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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50分级(50204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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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
在《证券日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发
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上述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上
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1128 号文募集的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 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长盛上证 50 份额”(场内简称“上 50 分级”,基 金代码“502040”);分级份额包括“长盛上证 50A 份额”(场内简称“上 50A”, 基金代码“502041”)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场内简称“上 50B”,基金代码 “5020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2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书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 5 号 A511 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包括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 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3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4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 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 5 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 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 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 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 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 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 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 6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 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 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 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 16:00 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7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8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 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 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 9 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宁宁、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925、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长盛上证 50A 份额 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 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交易风险警示,维护市场平稳, 基金管理人决定长盛上证 50 份额(基金代码:502040)、长盛上证 50A 份额(基 金代码:502041)及长盛上证 50B 份额(基金代码:502042),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市复牌。同时,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暂停长盛上证 50 份额分拆业务。上述三类份额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 票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自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日开市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 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未获通过的,则本基金三 类份额的复牌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10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 附件三:《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 照表


11 附件一: 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本基金转型为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附件二: 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 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 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不代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 或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三)本次基金转型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 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2 基金名称由“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上证5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调整运作方式 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不再设置 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三)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 投资范围中删除“权证”及“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投资比例限制中,将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 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具体 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长盛上证50份额的交易、赎回、转出业务,长盛上证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长盛上证50份 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将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长盛上证50份额、 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或赎回、转出长盛上证50份额,对于在选 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长盛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长盛上证50份额需 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转型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以及豁免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及 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事 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 购、赎回、转入、转出、配对转换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 3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日将长盛上 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转换成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份 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长盛上 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长盛上证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转换后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 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 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份额转换。由于基金份额 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 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上证50A份额(或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长 盛上证50A份额(或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长 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上证50A份额(或长盛上证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长 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长盛上证50A份额(或 长盛上证50B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上证50A份额(或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转换 比例 2.将长盛上证50份额转换成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在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转换为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 外份额统一转换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4 1、 长盛上证 50A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 化的风险 长盛上证 50A 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 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持 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 的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 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 踪上证 50 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 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长盛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长盛上证 50B 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长盛上证 50B 份 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上证 50 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 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 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的流动性风险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转换 为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前,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 份额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按照长盛上 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 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长盛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买入等 量的长盛上证 50B 份额,或者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合并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场内卖出长盛上证 50 份额或者按照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5 的持有人可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 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 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 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转型选择期间,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 证 50B 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 化。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 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 市场价格) 转换为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按其基金份额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 自动转换为长盛 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 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 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 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 www.cs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 长盛上证 50A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长盛上证 50 份额在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长盛 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长盛上 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转换为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 险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转换 6 为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 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 司后再申请赎回。 6、 在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 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恢复上市 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七)《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转型选择期及份额转换 基准日,并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 额转换成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长盛上 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八)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上证50指数的有效跟踪。 5、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6、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7、业绩比较基准:上证 5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9、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 (九)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 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十)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 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关于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选择期、转型实施前 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公告。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 分别代表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 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 8 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 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风险 在提议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为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做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审议本基金转型的议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 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 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1 附件三: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持有份额类别选择 长盛上证50份额【


】长盛上证50A份额【


】长盛上证50B份额【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盛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 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 2 户号”指持有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 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 3、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4、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2020年9 月28日在《证券日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 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 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相同议案重新审议表决或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4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 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 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 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5 附件五: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或位置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三、” 三、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修改后为: 三、长盛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 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 修改后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6 投资基金 金(LOF)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9”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上证 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修改后为: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上证 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1、”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后为: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7、”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后为: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第“24-26” 24、长盛上证 50 份额:指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5、长盛上证 50A 份额:指长盛上证 50 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6、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指长盛上证 50 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删除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第“27、”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后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28、”项后 新增以下内容: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2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 份额 28、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8 基金份额 29、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1-34、36” 3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 统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 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修改后为: 32、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9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7、”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修改后: 38、基金合同生效日:《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长盛上证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9、”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1、”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修改后为: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6、”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9-52” 4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10 场内赎回 51、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52、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第“55、”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 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修改后为: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第二部分 释义 第“57、” 5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 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行为 修改后为: 52、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第“61-63” 6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场内的长盛上证50份额与长盛上证 50A份额、 长盛上证 50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分拆成 1 份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 1 份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行 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11 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份长盛上证 50A份额与 1份长盛 上证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为 2 份场内长盛上 证 50 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68、”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 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第二部分 释义 第“70、”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过程 修改后为: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71、”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1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后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原“九、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 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后为: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原“九、”后 新增以下内容: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 修改《 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TF 联接基金是指 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高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修改后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上证 1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长盛上证 50 份额”)、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 额(简称“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长盛上 证 50B 份额”)。其中,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 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的运作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 20%,将 被确认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剩余 80%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 盛上证 50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所得 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 80%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设置单独 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在 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 盛上证 5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但是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与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3 日获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5〕1128 号文注册 募集。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已经中 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20】1794 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2020 年*月*日至 2020 年*月*日,长 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 2020 年*月*日大会审议通过 了《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等。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 证 50B 份额均转换成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 2020 年*月*日起,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长 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失效。 14 盛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办理场内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A 份 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长盛上 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持有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长盛上 证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不进 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 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 分、基金份额的折算”),其所产生的长盛上证 50 份 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上 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三、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 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分别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与一份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 15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 (2)长盛上证 50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一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RA 每 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和基金份 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以 RA 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长盛上证 50A 份额 的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 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上证 50A 份额 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本金及长 盛上证 50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净资产计为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净资产。长盛上证 50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长盛上证50A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 盛上证 5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在长盛上证 50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包括 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之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在参考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长盛上证 50A 份额首次份额折 算之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长盛上证 50A 份额折算基准日 的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上证 50A 份额 16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 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T 日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上证 50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余 额数量之和。 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 日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2×NAV-NAVA; 其中: NAV 为 T 日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长盛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长盛上证 50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确定; 17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为长盛上证 50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长盛上证50A份额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 实际天数}。 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 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 的 20%,将被确认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剩余 80%份 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18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长盛上证 50 份额、 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上市后,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 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 模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19 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 产。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长盛上证 50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场 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 者。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账户的认购和持有 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多次提交认 20 购申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在当日接受申请的时段 内可以撤销,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 修改后为: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1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 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 证 50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 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修改后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2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 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登 《上市交易公告书》。 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 上证 5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上证 50 份额 净值以及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 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 上证 5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 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及规定。 修改后为: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为: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23 的上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长盛上证 50A 份 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 证 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后为: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八、”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九、”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六、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上 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 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使本 基金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基金。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 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项前 本基金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 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长盛上证 50 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 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投资 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长盛上证 5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 场外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 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修改后为: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 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5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 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修改后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 26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五、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上证 50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长盛上证 50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 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修改后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 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 27 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上证 50 份额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长盛上证 50 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修改后为: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本基金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28 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 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上证 5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修改后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29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1、”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 日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由基金资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3、”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盛上 证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长盛 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修改后为: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4、”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长盛上证 50 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长盛上证 50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 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修改后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30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6、”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后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第“1、”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申购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 修改后为: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 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1 合并为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第“2-3” 2. 投资者 T 日申购长盛上证 50 份额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上证 50 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长盛上证 50 份额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修改后为: 2. 投资者 T 日申购本基金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申请: 1、……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修改后为: 32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者对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 额(包括长盛上证 50 份额、 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 盛上证 50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修改后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修改后为: 33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2、”第“(2)”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上证 50 份额、 长盛上 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4”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修改后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34 回 原“十二、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上证 5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三、基金转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上证 5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后为: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四、基金的系 统内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修改后为: 十三、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5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上证 50 份额场内赎回或长 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五、跨系统转 托管” 十五、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长盛上证 5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上证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为: 十四、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原“十八、基金的冻 结、解冻与质押”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修改后为: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36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如法律法 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 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 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换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办理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与分级份额(注: 分级份额指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 额与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上 证 50 份额按照 1:1 的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类分级基金份额,即“长盛上证 50A 份额” 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 额的 20%,将被确认为长盛上证 50 份额;剩余 80% 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场 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 1:1 的比例进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7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合并成 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长盛上证 50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38 1.份额配对转换通过基础份额代码以份额申报 申请。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份的整数倍, 且不低于 50000 份(以基础份额计)。份额配对转换 申请不得更改或撤销。


2.申请分拆为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1:1。


4.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 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 者其他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 机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9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 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 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 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后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1、”项“(1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修改后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修改后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40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8)”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后改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2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二) 基 金 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2”项(7)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修改后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修改后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41 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 证 50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 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第“2、”项“(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修改后为: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 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后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8)终止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 额的运作; 42 第“1、”项“(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1、”项“(12)” (12)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 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修改后为: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2”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修改后为: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43 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中第“3、”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修改后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中第“4、”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修改后为: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修改后为: 44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1、”项“(2)”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 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2、”项“(1)”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修改后为: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2、”项“(3)”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修改后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4、”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 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二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上证 50 份 修改后为: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 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份额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5 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各自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中第“2、”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 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修改后为: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46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 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 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后为: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后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 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 48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5、”项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6、”项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修改后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 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9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第 “5、”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6、”项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修改后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中“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中“(三)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第 3项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后 新增以下内容: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50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中“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义务”的“3”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修改后: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 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修改后为: 51 投资 中“四、投资策 略”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 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 资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采 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 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其中长盛上证 50 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 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上证 50B 份额 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 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七、投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修改后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 52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 构组合: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除上述第(7)、(10)、(13)、(14)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 组合: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 除上述第(6)、(9)、(12)、(13)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原“二、估值日”后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增加以下内容: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 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 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 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 54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1、”项“(1)(3)”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增加以下内容: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2、”项“(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修改后为: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55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8”及以后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修改后为: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各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修改后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6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修改后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第“1、”项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修改后为: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损 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 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57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第“4、”项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上证 50 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长盛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上证 50B 份 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上证 5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 或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修改后为: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修改后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58 “九、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 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长盛上证 5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 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修改后为: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8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修改后为: 59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中第“2、” 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中第“3、” 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修改后为: 3、原《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 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 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修改后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60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 上证 50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 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61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场内份 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 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 外)11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上证 50 份 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 62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 的折算:长盛上证 50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A 份额基金 合同规定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长 盛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 为场内长盛上证 50份额。每两份长盛上证 50份额将 按一份长盛上证 50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上证 50份额 的分配,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 增场内长盛上证 50份额,场外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上证 50份额。


折算后长盛上证 50A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份额的 比例仍为 1:1,长盛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1)长盛上证 50A 份额 前A后 NUMNUM A ?


? ?000.1-0.5- 前A前后 NAVNAVNAV ??


长盛上证 50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上证 50 份 额数= ? ? 后 前 A 前 A 000.1- NAV NAVNUM ?


其中, 后ANUM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ANUM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63 前A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NAV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2)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长盛上证 50 份额 ? ?000.1-0.5- 前A前后 NAVNAVNAV ??


原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新增持有 的 长 盛 上 证 5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前 A 前 NAV 1.000)-(0.5 NAVNUM ???


其中, 后NAV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NUM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折算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原长盛 上证 50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上证 50份 额的份额数+长盛上证 50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上 证 50 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折 算成的新增长盛上证 50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不足 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 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 64 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份,直至完成 全部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 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当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 元 时。 (一)当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 1.500 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上证 50 份 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长盛上证 50B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 份额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长盛上证 50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65 2)长盛上证 50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 成场内的长盛上证 50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 日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长盛上证 50B 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上 证 50 份额。 前后 BB NUMNUM ?


前后 AB NAVNAV ?


前后 ANAVNAV ?


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 后 前 A 前 B 前 B )-( NAV NAVNAVNUM ?? , 其中, 后BNUM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 数; 前BNUM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后BNAV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 66 前B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即折算基准日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前A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 值,即折算基准日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后ANAV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 值; 后NAV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 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 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 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3)长盛上证 50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场外长盛上证 50份额,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 前后 ANAVNAV ?


后 前前 后 NAV NAVNUMNUM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 不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长 67 盛上证 50B 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 内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NAV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净 值; 前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A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UMN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 份额; 前UMN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 份额。 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 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 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二)当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含 0.250 元,下同)时,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68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上证 50 份 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上证 50A份额、 长盛上证 50B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 份额进行折算,折 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上证 50A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折算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 以及长盛上证 50A 份额、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元;折算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 获得新增的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折算后场外长盛 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外长盛上证 50 份 额、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长盛 上证 50份额。 当长盛上证 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 下时,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 上证 50B 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上证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 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1 前前 后 BB B NAVNUMNUM ??


其中, 后BNUM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 69 数; 前BNUM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B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 (2)长盛上证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新增长盛上证 50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资产等于 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长盛 上证 50份额的资产。 后B后A NUMNUM ?


长盛上证 50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上证 50 份 额 000.1 000.1- 后A前A前A ??? NUMNAVNUM


其中, 后ANUM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BNUM 为折算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ANUM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A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70 (3)长盛上证 5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 与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 等。 000.1 前前 后 NAVNUMNUM ??


其中, 后NUM 为折算后的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 数; 前NUM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 前NAV 为折算前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上证 5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 不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长 盛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不定期折算后持有的场内长 盛上证 5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 长盛上证 50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 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 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 成全部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 71 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上证 50 份 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与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长盛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中第“2、”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修改后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后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一)《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第“2、”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改后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一)《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第“4、”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修改后为: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3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 “(五)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修改后为: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 “(五)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项后 增加粗体内容: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74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第 “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第 “10”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修改后为: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第 “11”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为: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第 “16、” 17、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修改后为: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第 22、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修改后为: 21、本基金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75 “22-26” 25、本基金场内长盛上证 50 份额、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6、长盛上证 50A 份额和长盛上证 50B 份额的终 止运作;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原 第“27”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修改后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第“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修改后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修改后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 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经友好协商解决的,应 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


修改后为: 77 合同的效力 第“1、”项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