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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级(50205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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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9月 28日
在《中国证券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127 号文募集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 8月 13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长盛中证证券公司”(场内简称“券商分级”, 基金代码“502053”);分级份额包括“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场内简称“券商 A”, 基金代码“502054”)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场内简称“券商 B”,基金代码 “502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8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8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书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 5号 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8日,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包括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 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3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 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 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 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 5 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 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 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 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 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 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 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6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 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 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 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20年 9月 28日至 2020年 10月 26日 16:00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 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8 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则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 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 9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宁宁、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925、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 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交易风险警示,维护市场平稳, 基金管理人决定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代码:502053)、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基金代码:502054)及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基金代码:502055), 已于 2020年 9月 28日开市起停牌,并于 2020年 9月 29日开市复牌。同时,自 2020年 9月 28日起暂停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分拆业务。上述三类份额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自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开市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 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未获通 过的,则本基金三类份额的复牌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10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9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 明》 附件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条文对照表 1 附件一: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长盛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本基金转型为长盛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 二《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附件二: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转型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不代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基金转型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 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长盛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调整运作方式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将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 型开放式(LOF)。 (三)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 投资范围中删除“权证”;投资比例限制中,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将安排不少于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交易、赎回、转出业务,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不受 影响。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 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将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 选择卖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或赎回、转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转型选择期豁免《基 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以及豁免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 定期折算及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 3 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配对转换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日将长盛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转换成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 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则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 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份额转换。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存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 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 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A份额(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的转换比例 2.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 在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证券 4 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统一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 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 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将变 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 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基金份额, 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 原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 而变化,原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 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 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 前,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 价卖出基金份额;2)按照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 5 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 等量的对应份额(即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B份额,或者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合并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场内卖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或者按 照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 赎回。 由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 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 险 转型选择期间,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 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可能存在折溢 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按其基金份额净值(而不 是二级市场价格)自动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 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6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在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并进行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 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 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 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 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 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 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恢复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七)《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转型选择期及份额转换 基准日,并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失效,“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长 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八)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7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有效跟 踪。 5、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6、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 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7、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9、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8 (九)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 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十)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 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对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选择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公告。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 分别代表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风险 在提议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 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和程序进行适 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 为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做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审议本基金转型的议案。 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 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 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1 附件三: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持有份额类别选择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


】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 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做出的表决意见。


2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 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


3、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4、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 及2020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相同议案重新审议表决或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 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 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 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 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1 附件五: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或位置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三、” 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修改后为: 三、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后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9”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修改后为: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2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1、” 11、《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后为: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7、”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后为: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第“24-26” 24、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指长盛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25、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指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份额 26、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指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收益类份额 删除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第“27、”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修改后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28、”项后 新增以下内容: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 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 4 额 28、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29、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2-34、36” 3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 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 修改后为: 32、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 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5 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7、”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长盛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 效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9、”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1、”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修改后为: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6、”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9-52” 4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而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6 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1、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额 52、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第“55、”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包括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 的 10%时的情形 修改后为: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第二部分 释义 第“57、” 5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行为 修改后为: 52、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第“61-63” 6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场内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 7 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内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分拆成 1份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 额与 1份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与 1份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转换为 2 份场内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68、”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 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第二部分 释义 第“70、”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契约型开放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8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后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原“九、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修改后为: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原“九、”后 新增以下内容: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TF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高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删除原章节。 修改后为: 9 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3 日获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5〕1127 号文注册募集。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 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月*日证监许可【2020】*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2020 年*月*日至 2020 年*月*日,长盛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0 年*月*日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 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均转换成长盛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 2020 年*月*日起,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10 投资基金(LOF)。《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删除原章节。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原章节。 修改后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上市交易。 修改后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11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 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份额的份额净值,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份额参 修改后为: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12 考净值; 2、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上市交 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净值、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B份额的参考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后为: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八、”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修改后为: 13 的上市交易 “九、” 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九、”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六、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上 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 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使本基金 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基金。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项前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对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修改后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 14 场所” 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场外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及 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需 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 销机构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 非直销机构的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 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 以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修改后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开放日及时间 15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中第“1、”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投资者在 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 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五、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修改后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16 账户);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修改后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17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1、”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后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8 途”第“2、”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3、”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 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修改后为: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4、”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改后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4、”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5、”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修改后为: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6、”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修改后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20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第“1、”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比例申请 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后再申请场 内赎回。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 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后为: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第“2-3” 2、投资者 T日申购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修改后为: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 21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 算手续。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八、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对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对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修改后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第 1、2、3、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 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22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第 “1、”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 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修改后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第 “2、”第“(2)”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修改后为: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3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3”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修改后为: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4”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修改后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24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二、基金转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后为: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四、基金的转 托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修改后为: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5 (二)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六、基金的冻 结、解冻与质押”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修改后为: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换 删除原章节。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后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修改后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6 第“1、”项“(16)”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1)”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修改后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8)”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修改后改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10)”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修改后为: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2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修改后为: 27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8)”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8)”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修改后为: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每份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修改后为: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28 人”中第“2、”项“(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后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1、”项“(1)” (1)终止《基金合同》; 修改后为: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1、”项“(8)” (8)终止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运作;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1、”项“(12)” (12)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 修改后为: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 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2”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修改后为: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中第“3、”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修改后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30 人自行召集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中第“4、”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修改后为: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1、”项“(2)”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额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修改后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修改后为: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1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2、”项“(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2、”项“(3)”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 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修改后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4、”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 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 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修改后为: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 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中第“2、”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修改后为: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32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修改后为: 六、表决 33 “六、表决”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 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修改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修改后为: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34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自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4、”项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后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35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5、”项 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7、”项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修改后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自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修改后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36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4、5”项 人在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6、7”项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修改后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三)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第“3”项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修改后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 新增以下内容: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7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义务”第“3” 项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修改后为: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股 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90%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8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其中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 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长 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 低;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39 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修改后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 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 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 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40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2、”项原“(4)” 后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修改后为: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修改后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41 果对外予以公布。 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A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 参考净值按基金合同规定计算。各级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后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后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第“1、”项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42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指令差错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第“4、”项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 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参考 净值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修改后为: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43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后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修改后为: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8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修改后为: 44 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中第“3、” 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原《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证券 公司 A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运作 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 止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45 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46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第二十一部分


长盛 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 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的终止运作 删除原章节。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中第“2、”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修改后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年度审 计”中第“1、3”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一)《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修改后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47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第“2、” 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一)《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第“4、”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修改后为: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 “(五)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五)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修改后为: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 “(五)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项后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后为: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修改后为: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4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50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形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1 25、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B份额的终止运作;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 原“(九) 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修改后为: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 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修改后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52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 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 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 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53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第“2、”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修改后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第“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修改后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 责任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 等。 修改后为: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的投资原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54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力 第“1、”项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 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修改后为: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由长盛中证全指数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变更注册备案手续,并经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