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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合润(163406)

兴全合润: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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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9月 28日在《上海证券报》、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q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30日起,至 2020年 10月 30日 17: 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网络投票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下文“表决票的 填写和送交方式及授权”)。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9楼 联系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2


联系电话:400-678-0099(免长途话费)、021-38824536 邮政编码:20120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络 投票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8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合润基 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寄交方式及授权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www.xq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3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投票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兴证 全球基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兴证全球基金财富号、移动端投票 H5页面或兴证 全球基金 APP、兴证全球基金官网的相关引导,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微信搜索“兴证全球基金”、“兴全 FUNDS”,关注兴 证全球基金旗下公众号并回复“合润”;或通过支付宝搜索“兴全基金财富号”, 关注财富号后根据界面引导进行投票;或通过兴证全球基金 APP、兴证全球基金 官网的相关引导进行投票;或通过访问指定的移动端投票 H5页面进行投票。 通过移动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等身份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在确认具备投 票资格后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9月 30日 0:00起,至 2020年 10月 30日 17:00止 (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收到表决时间为准)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投票,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4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 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即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份额、合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 告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的效力认定 5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 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 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 他方式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 需采用纸质方式表决。 5、前述无效表决票均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六、决议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且认定为有效 表决票的,即视为出席会议。 2、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3、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持 有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网址:http://www.xq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八、重要提示 6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兴全合润基金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 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 理安排投资计划。 2、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方案说明书》; 3、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xq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或 021-38824536咨询;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将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 11月 3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果公告日 10:30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果公告发布日为非 交易日,则为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6、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 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需采用 纸质方式表决。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投票,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 8、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7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9日 8


附件一: 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一只混合型分级公募基金产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 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因此,本基金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不得继续 以分级机制运作。 为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更好地为持有人创造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 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类别、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自《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在转型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转 型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更 新、附件四《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及其末尾的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办理本基金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8日 9


附件二: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人证件号码:


持有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如为代理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


表决意见:《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若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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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 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 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与计票日 为__年_月_日的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2020年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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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宜属于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合润 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变更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后,兴全合润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转型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选择。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照表详见本附件末尾的《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合润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变更基金类别、运作方式 13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将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 级、配对转换和折算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三)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其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选择策略、港股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四)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五)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其收益分配原则包括: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14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 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调整基金赎回费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 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将收取 1.5%的赎回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新及变更后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 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对照表详见本附件末尾的《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基金变更前后的业务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安排不少于 20个交易日的转型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转型选择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赎回、卖出和转 换转出的选择权。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 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或者赎回、 转出合润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对于在转型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和合润 B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在转型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7天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适用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转型选择期期间,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由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 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转型选择期豁免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与折算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 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将转换 16


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基金份额,场外合润基金份额 将转换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基金份额。具体如下: 1、将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转换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场内份额,折算方法如下: 合润 A份额折算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数=折算前 合润 A份额数× ???????????????? ???????????? ; 合润 B份额折算成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数=折算前 合润 B份额数× ???????????????? ???????????? 。 (注:????????????????为合润 A份额净值,????????????????为合润 B份额净值,NAV为合润分级 基金份额净值)


2、 将合润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转换为兴全合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方法如下: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数=合润基金份额数。


(三)《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 排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基金名称将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失效。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相关规定办理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 等业务。


四、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变更方案之前,基金管理 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 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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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合润 A份额与合 润 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兴全合润基金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 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 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基金变更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 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 和管理风险。





(三)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份额类别、运作方 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 险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 者关注。








(四)合润 A份额和合润 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后,在转型后基金开放赎回 和办理上市交易之前,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五)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 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78-0099或 021-38824536


网址:http://www.xqfunds.com/ 附: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8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兴 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9


修改前 修改后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 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 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 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 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六、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 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 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十 八、风险揭示”部分。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


修改前 修改后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润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合润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基金法》: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 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1


修改前 修改后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22


修改前 修改后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 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 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23


修改前 修改后 3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年为一个 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 的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运 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38、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 个届满三年的工作日;运作期提前到期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期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提 前结束日 39、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兴全合润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合润 基金份额”)、兴全合润 A基金份额(简称“合润 A 份额”)和兴全合润 B 基金份额(简称“合润 B 份 额”)。其中,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保持 4:6 的比例


40、份额期初净值:指在每个运作期初始日, 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份额 净值,即 1.0000元 41、合润基金份额: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2、合润 A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当合 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临界点(1.2100元)时, 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当合润基金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全 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24


修改前 修改后 份额净值高于临界点之后,与合润 B份额、合润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 额 43、合润 B份额:根据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 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承 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44、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行为 45、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按照 4:6的比例合并成 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指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0元的行为 47、运作期到期日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指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在基金份额折 算后,将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的比例分拆 成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行为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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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合润基金份 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合润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7、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合润 A 份额与 合润 B份额的行为 5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合润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 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合润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或部分合润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4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26


修改前 修改后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 内的合润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托管转移到另 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62、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润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润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合润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合润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的 10%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 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 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59、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 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27


修改前 修改后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润分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 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证 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在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 放申购、赎回,但不对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 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可 按照 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类基金份额,即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而合 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也可按照 4:6的比例合并 成合润基金份额。场外的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追 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28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以 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元/份。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 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八) 基金存续期限与运作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每一个运作 期为三年(含三年),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 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 为非工作日,则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 日。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成立后,场 内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 4:6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兴全合润 A基金 份额(简称“合润 A份额”)与兴全合润 B基金份 额(简称“合润 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在运作期到期 时按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关系约定进行基金 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同时进入下一个 运作期,并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 A份额与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全 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兴全合 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0】22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 年 3月 22日至 2010年 4月 16日进行公开募集, 29


修改前 修改后 合润 B份额的关系约定。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合润基金份 额”)、合润 A份额和合润 B份额。


合润 A份额,指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当合 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1.2100元时,获得其 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当合润基金份额 净值高于 1.2100元之后,与合润 B份额、合润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 额。 合润 B份额,指根据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 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 承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 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 认为合润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4:6 的比例确认为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对合润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对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 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 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的行为;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 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按 照 4:6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分拆、合并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全合润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4月 22日 起正式生效。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X年 X月 X日《关于准予 XXX变更注册批 复》准予变更注册。


202X年 X月 X日至 20X年 X月 X日,兴全 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兴全合润分 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将“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 更基金类别、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组合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等内 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X年 X月 X日起,《兴全合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兴全 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 更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0


修改前 修改后 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场外的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 外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 上述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4、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运作期内,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分别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三)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概要 1、运作期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符合运作期提 前到期触发机制的情况除外),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按运作期滚动存续。在每个运作期内,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份额将遵守运作期内的关系约定。 2、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关系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 与合润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本基金设定在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1.2100 元时为临界点。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合润基金份 额净值在高于或低于该临界点时,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具有不同的关系约定。 运作期到期日,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 等于 1.2100元时,合润 A份额获得其份额期初净 值(1.0000元/份),而合润 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 或承担其余损失。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1.2100元之后,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与合润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 3、运作期到期日的操作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持有人 持有的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按照第二十章所 述,将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 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 额,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31


修改前 修改后 1.0000元。最后,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将再次以 4:6的比例分为合润 A份额和合润 B份额,并进 入下一运作期。 下一运作期的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将顺 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关 系约定。 (四)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触发机制 当 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 0.5000 元,则触发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在 T日起的三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的确定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的操作具体见第二十一章或届时基金管理人公 告。 (五)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 作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不高于 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 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 到期日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 额的分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 性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32


修改前 修改后 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合润基金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 的全部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确认为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在募 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 方式和发售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 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 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 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会员单 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 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 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33


修改前 修改后 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 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合润 A份额=认购份额×0.4 经确认的合润 B份额=认购份额×0.6 利息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经确认 的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合润基 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 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4


修改前 修改后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 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修改前 修改后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上市与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在基 金运作期内,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分别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合润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合润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合润 A份 额与合润 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 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


36


修改前 修改后 份额净值; 2、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运作期到期日经折算及 场内份额分拆后的份额净值,即 1.0000元;


3、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 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前 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 日),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将暂停交易,在 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后,恢复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应同时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 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 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报经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 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 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 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37


修改前 修改后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八、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 放场内申购、赎回,但不对合润 A份额、合润 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 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 相关内容)。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合润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 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且基金管理 38


修改前 修改后 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 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 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 39


修改前 修改后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 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合润基金份额 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 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数量若不能满足 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数量,赎回申请亦将被确认无 效。 的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40


修改前 修改后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合润 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 户最低合润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 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 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 41


修改前 修改后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 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 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合润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 用。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42


修改前 修改后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合润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合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合润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 5%,场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 购基金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43


修改前 修改后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办理合润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10、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处理 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基 金合同中关于“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44


修改前 修改后 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3)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 其他方式。 45


修改前 修改后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合 润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方式。合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 认后,赎回款项在 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 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合润基 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合润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46


修改前 修改后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1)本合润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合润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 用。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合润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47


修改前 修改后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或合润基金份额 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48


修改前 修改后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 到期日),本基金将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49


修改前 修改后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润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部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50


修改前 修改后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 额与合润 B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1


修改前 修改后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③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 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①全 额赎回”或“②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④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除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外,基金管理人还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52


修改前 修改后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合润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合 润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 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53


修改前 修改后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 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合 润基金份额净值。 (5)在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 日),合润基金份额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后,在 下一运作期起始日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54


修改前 修改后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的合润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合润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修改前 修改后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合润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合润基金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合润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合润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合润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 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 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 告。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合润基金份额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56


修改前 修改后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 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运作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 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A份额”与“合 润 B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 的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按照 4:6的比例合并 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合润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合润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 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合润 A份额、合 润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57


修改前 修改后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 2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业务办理程序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 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 公告。 (六)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 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58


修改前 修改后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59


修改前 修改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 产分配、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折算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如果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运作出现 终止,则在终止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运作 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60


修改前 修改后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61


修改前 修改后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 合润 B份额的净值信息,确定合润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 62


修改前 修改后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3


修改前 修改后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 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64


修改前 修改后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份 额净值和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的最低期 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65


修改前 修改后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运作期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外,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则在终止合润 A 份额 与合润 B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66


修改前 修改后 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7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合润基金份 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运作;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68


修改前 修改后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收 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方式、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69


修改前 修改后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就同一事项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 额与合润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 额与合润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70


修改前 修改后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1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合润基金份额、合 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 决。 72


修改前 修改后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合润基金 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73


修改前 修改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类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74


修改前 修改后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合润基金份 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合 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75


修改前 修改后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76


修改前 修改后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77


修改前 修改后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78


修改前 修改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代表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 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 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79


修改前 修改后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 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代表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 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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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 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 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81


修改前 修改后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 十三、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 订立《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 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82


修改前 修改后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 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 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83


修改前 修改后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以追 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 4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 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本基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 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权 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84


修改前 修改后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瞬时市场价格受公司经营 情况、证券市场供求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但在一 定的时期内,每一只股票都有其合理的价格区间, 同时,这一价格区间还将表现出时变性。 (1)量化筛选 本基金运用量化筛选的方法,用静态与动态数 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价值、成长风格特征, 选择那些价值被低估并具有稳定持续增长潜力的 股票。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 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 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Sale)增长率、盈 利(EPS)增长率、息税前利润(EBIT)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 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 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 因为市盈率相同的公司成长性差异可能很大,仅单 独比较低估值或成长性无法帮助投资者筛选出价 格合理、兼具成长性的股票。因此,本基金还采用 GARP筛选法精选股票,以避免过分依赖价值与成 长风格筛选的一些缺陷,比如由价值持续低估现象 (DASP,Decline At a Reasonable Price)和成长泡 沫破灭(GASP,Growth At a Stupid Price)带来的 投资失败。 PEG(市盈增长比率,市盈率相对增长率之比) 是本基金筛选 GARP 风格特征股票的重要指标。 PEG为不同成长性公司的市盈率提供了可比性,暗 含了获得每一个百分点增长率所需的投资成本。本 基金还考察了 PEGY(市盈增长及股息比率),具体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瞬时市场价格受公司经营 情况、证券市场供求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但在一 定的时期内,每一只股票都有其合理的价格区间, 同时,这一价格区间还将表现出时变性。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指标,精选基本 面良好,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 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定量指标方面,本基金用 静态与动态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价值、 成长风格特征,选择那些价值被低估并具有稳定 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本基金采用市盈率(市值/ 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 /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 同时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 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 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本基金 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 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为市盈 率相同的公司成长性差异可能很大,仅单独比较 低估值或成长性无法帮助投资者筛选出价格合 理、兼具成长性的股票。因此,本基金还采用 GARP 筛选法精选股票,以避免过分依赖价值与 成长风格筛选的一些缺陷。 85


修改前 修改后 而言,即市盈率相对预期盈利增长和现金股息之和 的比率。相对市盈增长比率而言,PEGY 更为可测 和稳定。同样逻辑,PBG(市净增长比率)、PSG(市 销增长比率)等则是比 PEG更稳定的指标。 (2)定性筛选 本基金认为不能完全依靠财务数据确定股票 的合理价格区间,还需要综合考察诸如财务数据质 量、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层能力与技术创新能力等 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股票合 理价格区间。本基金重点考察以下定性指标: ? ……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 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 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 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认为不能完全依靠财 务数据确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因此将综合考 察诸如财务数据质量、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层能力 与技术创新能力等,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 并最终股票合理价格区间。本基金重点考察以下 定性指标: ? …… 4、债券投资策略 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 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 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 值。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 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 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 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 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 86


修改前 修改后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 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 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 业, 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 个股; (4)与 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 司。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 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 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 追求稳定收益。 9、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 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 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 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 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 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 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 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87


修改前 修改后 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 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 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 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 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 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 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 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 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 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 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 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 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 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 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88


修改前 修改后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 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 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 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 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 300 指数+ 20%×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 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 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 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 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89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90


修改前 修改后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 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1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91


修改前 修改后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5)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10)、(11)、(13)项外,因证券市 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3)、(13)、 (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92


修改前 修改后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 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93


修改前 修改后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 国 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 反映 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 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中国国 债指数,涵盖了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沪、深交 易所)上市的 1 年期以上的国债,具有良好的流 动性和市场代表性。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94


修改前 修改后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 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风险。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95


修改前 修改后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 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96


修改前 修改后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97


修改前 修改后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98


修改前 修改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合润基金份 额、合润 A份额净值与合润 B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合润 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净值与合润 B 份额净值结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 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 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 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 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99


修改前 修改后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合润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T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其中,T日合润基金份额数量为合润基金份额、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数量之和。 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运作期的份额净 值计算 (1)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 算以三年为一个计算周期。 (2)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 4:6的比例 分成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因此 4 份合润 A 份额与 6份合润 B份额净值之和将等于 10份合润 基金份额的净值。任一个运作期内,合润 A份额与 合润 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若T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1.2100 元时,合润 A份额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 /份);而合润 B份额将根据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 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关系求得。 2)若 T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1.2100元之 后,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合润 A份额净值等于其份 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与根据合润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所求得的合润 A份额净值增长之和;而合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100


修改前 修改后 润 B 份额将根据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份额净值与 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关系求得。 (3)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 在第 i个运作期内 T日时,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1.21,0 1 1 1.00 1 1.21 1A MAX Nav Nav ? = + × = + ; ( 0.4 ) / 0.6B ANav Nav Nav= ? × 。 其中,Nav、 ANav 与 BNav 分别为第 i个运作 期内 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 A份额净值与 合润 B份额净值。合润 A 份额净值与合润 B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101


修改前 修改后 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2


修改前 修改后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 103


修改前 修改后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104


修改前 修改后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105


修改前 修改后 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6、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106


修改前 修改后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 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 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 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 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 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107


修改前 修改后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 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运作期内也不单独 对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 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108


修改前 修改后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 额的分拆 在本基金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即运作期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的基 准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即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 1、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指运作期到 109


修改前 修改后 期日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 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 并且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2、运作期到期日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指运作 期到期日,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场内的合润基金 份额按照 4:6的比例分拆成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行为。届时,分拆后的合润 A份额、合润 B 份额与场内、场外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均为 1.0000 元。下一运作期内,分拆后的合润 A份额、合润 B 份额将顺延上一运作期内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 额的关系约定。 (三)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润 A 份额折算成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合 润 基 金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合 润 A 份 额 数 1.0000 ANav Nav Nav × × =折算前合润 A份额数 ANav× ; 合润 B 份额折算成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合 润 基 金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合 润 B 份 额 数 1.0000 BNav Nav Nav × × =折算前合润 B份额数 BNav× 。 运作期到期日,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折算 成的合润基金份额数,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 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110


修改前 修改后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合润 A 份额与 合润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分拆的公告 1、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到期日 合润 A 份额、合润 B 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 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 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最 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运作期的提前到期 (一)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触发机制 本基金设定当某一运作期内,合润基金份额净 值不高于 0.5000元时,则触发该运作期提前到期机 制。 (二)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触发日及运作期 提前到期日 1、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触发日 某一运作期内,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 0.5000元时的工作日,即为该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 的触发日(T日)。 2、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触发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运作期将提前结 111


修改前 修改后 束。运作期提前结束的工作日即为运作期提前到期 日。 (三)运作期提前触发机制的实施 1、触发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 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2、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操作与第二十章所述 的操作一致,并进入下一运作期。具体操作见届时 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提示公告 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期 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 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事 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二十二、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的终止运 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 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折算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合润 A 份 额、合润 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合润基金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 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


修改前 修改后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运作期到期日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按届 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 合润基金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合润 A 份额折算成合润基金份额数=折算前合 润 A份额数 ANav Nav × ; 合润 B 份额折算成合润基金份额数=折算前合 润 B份额数 BNav Nav × 。 合润 A 份额、合润 B 份额折算成的合润基金 份额数,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 1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合 润基金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13


修改前 修改后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14


修改前 修改后 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115


修改前 修改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公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116


修改前 修改后 告书 本基金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 3个 工作日前,将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合润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净 值与合润 B份额净值和合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 A份额净值、合润 B份额净值和合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 A份额净值、合润 B份额净值和合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或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117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九)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 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 于 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 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18


修改前 修改后 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 A份额 与合润 B份额的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到期 日合润 A 份额、合润 B 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 分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的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 告。 在运作期到期日的操作中,本基金所有基金份 额的份额净值都将折算为 1.0000元。本基金运作期 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就相关折 算业务不断予以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合润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 的事项;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19


修改前 修改后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 23、本基金运作期的提前到期; 24、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5、本基金实施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 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26、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终止运作; 27、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合 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的份额折算; 28、合润 A份额、合润 B份额上市交易;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合润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120


修改前 修改后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基金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的情况。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121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 A 份额净值、合润 B份额净值、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 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 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122


修改前 修改后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同意。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23


修改前 修改后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收 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方式、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24


修改前 修改后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25


修改前 修改后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6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合润基金份 额、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向合润基金份额、合润 A份额与合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合润 A 份额与合润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的最低期限。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 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127


修改前 修改后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 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 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 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 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 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 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 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 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28


修改前 修改后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 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129


修改前 修改后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所查阅。 二十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