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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B(150282)

金融地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9 月 28日
在《上海证券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759号文募集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月 16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 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简称“金融地产”, 基金代码“160814”);分级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场内简称“金融 地 A”,基金代码“150281”)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场内简称“金融地 B”, 基金代码“1502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书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 5号 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8日,即 2020年 9月 28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 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 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3 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 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 通过 剪 报、 复 印或 登 录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 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 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5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 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 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 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 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 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 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 6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 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 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 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20年 9月 28日至 2020年 10月 26日 16:00 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 7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 8 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则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宁宁、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925、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9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 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基金分级份额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基金代码为:“150281”,场内简称为“金融地 A”)、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基金代码为:“150282”,场内简称为“金融地 B”)已于 2020年 9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 10:30 止。本基金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计票之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日 10:30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 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9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 附件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 文对照表 1 附件一: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本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附件二: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转型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 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不代表其 对本次转型方案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基金转型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 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调整运作方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不 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 放式(LOF)。 (三)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基金目前上市交易的份额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将终止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 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四)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 投资范围中删除“权证”及“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投资比例限制中,将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五)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 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具体 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 卖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或赎回、转出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将于份额 3 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 款以及豁免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及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 配对转换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六)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日将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转换成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 算产生的误差,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 数较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 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 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中证金 4 融地产A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转换比例 2.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转换成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统一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 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 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将变为 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 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 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 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 5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 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A份额),合并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通过 上述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 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 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转型选择期间,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 变化。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 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等方式进 行查询。 4、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1份)。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 6 金财产的风险。 5、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 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B份额转换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 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 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 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 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场内份额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八)《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转型选择期及份额转换 基准日,并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转换成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 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九)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7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5、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6、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 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7、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9、标的指数: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十)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 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 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8 于根据《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选择期、转 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公告。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 分别代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提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 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 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 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 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 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1 附件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持有份额类别选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份额【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 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做出的表决意见。


2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 券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份额)。 3、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4、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 2020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 2 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 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 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 的证券账户号。 1 附件五: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或位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条款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三、”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修改后为: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后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二部分 释义


修改后为: 2 第“4-9”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1、”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改后为: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日起实施的,并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第“17、”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后为: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第“24-26” 24、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指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25、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指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6、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指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删除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第“27、”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后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1-34、36” 3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修改后为: 27、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 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 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 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7、”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第“39、”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1、”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修改后为: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6、”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第“49-50” 4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 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修改后为: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 6 第二部分 释义 第“55、”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修改后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第二部分 释义 第“57、” 5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行为 修改后为: 51、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第二部分 释义 第“61-63” 6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成 1 份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盛中证 7 金融地产 A份额与 1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为 2份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68、”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 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第二部分 释义 第“70、”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 释义 原第“74、”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契约型开放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8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后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原“九、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将同时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后为: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原“九、”后 新增以下内容: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 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ETF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高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删除原章节 修改后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9 则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4月 27日获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5〕 759 号文注册募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人于 2015年 6月 1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月*日证监许可 【202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20 年*月*日至 2020年*月*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 2020年*月*日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份额均转换成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发 10 布的相关公告。 自 2020年*月*日起,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删除原章节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原章节 修改后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修改后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深证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办理。 12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 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 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13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 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 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项前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需使 修改后为: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14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 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管理人 网站上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二、基金销售对象


15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中第“1、”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赎回开 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投资 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 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 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 处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修改后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中第“2、”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修改后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上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五、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后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16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 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修改后为: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7 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 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本基金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18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 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 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1、”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后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修改后为: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19 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3、”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4、”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修改后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 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第“6、”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修改后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20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第“1、”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 回。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赎回,或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后上市交 易。 修改后为: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2. 投资者 T 日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 修改后为: 2. 投资者 T日申购本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 21 与赎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第“2-3” 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日赎回本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修改后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22 与赎回 原“十、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修改后为: 23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1、”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 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2、”第“(2)”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 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修改后为: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24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4”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二、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修改后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三、基金转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修改后为: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25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四、基金的系 统内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修改后为: 十三、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五、跨系统转 托管” 十五、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修改后为: 十四、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6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十八、基金的冻 结、解冻与质押”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 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 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修改后为: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换 删除原章节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后为: 27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1、”项“(1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修改后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1)”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修改后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8)”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后改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中“(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2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7)”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修改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章节, 第“2、”项“(12)”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 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 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修改后为: 29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第“2、”项“(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修改后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1、”项“(8)” (8)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运作;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1、”项“(12)” (12)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 修改后为: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 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 第“2”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修改后为: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中第“3、”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修改后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31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中第“4、”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 修改后为: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1、”项“(2)”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修改后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修改后为: 32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2、”项“(1)”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2、”项“(3)”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修改后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第“4、”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各自二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修改后为: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 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份额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修改后为: 2、议事程序 33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中第“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 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4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后为: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35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修改后为: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6 序”中“(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第 “5、”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5、”项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修改后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7 第“6、”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三)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第“3、”项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修改后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 新增以下内容: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 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义务”中第 “3、”项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 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修改为: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38 “投资范围” 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 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 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投资策略”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 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 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 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调 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增加: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 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 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 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39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 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 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 额,分别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其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为普通的 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的风 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 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 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 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 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修改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 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 融工具;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修改后为: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原“二、估值日”后 增加以下内容: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 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 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42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1、”项“(2)”后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修改后为: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1、”项“(4)”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2、”项“(3)、(4)”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 修改为: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43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第“3、”项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修改为: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 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修改后为: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44 第“7-10”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 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对象” 五、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程序”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 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后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后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第“1、”项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第“4、”项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修改后为: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6 (2)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参 考净值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九、基金净值的确 认”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修改后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47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 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修改后为: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中第“3、” 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修改后为: 3、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修改后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 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 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删除原章节部分。 修改后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49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仅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50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 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 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删除原章节。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中第“2、”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修改后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后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一)《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修改后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51 第“2、”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一)《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第“4、”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修改后为: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 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 “(五)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 修改后为: (三)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52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 “(五)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项后 增加粗体内容: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本信息”中原“(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修改后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3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54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 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 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上市交易; 26、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 易; 27、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份额和长盛中 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4、本基金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5 证金融地产 B份额的终止运作;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基金上市 修改后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 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56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致。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修改后为: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中第“2、”项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第“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修改后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修改后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57 的公告”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 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经友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力 第“1、”项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修改后为: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 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58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