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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军工(164402)

中航军工: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代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16440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150221;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150222)的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1月 16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层 
联系人:前海开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联系电话:0755-83188958 
邮政编码:518040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98咨询。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参
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0月 20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
2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投票(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10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1月 16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3 
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前海开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联系电话:0755-83188958 
(二)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提供官方微信(微
信号:qhkyfund)和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1月 16日 17:00止
(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
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
暂不开通。 
(三)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人工坐席采
用电话方式向预留电话联系方式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授权。基金管理人将以
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获得授权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1月 16日 17:00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电话联系方式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
方式进行授权。 
五、 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0年
11月 16日)后第 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4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
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授权投票的效力认定 
1)授权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1月 16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切实
收到的记录时间为准)。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5 
3)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
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
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表决权; 
4)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5)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
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
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 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
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七、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
所代表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
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
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
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qhkyfund.com 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98咨询。 
7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 9月 30日)开市起停
牌至当日 10:30。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将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 11月 18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 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
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
表》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8 附件一 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对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四《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和转型后开放式基金 的特征,对《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 修改和补充并进行相应的信披;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 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方案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后,就转 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发布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9 附件二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的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 表决票效力。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 额的基金账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 的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 10 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7:00 以前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 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另有授权外,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前海开源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 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 12 证券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13 附件四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3月 30 日生效,考虑到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本基金将取消分 级运作机制,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 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资产估值等。 二、转型方案要点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基金名称由“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前海开源中 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前述转 型正式实施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因此,删除与原分级运作方式相关的章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分级”、“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 换”以及“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等。 14 (三)投资限制的调整 基金的主要投资限制由“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其中,投资于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90%”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收益分配原则的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基金可以按照相关规则进行现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五)基金资产估值的调整 基金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进行了调整,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增加 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条款。 (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目前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份额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本基金转型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全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七)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 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或赎 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上述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 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选择期内豁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15 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 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 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同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终止上市,最终将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将转换为前 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将转换为前海开源 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转换比例=基金份 额转换基准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转换后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转换比例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故基金份额转换后,由 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 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 持有人,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前海开源中 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份额。 涉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退市等事项的实施安排将提前公告。 16 (九)《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 排 自份额转换完成后,《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 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以及前海开源中证中 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等具体事项将另 行公告。 (十)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配套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陆 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前海开源 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根据《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 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 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及相关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十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对照表 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五。 17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证监许可[2015]14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3月 16日至 2015年 3月 24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3月 30日 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 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 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本基金转型 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所 18 代表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 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 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 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若截至 2020年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未成功召开或基金转型方案仍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分级基金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 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三)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四)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 可能。提示投资人关注。 19 附件五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 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三、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证 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释义 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 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释义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2月 17日 修订通过并于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2、基金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和/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23、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4、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标的指数:指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 释义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持有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持有人及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持有人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释义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释义 29、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2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释义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释义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 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释义 31、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释义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申购或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释义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释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 3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 23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 统 3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释义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登记结算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 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系统 释义 38、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释义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终止 释义 41、基金募集期: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释义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8、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前海开源中证中航 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释义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释义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 24 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释义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释义 51、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释义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释义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 10% 55、配对转换: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之 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6、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按照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对应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 1份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7、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按照 1 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B份额对应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行为 58、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前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5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25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 额参考净值和/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参考净 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 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9、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 基金份额折算 60、不定期折算:指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 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释义 6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6、元:指人民币元 释义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释义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释义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释义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基础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 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参考净值、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26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释义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释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释义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 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释义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 级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基金之 A份额 27 (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基金之 B份额(以下简称“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 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 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其中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为稳健收益 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 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 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和配对转换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将自动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份额按照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对应 1份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 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拆;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按 照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 1份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B份额对应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比 例进行合并。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不能进行分拆或合并,但其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按照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对应 1份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 28 的比例进行分拆;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按照 1 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B份额对应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比例进 行合并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将同时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其中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为稳健收益 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 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 征。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 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赎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 年 1月 2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40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3月 16日至 2015年 3月 24日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3月 30日生 效。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 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相应发生变更;基于该等 变更,《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 202X年 X月 X日生效。自 202X年 X月 X日起, 《前海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 开源中证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 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与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之间 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 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按照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对应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 1份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 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按照 1 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B份额对应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基 金 的 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 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 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 金份额总数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 益之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 依据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和截至参考净值计算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 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30 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月 1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 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参 考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 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 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参考净值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 2 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等于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 1份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 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则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1 为: 基金份额总数 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NAV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 T日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 tRNAV A ???1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2 AB NAVNAVNAV ???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min{t ? 自年初 至 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最近一次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AV 为 T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净值;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AV 为 T 日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AV 为 T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参考净值;R 为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32 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它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和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认购由会员单位按照场外 认购费率设定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33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 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分别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 3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 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申请。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 再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 36 市交易 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 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接受 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 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 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 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外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 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 场外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37 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登记份额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 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38 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 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 39 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 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0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 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1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 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42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 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 业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3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 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44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若进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 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45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46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 赎回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47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 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 在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额的配对 转换是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之间的转 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按照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份额对应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 1份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T 日申请,T+1日生效;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8 2、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 份额按照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 1份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对应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T日申请,T+1日生效。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 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 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 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 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 49 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 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 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 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0 人 及 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 回价格,中航军工 A 份额和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09.9829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亿元 51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 购赎回价格,中航军工 A 份额和中航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52 其退任而免除;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 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 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 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53 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54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55 人大会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 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6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 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 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57 之一)以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则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 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 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58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59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 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60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 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 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61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 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 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 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2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 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 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63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 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 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64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 券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年;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 金 的 投资 三、标的指数 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 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 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军工产业特征的公司股 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 65 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 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 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 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 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 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增长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增长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 66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的比例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比例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 金 的 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 保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 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 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 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 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 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 代。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 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 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 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 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 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基 金 的 投资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 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67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 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 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7)、(11)、(12)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 金 的 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基于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 选择沪深两市从事军工装备制造和服务及相关行 业的规模相对较大、行业代表性强的上市公司股票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CSI AVIC Aerospace & Defense Index)。 中证中航军工主题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的跟踪军工行业表现的指数。该指数选取主营业 务中涉及军工产品和服务,或隶属于十大军工集团 68 作为成份股,计算方法上则采用成份股按照自由流 通股本加权的派氏方法来编制。可以综合反映沪深 两市具有军工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 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的代表性公司作为样本股,反映军工行业公司的整 体表现。 如果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编制、发布或授 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 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基 金 的 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 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 金 的 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 的 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69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 金 的 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 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 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 70 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 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71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2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 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 金 资 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73 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和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 74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 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若有);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H=E×1%÷当年天数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H=E×0.2%÷当年天数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 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提供商所签订指数 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 75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 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 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 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 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 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 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 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 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前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以及相关费用按照《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 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76 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 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77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按照本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份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将按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 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对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益,即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每个会计 年度 12月 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元部 分,将折算为场内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分配给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持有人。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将 按 1份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获得新增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 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元,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将对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和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 关计算公式如下: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的 份额数,即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A NUMNUM ? 其中,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 78 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为 ? ? 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航军工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NAV NAVNUMNUM AAA 000.1???


其中,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000.1-(5.0-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ANAVNAVNAV ??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B NAVNAV ?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B NUMNUM ? (3)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等于定期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与新增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NUMNUMNUM ??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数为 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 NAV NUMNAVNUM A ??? 000.1-5.0 其中, 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79 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时或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1)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将按照 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即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A NUMNUM ? 其中, 80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新 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000.1- )(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中航军工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AAA NAVNUM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B NUM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与新 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为 81 ? ? 000.1 000.1-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中航军工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BBB NAVNUM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 有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NAVNUMNUM ?? 其中, 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2)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跌至 0.250元时,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 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000.1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BB NAVNUMNUM ?? 82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 2)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即 000.1 000.1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A BB BA NAVNUM NAVNUM NUMNUM ? ? ?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的持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新增 场内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000.1????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AAA NUMNAVNUM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83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前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后 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 A份额的份额数。 3)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 有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 NAVNUMNUM ?? 其中, 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前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的上市交易、前海开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 基金份额,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84 源中航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 B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 金 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85 信 息 披 露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86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 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前 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 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在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7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上市公告交易书(如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 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且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8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7、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 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 份额配对转换;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上市交易; 25、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如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9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9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有),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 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 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 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 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 金 合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91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航军 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 源中航军工份额、前海开源中航军工 A份额、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合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92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违 约 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 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违 约 责 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 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 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进行的投资或不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3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 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