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证券分级(50201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 2020年 9月 21日、9月 22日在《证券 日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70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7月8日正式生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 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 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 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 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2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0年 9月 22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8日 17:00点以前(投票 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5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 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 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年 9月 22 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2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 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 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年 9月 22 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2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0年 10月 2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7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证券公司份额”,基金 代码:502010,场内简称“证券分级”,包括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易方达证券 公司分级 A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1,场内简称“证券 A”)、易方达证券公 司分级 B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2,场内简称“证券 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 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转 0 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A 类份额、B 类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证券公司份额。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 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 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9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 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 告发布之日(2020年 9月 21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 2020年 9月 22日开市复 牌,同时,自 2020年 9月 21日起暂停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场内分拆业务。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 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自 2020年 10月 29日(计 票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开市复牌。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附件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 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3日 10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 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 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具体 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 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1日 11 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5年 7月 8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基础份额, 简称“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代码:502010,场内简称“证券分级”,包括场内份 额、场外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1,场内简称 “证券 A”)、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2,场内简称“证 券 B”)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 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 12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 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各类份额代表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基础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仅有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可以在场内场外 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额可上市交易;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 申购赎回。此外,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 转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 可以将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在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恢复上市交易。 (五)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其转换前场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13 金(LOF)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 查询、核对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 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期的计算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转换为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 持有期计入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 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 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 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特点及 监管部门有关最新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订。 (八)根据转型后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 1、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为“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修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修改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投资范围相关表述,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九)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 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 (十)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B类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15 (十一)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交易、赎回、转换转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 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包含 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将暂停,具体恢复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场内分拆业务继续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 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或赎回、转出易方达证券公 司分级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将转换 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 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16 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 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 购、赎回、日常转换方式等。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日 终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 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易方 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份额折算转换计算 公式如下: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的转换 比例=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 分级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 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或易方达证 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6位,小数点第 6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经转换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的零碎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转换后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 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基金 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 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自 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转换完成后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其中易方 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证券 公司分级 B类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转换后风 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易方达 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A 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 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 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 原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 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 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将无 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 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份额前,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 18 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按照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 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A 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或者易方达证券 公司分级 B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合并为易 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场内卖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或者按照易方达证券 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转换 转出。 由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 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 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 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 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 成损失的风险 转型选择期间,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易方达证券公 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均按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按其基金 份额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 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方达证券公 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19 4、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均按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 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因此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 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 在转换后发生变化。 5、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类份额和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和易 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 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 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份额恢复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 生效及后续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及《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 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 (五)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 照表请详见附件四。 20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提交 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易方 达证券公司分级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基金转 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 级 B 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 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 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 21 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1日 22 附件二: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 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 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23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24 附件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5 附件四:《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 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易方达证券公司指 26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本基金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27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 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 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9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 元:指人民币元 29.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1.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其中场外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 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 30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 数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 遵守 45.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 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 A类份额与 B类份 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 B类份额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6. 易方达证券公司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易方达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7. 易方达证券公司 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 A: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份额 48. 易方达证券公司 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 B: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 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3、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 金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B类份额 49.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 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1.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 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 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过程 5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5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32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 10%


59.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 B类份额的行为 60.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易方达证券公司基础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 A 类份额、易 方达证券公司 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1.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 换为 1 份 A类份额与 1 份 B类份额的行为 63.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A类份额与每 1 份B类份额申请按 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6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6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6.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67.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 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 净值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33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69.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 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 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 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 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70.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 2015年 n月 n日 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 n月 n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71. 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72.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 每份 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 1.0000 元 73.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 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如某一运作周年 A类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 74.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 益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34 7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 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 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日本基金每份 A类份额、每份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 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8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 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类份额”),与预期 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B类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在存续期 内始终保持 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 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且与本基金相同托管 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 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6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运 作与净值 计算规则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章节 全部内容 无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修改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全部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根据 2015年 4月 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670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 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月 8日 正式生效。 2020年 X月 X日至 2020年 X月 X日,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XX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 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金 37 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年 X月 X日起,原《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修改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8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 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修改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 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 项按照《基金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理。 39 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 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 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时,本 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 并公告。 六、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 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修改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 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40 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 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41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础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础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结 42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T日)起 7个工作日内(T+ 7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3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基础份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至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44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 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45 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 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46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10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 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9、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47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48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 和)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9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50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 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A类份额、B类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的基础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份额、B类份额只能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申购与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转指定。 (3)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51 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其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 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 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2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 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 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删除“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十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修改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5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55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56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 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57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58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59 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 6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 B类份额,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 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61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3、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 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修改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 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 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62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63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 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和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1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 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12)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 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1)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且与本基金相同托 管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 定变更为 ETF联接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64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日; 65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6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67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 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8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 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69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 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70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71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修改为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72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 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3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 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74 媒介上联合公告。 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结算 修改为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结算公司。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75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76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修改为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 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77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 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 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 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③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④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⑤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⑥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 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 进一步扩大。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 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 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 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78 组合进行调整: ①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 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②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 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 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③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 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 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④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 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 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2)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 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五)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 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 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9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80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 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81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 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8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 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 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 数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基金, 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且与本基金相同托管 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 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3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与基础份额相比,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 较低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具有预 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 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八、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的有 关约定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修改为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84 的财产 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修改为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 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85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 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 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6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规定估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7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88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 以公布。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89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90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91 修改为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9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具体计提及支付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 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 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 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93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 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 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 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 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修改为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存续期内不进 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94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 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95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份额的折 算 删除“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修改为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修改为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9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97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98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 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存续期内,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99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0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101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 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102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3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4 修改为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5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 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 据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106 部分


违 约责任 修改为 第二十一 部分


违 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 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 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07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五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修改为 第二十二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 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修改为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20年 XX月 XX日易方达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