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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股A(150335)

军工股A: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删除 
目录 新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目录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 
目录 新增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目录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删去 
目录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目录 第八部分 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录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删去 
目录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删去 
目录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删去 
第一部分前言 三、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三、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国
证监会对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第二部分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
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3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
作方式、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等
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第二部分释义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释义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
通军工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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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5 
 
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 
第二部分释义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删去 
第二部分释义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去 
第二部分释义 5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融通中证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军
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5、融通军工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
外认/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军工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
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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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
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 
56、融通军工 A 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军工 B 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融通军
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2 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7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4%”。每份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融通军工 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
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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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
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10% 
份额的 10%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释义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
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参
考净值、融通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删去 
第二部分释义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释义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64、标的指数:指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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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军工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
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新增 七、上市交易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融通军工份额”)、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融通军工 B 份额”)。根据对 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 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军工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 军工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其中融通军工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 删去 11 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征,融 通军工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 通军工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分级与 净值计算规则 (原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该部分全部内容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 的历史沿革 新增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6月 5日 证监许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 6月 18日起至 2015 年 6月 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12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月 1日生效。 2018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37 号)准予变 更注册。 2020年 10月 23 日至 2020年 10月 29 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由指数分级基 金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LOF);将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由“中 证军工指数”变更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 工 A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转换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转换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同时调整了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于 2020年 X 月 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13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售(原 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该部分全部内容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 的存续 新增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 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该部分所有内容 删去 14 (原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新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 易。 融通军工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军工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融通军工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15 融通军工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新合同)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 1、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 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16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新合同)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删去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新合同) 新增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并相应 修改基金名称。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八部分 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融通军工 A份额、融通军工 B份额不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军工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17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 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融通军工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融通军工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18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融 通军工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删去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融通军工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融通军 工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融通军工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19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 其最新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融通军工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1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融通军工份额 的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融通军工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融通军工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融 通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2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5、融通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融通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融通军工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但是,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23 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 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 24 日或单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 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25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融通 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刊登基金重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26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融 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融通军 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删去 27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融通 军工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军工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暂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的份额配比 分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并入现“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8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融通军工份额,既可以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 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1:1 的 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融通 军工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融通军工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需办理已持有融通军工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29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或变更办理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融通 军工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30 赎回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基金 份额的配对转 换(原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该部分全部内容 删去 第八部分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 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2 回的价格;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 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去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八部分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33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 作; (11)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删去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融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删去(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调整融通军 工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军工份额 的赎回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新增 (5)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十二部分基 金份额的注册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5 登记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军工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 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36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权证、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7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新增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 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 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 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 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的非指数化投资部分资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38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新增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39 制。 除上述第(3)、(11)、(17)和(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如果中证军工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 40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 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融通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 41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删去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42 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43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44 允价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新增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新增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45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46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融通军工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7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 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删去 第十五部分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48 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9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诉讼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第十六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 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 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当年天数 第十六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50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 军工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 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如果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 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 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51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新增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原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该部分所有内容 删去 52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去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去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申购或者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3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第十九部分基 (八)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54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去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 31、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停复牌、暂停 25、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8、本基金发生连续 40 个工作日、50 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的情形 55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临时报告,提示本基金可能因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上述情形而导致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九)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九部分基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56 金的信息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删去 57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 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新增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 2020年 X月 X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 金转型实施之日(即 2020年 X月 X日)起,《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 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