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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500(51056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6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5日 17:00止
(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鉴于本基金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
本公告相关规定。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5日,即在 2020年 9月 2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在 2020年 9月 2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联接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本基金及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支持三种投票方式:A、填写表决票,需在表决票上签
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B、短信表决方式(见下 4、短信表决方式);
C、电话表决方式(见下 5、电话表决方式);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
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
2020年 9月 26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5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表决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及联接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
决。
  (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为“同意”、“反
对”、“弃权”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
回复短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
参与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
式进行投票。
  (3)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原因导致上述投票
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无法及时收回投票的,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
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
理人或委托销售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此情形下,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
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之“5、电话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5)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条第(1)项的短信表决意见内容发送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短信平台号码(106907194009258258)。
  (6)短信表决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6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5日 17:00止
(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
通。
  5、电话表决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及联接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开设录音电话表决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58-258,010-57835512)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2号)》,下同)参与本次持有人大
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以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
将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
机号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表决过程将被全程录音。
  电话表决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6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5日 17:00止(表决
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
通。
  6、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投票效力确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短信投票效力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表决短信里未
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视为无效。
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一种,表决短信里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视为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
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表
决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3)电话表决效力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
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
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取得联系,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
票、无法核实其身份或表决时间、超出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或电话投票的,若不同投票方式的
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
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
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计入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纸质表决票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
人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质表决票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投票时
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孙瑶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基金管理人作为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咨询。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
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5、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
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2日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更好的服务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信息披露等相关章节予以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说明》。同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
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2日
  附件二:
  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月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或本基金联接基金全部
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声明
  1、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
以来,运作平稳,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
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
批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准予本基金变更
注册(证监许可【2020】2181号)。
  3、《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修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予
以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基金备
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
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第十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部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等)、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四部分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
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
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
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包括融资融券等。
三、投资策略
(一)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
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
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
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品。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
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其他与
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
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
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
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含权债券品
种,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
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
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
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
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
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五)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
置。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深入分析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基本面因素,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同时严格控
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依据谨慎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本基金作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
金,坚持以降低跟踪误差为首要投资目标,在此基础上通过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力争取得稳定的增强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逐日监控出借
证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指数跟踪偏离的影响,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
范围,控制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并
及时优化证券出借方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
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删除: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新增: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8)、(11)、(12)、(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第十六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六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发行时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售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新增: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第十七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
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
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
的前 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
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
用的方法。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
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
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二十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新增:
(十四)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二十一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将根据以上调整进行相应修订。
  三、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
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
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
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