A 份额(或新华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按截 位法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 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 较少的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持有人,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 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新华环保 A 份额(或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新华环保 A 份额 (或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额(或新华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新华环保份额的 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新华环保 A 份额(或新华环保 B 份额)的份额 数×新华环保 A 份额(或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2)将新华环保份额转换成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在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转换为新华环保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变的前提下,将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分 别转换为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份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基金份额 转换后,场外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截 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份额数按截位法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 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新华中证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 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20- 转换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份额数=新华环保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新华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转换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10、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 效,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1、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注册 后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特征以及《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列明的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相应修订和更新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授权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转型方案并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 具体事宜,在转型实施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 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 前公告。 12、其他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部分,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基 金的存续等内容。 (2)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基于上述变更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 见如下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修订基 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21-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新华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 6、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23-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等


-24- 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相关通知、指引、指南等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新华环保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 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新华环 保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 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新华环保份额将进 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 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可选择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 48、新华环保 A份额:指场内认购的 新华环保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新华环保 B份额:指场内认购的 新华环保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新华环保 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 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新华环保 A 份额而言,指 1.000元乘以所持份额 数得到的金额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新华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25-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 华环保 B份额)的 10%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 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 新华环保 A份额参考净值、新华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66、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


-26- 的每 2份新华环保份额在发售结束后 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 1份新华环保 A份额和 1份新华环保 B份额的行为 67、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 份额与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新 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新华环保 A份额与 1份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6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新 华环保 A份额与 1份新华环保 B份额 申请转换成 2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7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当年 1月 1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4.0%”。每份新华环保 A份额约定收 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


-27-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新华环保 A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1、约定收益、应计收益:新华环保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的累计收益 7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5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 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 全部新华环保份额将按 1:1的比例自 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 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新华 环保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新华环保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场内新华环保份 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 A份 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也可将其持有 的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 按照 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 的新华环保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新华环保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其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 持有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按 1:1的比 例分拆为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新华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即“新华环保份额”)、新华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29- 健收益类份额(即“新华环保 A份 额”)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份额(即 “新华环保 B份额”)。其中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 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 场内认购的全部新华环保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 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新华 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 根据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 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新华环保 A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 为 50%,新华环保 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 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而且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新华环保份额设置 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交 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新华环保 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新华环保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成新 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投


-30- 资人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新华 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申请合 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新 华环保份额。场外认购、申购的新华 环保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但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的场外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的比 例分拆成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的 配比将其持有的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 华环保 B份额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 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 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 折算”),其所产生的场内新华环保份 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 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 A份额和 新华环保 B份额。 (三)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 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 基金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3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 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新华环保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 确保新华环保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新华环保 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在优先确保新华环保 A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 计为新华环保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新华环保 A份额 和新华环保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 新华环保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4.0%”,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4.0%”。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每年 1 月 1 日进行调整。约定 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新华环保 A 份 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32- 在进行对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 产净值优先确保新华环保 A 份额的本 金及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后 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净资产。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 收益依据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 日新华环保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每 2 份新华环保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等于 1 份新华环保 A 份额和 1 份 新华环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 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则新华环保 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新华 环保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华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 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新华环保A


-33-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日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 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T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为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 环保 B 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之和。 2. 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新华环保























新华环保





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


-34- 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新华环保份额为 T 日每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新华环保


为 T 日新华环保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新华环保


为 T 日新华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新华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 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14]513号 文核准募集,并于 2014年 9月 11日 成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35-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4年 8月 11日至 2014年 9 月 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1289号确认,《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4年 9月 11日生效。 XXXX年 XX 月 XX日,新华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自 XXXX年 XX月 XX日 起,《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华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


-36-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 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 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


-37- 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38-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或其他),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内认 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 成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新华环 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计算结果 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新 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则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新华环保 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 额总额×0.5 新华环保 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 额总额×0.5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39-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40-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


-41-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 保 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42- 1.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 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2.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5.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43-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 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新华环保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


-44- 投资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办理 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 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场内 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45-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新华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46-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新华环保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新华 环保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47-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新华环保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48- 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新华 环保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 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49-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5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新华环保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新华环 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和新华环 保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包括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保 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全部基金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51-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新华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保 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 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52-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新华环保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53-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 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设立日期: 2004年 12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79666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 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 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成立日期:2004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


-54-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新华 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新华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55-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 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 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56- 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 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新华环保 份额或转让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57- 保 B份额;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新华环保份 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或上市交 易买入的新华环保 A、新华环保 B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新 华环保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新华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8- 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新华环 保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 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 保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新华环保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 环保份额场内赎回或新华环保 A份额 和新华环保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新华环保份额在注册登记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59-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 份额与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 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两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新华环保 A份额与一份新华 环保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一份新华环保A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新华环保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60-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保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 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 环保 B份额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


-61- 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新华环保份额的新华环 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 数且相等。 4、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 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新华环 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 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62- 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 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 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 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新华环保份额、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3- 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终止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保 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64- 4、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额、新 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额、新 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 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保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6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66-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 额、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新 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67- 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 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新 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 环保 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 新华环保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68-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六、表决 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 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一份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69- 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 新华环保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 新华环保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70- 审议、逐项表决。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 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审议、逐项表决。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71-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 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72-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 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73-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新华 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 保 B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74-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 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 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 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75-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 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 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76-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 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运作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进行科学的现金需求预测,尽可能保 持现金资产合理比重,防止大量现金 拖累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 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运作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77-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进行科学的现金需求预测,尽可能保 持现金资产合理比重,防止大量现金 拖累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78-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79-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 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特征。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 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特征。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80-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来看,新华环保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新 华环保 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81- 三、估值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 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82-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83-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84-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新华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 A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新华环保 B 的,按照先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85-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86- 公布。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 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 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 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 变更,本条下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 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 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 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 变更,本条下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87-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该季度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 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10)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 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9、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该季度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 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新华环保 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9-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


-90-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份额存 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 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 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对新华环保 A份额的应 计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份新 华环保份额将按 1份新华环保 A份额 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的比例。 对于新华环保 A份额的约定收益,即 新华环保 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月 31


-91-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元 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分 配给新华环保 A份额持有人。新华环 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新华环保 份额将按 1份新华环保 A份额获得新 增新华环保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新 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新华环保份 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新华环保 A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新华 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新华 环保 A份额上一年度应计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新华环保 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份额的份 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份 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份额^后=(折算前新华 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NAV_新华环保 A^期末-1.000)×0.5×NUM_新华环保 份额^前)/(NUM_新华环保份额^前 )


-92- 新华环保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前×(NAV_新华环保 A^期末-1.000))/(NAV_新华环保份额 ^后 ) 其中: NAV_新华环保份额^后:定期份额折算 后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_新华环保 A^期末:每份新华环保 A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_新华环保份额^前:定期份额折算 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前:定期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2)新华环保 B份额的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3)新华环保份额的折算: NAV_新华环保份额^后=(折算前新华 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NAV_新华环保 A^期末-1.000)×0.5×NUM_新华环保 份额^前)/(NUM_新华环保份额^前 ) 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 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份额^前)/2×(NAV_新 华环保 A^期末-1.000)/(NAV_新华环 保份额^后 ) 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


-93- 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 的份额数+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新华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份额的份 额数 NAV_新华环保份额^后:定期份额 折算后的新华环保份额净值


NUM_新华环保份额^前:定期份额折 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 A^期末:每份新华环保 A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 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 算,即: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当新华环 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元或以下。 1、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 至 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和新华


-94- 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新 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和新 华环保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 华环保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 算后新华环保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000元。 当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净值高至 1.500元或以上后,新华环保 A份额、 新华环保 B份额、新华环保份额三类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新华环保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份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② 新华环保 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000元 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新华 环保份额。 NUM_新华环保 A^后=NUM_新华环保 A^ 前


-95- 新华环保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前×(〖NAV〗_ 新华环保 A^前-1.000)? 1.000) 其中: 〖NUM〗_新华环保 A^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后:份额折算后新华 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 A^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新华环保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份额与新华 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新华环保 B份额与 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NUM_新华环保 B^后=NUM_新华环保 A^ 后 新华环保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B^前×(〖NAV〗_ 新华环保 B^前-1.000)? 1.000) 其中:


-96- NUM_新华环保 B^后:份额折算后新华 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后:份额折算后新华 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B^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 B^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新华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外新华环保份额,场内新 华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NUM_新华环保份额^后=(NAV_新华环 保份额^前×NUM_新欢环保份额^ 前)/1.000 其中: NUM_新华环保份额^后:份额折算后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份额^前:份额折算前新 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_新欢环保份额^前:份额折算前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当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 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97-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低至 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即 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 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额和新华 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低至 0.250元或以下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新华环保 A 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1)新华环保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B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B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NUM_新华环保 B^后=(〖NAV〗_新华环 保 B^前×〖NUM〗_新华环保 B^ 前)/1.000


-98- 其中: NUM_新华环保 B^后:份额折算后新华 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 B^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_新华环保 B^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新华环保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 华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 A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 A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新华环保 A份额与 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NUM_新华环保 A^后=NUM_新华环保 B^ 后 新华环保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前×〖NAV〗_ 新华环保 A^前-NUM_新华环保 A^后× 1.000)/1.000 其中: NUM_新华环保 A^后:份额折算后新华 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99- NUM_新华环保 B^后:份额折算后新华 环保 B份额的份额数 〖NUM〗_新华环保 A^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A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 A^前:份额折算前 新华环保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新华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NUM_新华环保份额^后=(NAV_新华环 保份额^前×NUM_新欢环保份额^ 前)/1.000 其中: NUM_新华环保份额^后:份额折算后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NAV_新华环保份额^前:份额折算前新 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_新欢环保份额^前:份额折算前新 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华环保 A 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的上市交易、


-100- 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新华环 保份额与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 份额的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 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 《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101- 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 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 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103-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104-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新华环保 A份额和 新华环保 B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 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额两类份 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新华环保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新华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105- 净值和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新华环保 A份额和新华环保 B份 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新华环保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新华环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新华环 保 A份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新华环保 A份 额与新华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新华环 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106-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10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08-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109-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新华环保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 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配对转换后恢复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上市交易; 25、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10-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11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新华环保份 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 B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新 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 环保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112-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 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 其解释。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2020年 xx 月 xx日, 经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20年 xx月 xx日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