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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A(150217)

新能源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
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
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本基金基础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代码:164905;稳健收益类份额: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基金代码:150217,场内简称“新能源 A”;积极收益类份额:
交银新能源 B份额,基金代码:150218,场内简称“新能源 B”)的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10月 16日起至 2020 年 10月 27日
17:00 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网络/移动
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下文
“四、投票方式”部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2 
 
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票的提交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10 月 1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即该日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或管理人认可的其他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3 
 
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
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
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
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10月 16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7日 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4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账户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以登录托管其账户的证
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席位/单元直接参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交易的新能源 A及新能源 B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交易系统参与
投票。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0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7日,每个交易日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选择的投票简称、投票代码及参与提
案名称列示如下: 
1)参与投票基金信息: 
场内简称 基金代码 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 
新能源 A 150217 新 A基投 369005 
新能源 B 150218 新 B基投 369006 
2)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如附: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案(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
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账户持有新能源 A 及新能源 B 的持有人,可以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10月 20日上午 9:15至 2020年 10月 27 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3、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
5 
 
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B股境外代理人; 
(6)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上述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基金份额数量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
效投票,不计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交银新能源A份额、
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需代表交银新能源份额出具表决意见,
请采用本公告所载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三)基金管理人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官方 微信(微信号:交银施罗德)和官方 APP(交银基金),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基 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身份验证程序后登陆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10月 16日 9:30起至 2020年 10月 27日 17:00止(以 基金管理人指定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表决时间为准)。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该等授权仅限于纸质投票方式)。根据 6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 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 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 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 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7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 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 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 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 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8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 10月 27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 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 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单一网络方式表决时,以第一次有效的该种 表决方式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管理人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重复投票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结果为准。 (4)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9 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表决参与人需于权益登记日实际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 2)网络表决票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 有效。 (6)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 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多次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以本公告“七、 计票”部分确定的优先顺序的内容为准。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 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 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10 银新能源 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11 要求于 2020年底前完成本基金的规范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 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当天(即 2020年 9月 25日) 开市起至当日 10:30止,10:30后恢复交易。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交银新 能源 B份额的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即 2020年 10 月 28 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止,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 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12 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13 附件一: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转型,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授权基金 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的前 提下,确定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制定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 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14 附件二: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类别: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交银新能源份额 【





】 交银新能源 A份额 【





】 交银新能源 B份额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 15 说明: 1.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 用的证件号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见的,在相应栏内划“√”,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类别在相应栏内划 “√”,未进行勾选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4. 未填表示意见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5. 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 16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fund001.com)及《上海证券报》于 2020年 9月 25日公布的《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 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17 签署日期: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 则其授权无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www.fund001.com)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8 附件四: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年 3月 2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事宜。 本次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及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一)转型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拟变更为“交 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交银新能源指数 (LOF)”)。 2、申请子份额终止上市 19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 务。 3、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 转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为交 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外份额,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 机制。 4、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 5、增加自动清盘条款 增加“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调整基金费用的种类 7、修改估值对象、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条款 8、修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关条款 9、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10、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修改 为“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11、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交银施罗德国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 等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交 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 相关内容。 (二)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20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开放日的选择 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和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暂停申 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日终,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 交银新能源 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交银 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 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持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 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交银新能源 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 交银新能源 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 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 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份额数×交银新能源 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 的转换比例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交 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外份额。交银新能 源指数(LOF)份额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下申请上市交易。 (四)《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 效 21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照本说明的附表。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 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授权,确定有关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的日期、制定实 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 并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日起生效。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 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通过基金份额持 有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22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 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前完成本基金的规范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 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


1、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 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 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A份额将 变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 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将变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 而发生较大变化。 2、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 内份额前,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退 出:1)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交银新能源 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交 银新能源B份额,或者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 合并为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 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由于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 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 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2)在场内进行 交易。 23 3、转换前若存在溢价交易的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持有 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仍可正常 交易。期间,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均按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 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 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均按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 内份额。因此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 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 量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转换后份额因为不足 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 的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 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买卖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 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后可能无 法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 24 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四)《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1、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 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25 附表: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基金合同前后修改对照表 章节(以变更后的 章节为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的条款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书面表决意见、书面意见 表决意见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国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以及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26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交银施罗 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第二部分


释义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部分


释义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 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 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国 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国 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国 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国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 A 与新能源 B上市交易公告书》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国证 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 公告书》 第二部分


释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27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第二部分


释义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第二部分


释义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售机构的 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售机构的 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28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 第二部分


释义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 第二部分


释义 29、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指数 29、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二部分


释义 30、交银新能源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也不可以选择基金 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进行基金份 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 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31、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指交银新能源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或投资者 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32、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指交银新能源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或投资者 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部分


释义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 额和上市交易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 新能源 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本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第二部分


释义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第二部分


释义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 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部分


释义 4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 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第二部分


释义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交银施罗德国证 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40、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实施日期 第二部分


释义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42、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第二部分 释义 5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4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30 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 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56、自动分离: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交银新能源A份 额和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交银新能源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第二部分 释义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交银 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 10%的情形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第二部分 释义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 释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31 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下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本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交银新能源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 份额(即“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其中, 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 售。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 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场外交银新能源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场内认购份额 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交银新能源份额设置 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 申购和赎回,暂不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 码不同,但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42 号文注册,自 2015年 3月 9日起向社会公 开募集,于2015年 3月20日结束募集工作, 并于2015年 3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 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 20XX 年 X 月 X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 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收益 32 3、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 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与交银 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之间的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有关本基金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内容详见基金合同第十 部分“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交银新 能源份额,按 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 分拆为 1份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 1份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每 1份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 1份交 银新能源 B份额,申请合并为 2 份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交银新能源份 额不进行分拆,也不进行自动分离。场外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后,可按照场内的交银新能源份额配对转换 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内 容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 算”),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交银新 能源 B份额配比保持 1∶1不变。经定期份 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交 银新能源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将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 折算产生的每 2 份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 1 份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和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 6、自动分离或配对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 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 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 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最 终的计算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 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 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分别进 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交银新能源 A 和分配以及其他部分条款,补充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 权,定于 20XX年 X月 X日正式实施基金 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 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3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本金及交银新能源 A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为高预 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在优先确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交银新能源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 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 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交银新能源 A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交银新能源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 剩余资产净值计为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净 资产。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净值等于 1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 1份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4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T 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 T 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交 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tA RNAV /)1( ??


NtA RNAV /)1( ??


5.0 5.0 A B NAVNAVNAV ???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 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NAV为 T 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NAVA为 T 日交银新能源 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NAVB为 T 日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 35 额参考净值; R 为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基准 日和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 算出来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 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场外交银 新能源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 额将按 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 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 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 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可在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36 新能源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 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 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 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交银新能 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利息折算 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交银新能源 A 和交银 新能源 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37 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38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 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 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 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 的上市交易 第七部分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 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新 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申请 分拆成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交银新能源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 交银新能源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交银新能源份 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9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 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两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 民币; 5、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0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原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 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 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交银 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 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 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交银新能源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本基金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和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 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 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 金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41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 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 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和场外销 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 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交银新能源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交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交银新能 源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42 户;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交银新能源 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时,除指定赎 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7、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交银新能源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请,赎回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3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本基金 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44 备案。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交 银新能源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剩余 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交银新能 源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交银 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45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46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 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的赎 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 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 外的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47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 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交银新能源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 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 48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 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9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交银新能 源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 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投 资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转托管仅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新 能源份额,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 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或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每 2份交银新能源份 额按 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 1份交银新能 源 A份额和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50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新 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单独申请场内 赎回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但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可将每 1 份交银新能源 A份 额和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合并为 2份场 内交银新能源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或跨 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 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经跨 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 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每 2 份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分拆为 1 份交银新 能源 A份额和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将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场 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交 银新能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交银新能源份 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 更办理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需办理已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交银新能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交银新能源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51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四、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转让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办理场内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之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本基金的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与交银新 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 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新能源 A 52 份额与 1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新能源 A份 额与 1 份交银新能源 B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不可以进行份额 配对转换,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 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交银新能源 A 份额 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 定份额的 2份的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 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 1:1。 4、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 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交银 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3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 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当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消除, 基金管理人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 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 则,本基金合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4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购与赎回申 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 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交银新能 源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交银新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 交银新能源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4)按规定受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5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 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价 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 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 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的交银新能源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交银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56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 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 申购、场外认/申购、上市交易、分拆合并 等)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1)终止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以及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依据基金合 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7 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 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类似表述)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 方式;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费方式;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8)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9)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 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上市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9)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提供商签 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58 他情形。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 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 合并。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②指有效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 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不少于二分之一,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其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9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 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 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第八部分


基金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60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交 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61 份额持有人大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 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自份额类 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 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62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 能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自份额类 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 额、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63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以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 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 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以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为主要投资对 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 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照国证新能源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照国证新能源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64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 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 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实 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 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 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 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 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 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 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 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跟踪 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 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 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 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 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 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 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6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10)、(20)、(21)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除上述第(2)、(7)、(12)、(13)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66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 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采取了 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共有三类 份额,其中交银新能源份额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 组合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 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财产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67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 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 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 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68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 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 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69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70 金资产估值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交银新能源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 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 以内(含第 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71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交银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 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交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72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交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73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 费率为 0.0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 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 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 5万元,若季度不足 5万元 时按照 5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 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提供商所签 订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 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 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 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 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74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存续期内不 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75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对于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 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存续 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 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折算基准 日不足 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 算;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个月内发生过不定 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 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 折算,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 准日前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 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交银 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的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1)在每个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 基金将对当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新能源 A 份 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交银新能 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76 1:1的比例。 (2)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A份额持有人, 以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 部分,获得新增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 分配。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 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 增加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 (3)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以 每2份交银新能源份额配比1份交银新能源 A份额进行份额分配,获得新增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场外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交 银新能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分配。 (4)折算不改变交银新能源 B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 的原因,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小误差,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公式 (1)交银新能源 A份额 后前 AA NUMNUM ?


000.1AV ?后AN


2 000.1--NAV AV 前前后 ANAVN ?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前前 NAV NAVNUM AA )000.1( ?? 其中: NUM A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77 源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2)交银新能源 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交银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 额数。 (3)交银新能源份额 2 000.1--NAV AV 前前后 ANAVN ?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前后前 ) NAV NUMNAVNAV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总份额 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交银新能源的份额 数 + 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 交银新能源 A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UM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78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暂停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份 额的上市交易、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及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交银 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元或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 额折算。 1、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 1.500元时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定 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交 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交 银新能源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获得 新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分配。交银新能 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份额数量 相应折算增加; 2)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A份额持有人,以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 分,获得新增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分 配。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份 79 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交银新能源 份额; 3)折算前的交银新能源 B份额持有人,以 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 分,获得新增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分 配。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 新能源 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份 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交银新能源 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 的原因,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小误差,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交银新能源 A份额 000.1AV ?后AN


后前 AA NUMNUM ?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 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 前前 AA NAVNUM


其中: NUM A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2)交银新能源 B份额 000.1AV ?后BN


后前 BB NUMNUM ?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 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80 )000.1( ?? 前前 BB NAVNUM


其中: NUM B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份额数; NAV B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B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3)交银新能源份额 1.000 AV ?后N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 前前 NAVNUM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 前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交银新能源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数+交 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交银新 能源份额数+交银新能源 B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银新能源份额数 其中: NUM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 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81 小于或等于 0.250元时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 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交 银新能源 A份额、交银新能源 B份额、交 银新能源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1)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新能 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2)交银新能源 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新 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调整 为 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相应 折算增加交银新能源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交银新能源 B份额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份 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4)交银新能源 A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由于计算过程尾差处理 的原因,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小误差,该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交银新能源 B份额 000.1AV ?后BN


000.1 前前后 BB B NAVNUMNUM ?? 其中: NUM B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份额数; 82 NUM B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份额数; NAV B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B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2)交银新能源 A份额 000.1AV ?后AN


后后 BA NUMNUM ?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 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000.1- ?? 后前前 AAA NUMNAVNUM 其中: NUM A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A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 源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3)交银新能源份额 1.000 AV ?后N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 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1 前前 NAVNUM ? 折算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总份额数=交银 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交银新能源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数 83 其中: NUM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 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过程中的尾差处理方式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新能 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期间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与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上市交易、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及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 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折算基准日 不足 6 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 算。 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 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 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 算,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 日前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 84 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85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并在本基金正式实 施转型前,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交银新能 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86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交银新能源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 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银新能 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交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交银新能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87 18、交银新能源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交银新能源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交银新能源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 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恢 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折 算、不定期折算); 24、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上市交易; 25、交银新能源 A 份额、交银新能源 B 份 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的设定及其调整;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2、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3、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30、 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8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十二)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况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交 银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89 金的信息披露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 并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 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 新能源 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份额的资产 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90 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对三类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 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变更注册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经 20XX年 X月 X日交银施罗德国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 20XX年 X月 X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