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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A(150271)

生物药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28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668号文注册募集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 “本基金”)于2015年5月27日成立。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 称“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8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400-887-955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30日,即在 2020年 9月 30日在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止,以本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 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 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 招商基金)、官方APP(APP名称:招商基金)和官方网站(www.cmfchina.com) 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 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7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 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 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7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 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10月28 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 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6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 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与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10月29日)开 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敬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五:《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30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金管理 人提议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取消两级份额的分级机制,同时调整运作方式、修改 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 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8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拟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新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变更后新基金将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 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三)终止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终止 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变更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新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新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 似。 (五)变更后基金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六)变更后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变更后基金的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安 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选择期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或者赎回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和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将最终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仍适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豁免基金合同中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原基金份额转换的业务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也是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终止上市日。 2、份额转换方式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转换成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 再按照 1:1的比例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 转换基准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 份额数×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转换比例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原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照 1:1的比例分别转换为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 (十)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原《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 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A份额将变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基金份 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将变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 化。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 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或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A份额),合并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按照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 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 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 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 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可能存 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 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 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 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等方式进行 查询。 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均 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因此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转换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 基金资产的风险。 5、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转换为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 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买卖的证券公 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 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 司在二级市场买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份额,转换为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办理场内赎回。 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 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 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的运作风险


1、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 风险。 2、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3、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 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8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 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下持有的本基金 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 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如持有人未在上述 审议事项表决栏中进行特殊说明,则上述表决意见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意愿 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相互矛盾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 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表决票应附个人或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指持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 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 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


附件五:《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基 金 名 称 的 修 改 不 再 一一列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 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 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 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风险为目标。…… 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注 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 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本基金由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9、《基金法》:指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年 12 月 28日通过,并于 2013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 据 法 律 修 订 情 况 调整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 据 实 际 情况更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完善释义。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释义。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完善释义。 2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益类份额


2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


2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 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26、年基准收益率:指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 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每份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持 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2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 2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 根 据 本 基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表述。 30、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完 善 相 关 表述。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 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释义。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 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无 30、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释义。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 根 据 本 基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 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表述。 3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4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4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 面


4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两份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一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一份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份额的行为


4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一份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与一份招商国证生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物医药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份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无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释义。 5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 应规则 42、《业务规则》: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等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 认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 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上市交易、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4、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5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释义。 无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相关释义。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 10%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表述。 70、虚拟清算:指假定 T日为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 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 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 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基金合 同》中的同 类 修 改 不 再 一 一 列 举)。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无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补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 认购的全部招商国证生物医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表述。 药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 类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投资 者可在场内申购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 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按 1:1的比例分拆为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份额。投资者在 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不进行分拆,其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按 1:1的比例 分拆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 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低某类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补 充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的 原 则性规定;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史沿 革 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简称“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其中,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 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 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根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 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 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 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投资 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4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668号 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5月 19日至 2015年 5月 22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生 效。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XXX 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 根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于 2020 年 XX 月 XX日决议通过《XXXX的议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 2020年 XX月 XX日起,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后赎 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场外 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 持有的场外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合并为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即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 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分别进 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本金 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 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如下: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 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次日执行的利息税 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进行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参考 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 净资产。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 依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 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分别计 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总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和 1 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在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最近 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 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 份额折算,则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 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净值计 算规则以及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 参考净值: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和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日}; 为 T 日每份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 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 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 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 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 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的 比率确认为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其中,证券账户是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 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 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 申报。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 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第八部分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在深 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 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 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 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 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 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第七部分


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 购或赎回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 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 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 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 足够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 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 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完 善 相 关 表述。 无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 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 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补 充 相 关 内 容 调 整 的 原 则 性 规定。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 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 新规定办理。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相关表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 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1、根据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表述; 2、根据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摆 动 定 价 的 相 关 规定; 3、补充办 理 场 内 申 购、赎回业 务 的 原 则 性规定。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 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 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7、 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补充、 调 整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册 的 实 际 情况补充、 调 整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并完 善 相 关 表 述。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包括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 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并 完 善 相 关表述。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 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暂 停 申 赎 时 的 信 息 披露规则。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 押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及 质押等基金业务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或上市交易 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删 除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后 不 适 用的条款,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册登记系统中的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但可按 1:1的比例申请合 并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 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与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 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与一份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与一份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 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 理机构。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 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 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必 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 为整数且相等。 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 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 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实 际 情 况,补充、 完 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和义务。 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规定受理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实 际 情 况,补充、 完 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和义务。 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除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 算财产分配、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运 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依 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依法转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实 际 情 况,补充、 完 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和 义 务。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 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召 开 及 豁 免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表述。 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 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开。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六、表决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决权。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 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 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 完 善 相 关 表述。 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 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完 善 相 关 表述。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代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 参加大会的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合计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6、交接:……临时基金管理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换程序, 《 基 金 合 同》中关于 更 换 程 序 的 同 类 修 改 不 再 一 一列举。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 财产承担;


无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事项时,除应遵守本 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的约定。


明 确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其 他规则。 无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补 充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的 规定。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 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相关表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 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相关表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 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 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 户;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相关表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 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 构,其保存期限自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 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 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相关表述。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 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以及 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 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 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 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 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 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 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资产 估值 债。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 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 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 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 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 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 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 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 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 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 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估值原则。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根 据 估 值 政 策 及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相 应 估 值方法。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 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 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相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 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完 善 相 关 表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完 善 相 关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表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完 善 相 关 表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 账户维护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 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完 善 相 关 表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 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 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 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 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 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 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 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 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 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 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关费用;


关费用按照《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相关表述。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如果终止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 收益分配。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配原则。 (原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 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 的除外)的 12月 15日(遇节 假日顺延),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 册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按 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 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 额折算,每 2份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将按 1 份招商国证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生物医药 A 份额获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 1:1的比例。 对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每个 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 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分配给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份额持有人。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2 份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将按 1 份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获得新增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分 配;持有场内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参 考净值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进行应得收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本 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数量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 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 额数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 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折算成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 日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参考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前一个 月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 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 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在定期份 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 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 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份额折算,即:当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1.5000 元;当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1、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 册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B 份额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三类份额 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 算: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 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 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数量=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数量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外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场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 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折算成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 日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 册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 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和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 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 1元。 当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0元后,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三类份额 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 算。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 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 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其中: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的份额数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 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额 数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 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 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折算成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 日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情 况调整。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补 充 信 息 披 露 的 法 规依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情 况调整。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五)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 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删除 删 除 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 的条款。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A份额、招商国证生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申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物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者开始办理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国 证生物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 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情况调整。 (七)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根据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情况调整; 2、删除变 更 注 册 后 基 金 不 适 用的条款; 3、完善相 关表述。 (九)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 束募集;


16、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2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上市交易; 25、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 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份额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六)临时报告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9、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 况调整。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 算;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情 况调整。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和转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 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情 况调整,并 完 善 相 关 表述。 金财 产的 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 比例,并据此由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根 据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实 际 情 况调整。 第二 十一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议 的处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后,自【】年【】月 【】日起生效,《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 据 实 际 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