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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优信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会议投票时间自 2020年
8月 22日起,至 2020年 9月 21日止,已于 2020年 9月 22日在上海计票。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68,351,332.8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74,290,355.33份的 92.01%,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数(单位:份) 
同意 68,351,332.87 
反对 0 
弃权 0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基金管理人的两名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
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法律意见。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参
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
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9月 22日表决通过
了《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
本公告的次日,即 2020年 9月 25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自 2020年
9月 25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且不再计提管理
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4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13092号
申请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委托代理人:戴振敏,女,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九月十
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
人于二○二○年八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八月二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5号全华信息大厦 4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
表汪泱的监督下,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胡迪、戴振敏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九月
二十一日止,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68,351,332.87份,占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权益登记日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74,290,355.33份的 92.0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68,351,332.8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
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对《关于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