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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C(005101)

关于召开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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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445号)和《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029号)进行募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和基金”),并 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 政策、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 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8日起,至 2020年 10月 31日 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2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9日,于该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 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 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 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 自 2020年 9月 28日起,至 2020年 10月 31日 17:00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 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西环广场塔 3办公楼 1217室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 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 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 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 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 2日(2020 年 11月 2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 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6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7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西环广场塔 3办公楼 1217室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 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作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 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交易日 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 赎回的限制。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选择期内,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费用。选择期结束后, 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的 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1)将转为安和 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1),本基金 的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 110050)、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5101)将转为安和基金的 C类基金 份额(基金代码 110050)。无意持有安和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 出安排。 8 2、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选择期期末集中支付。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8日





9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 金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 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和《<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并根据《<关于易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此外,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 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 到期日赎回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 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后的《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 10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8日








11 《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2年 11月 26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事宜属于对本基金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 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12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安和基金)。 (二)调整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 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1个月。 而安和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安和基金设置 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而安和基金估值方法上与本基金存在差异,例如,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 付。而安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转型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含转型前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 型后,其在该销售商下的该交易账号的安和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资。 对于转型前未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安和基金 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转型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安和基金的 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六)调整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的要素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等,在追 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而安和基 13 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安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条款均与本基金不同。 (七)调整基金费率 1、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转型后,安 和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转型后,安 和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分别为 0.30%、0.01%、0.05%,转型后,安和基金设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类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A类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安和基金的申购费及赎回费调整如下: (1)A类份额申购费调整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安和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3% 1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安和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安和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4 (2)赎回费率 安和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对于投资者在安和基金转型前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持有期 限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有期限,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 统记录为准。 (八)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 安和基金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本基金则没有该摆 动定价条款。 (九)增加侧袋机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安和基金 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十)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 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 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5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型、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 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 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 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转型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 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议案。 (三)运作方式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 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1个月。 转型后的安和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提示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的变化。 (四)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 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 险。 16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8日








17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章节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 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本基金由易方达月月利 18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 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成。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 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 19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并在 2012年 6月 19日发 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 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20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 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1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8、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月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 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 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 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以此类推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 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 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22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收益


5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37、《业务规则》:指《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开放期 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23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净值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 24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 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月的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 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如果本基金 实施份额折算,基金面值会相应 改变。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为 C类基 金份额。具体费率结构及费率水 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25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 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 则,设 A 类、B 类、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 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 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 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四、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与 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26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 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27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 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 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 四 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成。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年 11 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1445号 ) 和 2012年 11月 8日《关于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 部函[2012]1029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 11月 16日至 2012年 11月 22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 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1月 26日正式生效。 20XX年 XX月 XX日至 20XX 年 XX月 XX日,易方达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 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 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 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 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XX 年 X月 X日起,原《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易方达安和中短 28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转为易方达安 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易方达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类基 金份额将转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 份额。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在出现前 述情形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 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29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日期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月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日期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 民币 1.00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 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 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 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 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30 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 者可在 T+2日后(含 T+2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7日内(含 T+7 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 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 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31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 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 (含 T+2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 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32 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 临时停止交易;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 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7、 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 A类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33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 临时停止交易。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出 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 类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34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 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 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 35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按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 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 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 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36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 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 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 管。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 期日前提起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 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 相关销售机构。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 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金总份额 10%部分作为当 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37 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38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9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 相关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号 105室 -42891(集中办公 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第 六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 40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 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 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41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42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43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44 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45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费用; (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 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 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 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 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46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7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 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 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48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 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49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50 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 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 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 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51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 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52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 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 式、程序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53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54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 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 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 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 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 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55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56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 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 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57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 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 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 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八 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58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 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 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 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 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 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59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 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60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 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 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第 十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 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 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 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1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 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 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 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 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 62 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 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 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 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 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 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 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 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 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 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 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 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 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 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 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 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 达 100%,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 理需要的前提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 比例最高可达 9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 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 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 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 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 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 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短期限正 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 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 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 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 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 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 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 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 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 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 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年(含)的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为实 现本基金投资目标,采取如下投 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券,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基金 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 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 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 上,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 势,积极调整本基金的组合久 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 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 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 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 63 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 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 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 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 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 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 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 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 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 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 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 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 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 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投资信用 评级不低于 AA级的信用债,其 中 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 比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 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70%, 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 例为 30-100%。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 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 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 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策略 提高组合收益。 6、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 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 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可适当 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 例。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 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调 整组合久期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 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64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 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 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5 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 (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 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 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债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 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66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 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 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 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 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 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67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 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 剩余期限以一天进行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 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 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 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 -3年)指 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1 -3年)指 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 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中短期债券,因此, 中债综合财富(1 -3年)指数收 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 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 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 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68 券。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 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 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69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 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 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 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 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 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70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71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 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72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73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 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 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74 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75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 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76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5%。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依照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3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依照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3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按 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77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 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 4到 10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 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依 照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 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 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 78 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 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 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 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 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 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 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 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 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 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 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 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 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 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 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79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 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 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 公告。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 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 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 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80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81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 82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 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5、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30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 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365)/10000]×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 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 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30日年化收 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83 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 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 天数与 30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 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 诺。 30日年化收益率= [((


)× 365)/10000]×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30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 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 成立不足 3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 84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定的事项; (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 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85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 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0、《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30个工作日、 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 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86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总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87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 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 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个工作日 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50个工作日不满二 百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88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8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 上。 二 十 、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 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 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 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九 部 分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 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90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十 一、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 二 十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并从其解释。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 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安 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91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三、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 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92 附件二: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证券时 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 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特 此 授 权

















( 证 件 号 码 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 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 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93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94 95 附件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 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