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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50A(150123)

建信50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其中:
建信央视 50 份额代码为:165312;建信央视 50A 份额代码为:150123;建信央
视 50B 份额代码为:150124)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
件人。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咨询。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2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系统。 
5、电话授权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电话授权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电话征集授权通道。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
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
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10 月 16 日,即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
括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送交方式 
1、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
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3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在 2020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指
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
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官方微信(微信号: 建信基金)、官方网站(http://www.ccbfund.cn)设立个人投资者投票专区。 (2)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 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 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 (400-81-95533)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的外呼电话授权基金管 理人进行投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 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 注意。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 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6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 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 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7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 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 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基金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 年 9 月 25 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 10:30。基 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 额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计票日)起停牌,并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发布日 10:30 复牌。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8 附件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 9 附件一: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 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 配原则、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费率水平、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 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等内容且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并将本基金更名为“建信央视 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 附件四《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 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 10 附件二: 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 年














11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


12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 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13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 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14 附件四: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 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 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2、本次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 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 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建 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基金份额的分级、配对转换和折算机制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不再设置基金份 额的分级、配对转换和折算机制,并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LOF)。 15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选择期期间,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日常转换业务,以及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原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卖出建信央视 50A份额、建信央视 50B份额或者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 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 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 由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 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 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 赎回、日常转换的方式及限额等。 (四)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终止上市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 业务。 (五)基金份额的折算与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建信央视 50A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转换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建信 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 由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外份额转换的建信央 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数=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 内份额或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建信央视5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6 由建信央视 50A 份额转换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基金份额数=建信央视 50A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建信央 视 50A 份额的参考资产净值÷1.0000。 由建信央视 50B 份额转换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基金份额数=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建信央 视 50B 份额的参考资产净值÷1.0000。 基金份额转换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 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 1 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 的风险。基金份额转换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六)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就转型后形成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七)《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 后续安排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基金名称将由“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建 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详见后续公告。 (八)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17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份额的分类: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 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跟 踪。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 18 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0)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19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7)、9)、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一只基于基本面因素选股的创新型指数,由中央电视台 财经频道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发,于 2012 年 6 月 6日正式发布。央视财 经 50 指数是以“成长、创新、回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五个维度为考察基 础,从财务与资信评级两个角度进行评定,在 A股市场上遴选出 50 家优质上市 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维度进行权重优化后编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央视财经 5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本基金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 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 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2)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央视财经 5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22 (13)基金资产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23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4)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24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或采用调整 25 后的支付方式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5、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6)申购费、赎回费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 元 1.20% 200万元≤M<500万 元 0.80% 26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情形 场外费率 场内费率 N<7日 1.50% 1.50% 7日≤N<30日 0.50%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7日 1.50% —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基金管理费率 1.0%


基金托管费率 0.22% C类销售服务费 0.3% 指数许可使用费 年费率 0.05%,每季度下限为 5万元人民币


注: 1 年=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1650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 27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将由 分级基金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央视财 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参加会议的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 自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 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 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 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 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 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届时,基金 28 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三)基金变更前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1、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转型前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建信央视 50 分级终止分级运作前作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前,分级运作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建信央视 50 分级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转型后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建信央视 50 分级转型后仍为指数型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保持不变,主 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后,鉴于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不同,存在基金终止分级 运作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 2、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不含份额转换基准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 视 50B 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由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者以溢 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3、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折算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 风险 转型后,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仍为央视 50 指数,折算前后,对于原建信 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来说,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 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 A 类 29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 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但在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 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 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份额折算的风险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 视 50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场内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而造成损失。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 央视 50B 份额,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 1 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 金资产的风险。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 5、由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 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6、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折算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后, 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 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方可申请赎回。 在建信央视 50 分级转型前,原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将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卖出或者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建信 30 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 转换,最终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1 五、《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所属部分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32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 33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 日起执行。 34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 35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 日起执行)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6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标的指数:指央视财经 50指数 19、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建信央视财经50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建信央视财经50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建信央视财经50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37 20、建信央视 50 份额: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1、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及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22、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及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23、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4.5%”。每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38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 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的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7、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39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 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及 买入的基金份登记在本系统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40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2、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42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 称 47、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48、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43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57、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建信央视 50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2份建信央视 5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 建信央视 50A份额与 1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44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1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份建信央视 5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6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建信央视 50A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45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 括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 总和)的 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 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6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 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 47 式基金 7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 员的资金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48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央视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 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实现对央视财经 5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建信央视 50份 额将按 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 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 建信央视 5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 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建信央视 50A 份 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力争实现对央视财经 5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央视财经 50 指数 六、上市交易所 49 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分 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建信 央视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 央视 50B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 信央视 50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的提供 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万份(基金发售结束后, 该部分基金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且持有期不少于 3年。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0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所 有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建信央 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央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51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50 号)核准。 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效。 自 2020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日,建信央 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信央视财 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原则、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费率水平、 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等内容 且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建 52 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份额转换基准 日次日起,《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所有内容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 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53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所有内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第七部分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 央视 50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 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54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 代码上市交易; 2、上市首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开 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行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 A 类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5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建信央视50A与建信央视50B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 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建信 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 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56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八部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 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建信央视 5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 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建信央视 50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与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57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建信央视 50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调整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8 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建信央视 50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建信央视 5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59 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建信央视 5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60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61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2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63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建信央视 50 份 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场外及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关公告。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64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65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 行。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66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 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7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入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7、9 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68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上述情况的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 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9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 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70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建信央视 5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71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建信央视 5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 建信央视 5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72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建信央视 50 份 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建信央视 50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建信央视 5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5)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2)部分延期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73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建信央视5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 额,以及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央视5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50份额可以 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74 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央视50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50A份额、 建信央视50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建信央视5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建信央视5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 易或建信央视 5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75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央 视5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建信央视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76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 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 77 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删除“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所有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7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79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 80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81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建信央视 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 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确定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8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83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84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 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85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86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 央视 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份额申购、赎回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7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88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89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央视 50A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0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91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2 事项应当回避。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93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94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 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5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 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 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96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97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98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 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99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100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101 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含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02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 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103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 104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105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106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107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108 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109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110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 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11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112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份额与建信央 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 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 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 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113 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 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 分基金份 额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 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114 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 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115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 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 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116 他义务。 第十三部 分基金的 投资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 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股)、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 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 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力争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17 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 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 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18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 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 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央视财经 50指数为标的指数,原 则上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 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 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 119 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通过事先设置目标跟踪误差、 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严格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 围内,控制与标的指数主动偏离的风险。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达到有效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目的。 2)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 各类限售股获得流通权等原因而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 时,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最新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 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 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通过事先设置目标跟踪 误差、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严格将跟踪误差控制 在规定范围内,控制与标的指数主动偏离的风险。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达到有效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目的。 2)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 各类限售股获得流通权等原因而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 时,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最新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 120 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 运行。 ③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 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④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 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 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 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 的建仓或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同时,本基金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 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 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 金合法规范运行。 ③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 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④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 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 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 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 121 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 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实 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达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1)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 资产,这部分资产可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 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状况、股 票市场估值水平、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测评,以确定 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 入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 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 小化。 同时,本基金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偏离 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 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 方案,实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 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 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 高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122 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多头对冲现 货市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上 涨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 场中卖出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的下行风 险,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根 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 月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如果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为标的 的股票指数期货,则将选择与目标现货组合相关性较强的指 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基金将综合权衡 所承担的基差风险、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确 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以当前 投资组合和目标投资组合的差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 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 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 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 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 强对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 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适 当的超额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 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 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值被低 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通过 123 (4)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 的期货合约数,计算得到合约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 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5)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基金 将利用各类近期合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一定的套保收 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基差的大小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 依据。 (6)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值的变动情况, 动态确定套期保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 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 定一定的阀值,当套期保值比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时,调整 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四、投资限制 深入研究,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 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达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1)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 票资产,这部分资产可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 股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 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 素进行分析,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 的测评,以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 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 124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 买入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 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多头 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 格大幅上涨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 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 市场的下行风险,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 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 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如果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 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则将选择与目标现货组合相关性 较强的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基金 将综合权衡所承担的基差风险、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 本等因素,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以 当前投资组合和目标投资组合的差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125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β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 具体的期货合约数,计算得到合约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 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5)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 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合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一定的 套保收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基差的大小程度作为合约转 换的主要依据。 (6)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 值的变动情 况,动态确定套期保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 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 本,设定一定的阀值,当套期保值比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 126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时,调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 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 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 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 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127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7、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该类金融 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 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 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 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基金管理人遵守审慎经营原则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加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历史申赎数据、出借 128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8)、 (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本基金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借券 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与和准入管理,对不 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 券证券公司最近 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 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9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 50指数是一只基于基本面因素选股的创新型指 数,由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发, 于 2012 年 6月 6日正式发布。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以“成长、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 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30 创新、回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五个维度为考察基础, 从财务与资信评级两个角度进行评定,在 A 股市场上遴选出 50 家优质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维度进行权重优 化后编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央视 50 价格指数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 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指数收益率+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 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央视财经 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央视财经 50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 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131 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 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2 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133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9)、(10)、(12)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134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5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36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50指数是一只基于基本面因素选股的创新型 指数,由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 发,于 2012 年 6 月 6日正式发布。央视财经 50指数是以 “成长、创新、回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五个维度为 考察基础,从财务与资信评级两个角度进行评定,在 A 股 市场上遴选出 50 家优质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 维度进行权重优化后编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 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央视财经 50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 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指数收益 137 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 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 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央视财经 50 指数,其风险 138 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 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3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140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五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 141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 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 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142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143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144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145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 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146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147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148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149 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150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15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152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53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54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 和方法为: H=E×0.05%/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 提金额收取。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155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 按照 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根据基金管理人 出具的付款指令按季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 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 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15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或采用调整后的支付方 式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157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158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59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160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删除“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所有内容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任;;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 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161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 分基金的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2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163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6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16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1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建信央视 50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 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建信央视 50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167 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以 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169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0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71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0、建信央视 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 28、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暂停上市交 易、恢复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172 29、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终止运作; 3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173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央视 50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和建信央视 50B 的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 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174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 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 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媒介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175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76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77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7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79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 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 部分违约 责任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0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 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 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 算交收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181 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 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82 第二十二 部分 争议 的处理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 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 湾、香港、澳门地区)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183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 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84 第二十四 部分 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