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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级(167301)

保险分级: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基金管理人官网(http://www.founderff.com/)
和《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1日 15:00起至 2020年 10月
27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 
3、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邮政编码:100037 
2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或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
布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
见《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1日,即在 2020年 9月 21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
正反面复印件; 
3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业务专
用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5)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0年 9月 21日 15:00起至 2020年 10月 27日 17:
00 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
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交
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
4 
 
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1、纸质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但下述第(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
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
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
5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
方正富邦基金)、官方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
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2日 12:00起至 2020年 10月 26日 17:
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
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
式,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
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2日 12:00起至 2020年 10月 26日 17: 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 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授权和有效的其他非 纸质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有效纸质 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的授 权为准。 6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 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 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 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 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1个工作日(2020 年 10月 28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3、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即: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 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 期为送达日期。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0 年 9月 21日 15:00前及 2020年 10月 27日 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质表决票, 均为无效表决。非纸质方式的表决起止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的其他非 纸质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7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客服电话:400-818-0990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8 2、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85号软件产业基地 1栋 A座 22楼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刘兰 电话:0755-22940701 网址:www.guosen.com.cn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 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份额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 10月 28日) 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止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敬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 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9 附件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附件五:《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 同对照表》。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2日 10 附件一: 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 施转型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和转型后基金的特 征,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 充,并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 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方案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 后,就转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发布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2日 11 附件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本栏可不填写,若不填写,则本表决 票所示表决意见将默认代表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的表决意见)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 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 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按此格式打印。 12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 讯方式召开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除本人直接投票表决或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0年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 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 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 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3 附件四: 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机制 14 变更后新基金将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 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三)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终 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变更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 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 会。 4、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 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 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 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16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 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 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 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 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 17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 整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 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 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 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6、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18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6项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除上述第 4、8、9、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 权,或中证方正富邦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 等事项导致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2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六)变更后的基金资产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2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①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2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变更后基金的费用 1、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保持不变,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 提。 2、托管费率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保持不变,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 提。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 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24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指数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80%,且随投资者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 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 按笔收取,300元/笔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 设定。 5、赎回费率 (1)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场外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5 1年为 365日,2年为 730日,依此类推) (2)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5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八)变更后基金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变更后基金的终止条款 26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十)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期限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 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份额或者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 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适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仍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由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需应对赎回等情况,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 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 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原基金份额的转换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也是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终止上市日。 2、份额转换方式


27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转换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 额再按照 1:1的比例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内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 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 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转换比例=份 额转换基准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换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份额)的份额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的转换比例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照 1:1的比例分别转换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 (十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 时间、上市交易、销售机构等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告。 28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107 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 6月 25日至 2015年 7月 2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月 31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持有人 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不存在技术障碍。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 证监会审核。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9 四、本基金转型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本基金转型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 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三)基金转型后的特别风险 1、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转型前,分级运作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具有低风 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转型后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为 指数基金,跟踪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 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特征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基金份 额,因此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30 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 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内基金份额,由于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 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 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持有人 买入等量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或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买 入等量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照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 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 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不含份额转换基准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由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 较大变化。如果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4、份额折算的风险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 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 所带来的风险。 3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 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客服电话:400-818-0990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22日 32 附件五:《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版本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草案)》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根据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修改。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 1、本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相应修 改基金名称内 容。 33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月 28日修订,并于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2、本基金作为存 续产品,删除份 额发售相关内 容。 3、更新《基金法》 相关内容。 4、根据《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补 34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充和修改。 5、根据实际情况 更新相关表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5、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的比率不变 27、年基准收益率: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约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新增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完善投资者 范围。 7、完善相关表 述。 8、本基金由分级 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去除与分级 运作机制相关的 表述。 35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 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准日次日当年 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每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根据变更注册 后本基金实际上 市情况修改。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 36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 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本基金由存续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不再进行认 购。 43、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 为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一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份额的行为 44、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1、本基金由分级 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去除与分级 运作机制相关的 表述。 37 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一份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行为 4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一份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40、存续期: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完善变更注册 后,基金合同生 效日相关表述。 3、完善变更注册 后,基金存续期 相关表述。 5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 1、完善相关表 述。 2、本基金由分级 38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认购方正 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份额上市交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5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份额的行为 5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10% 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4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去除与分级 运作机制相关的 表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73、虚拟清算:指假定 T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本基金由分级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去除与分级 运作机制相关的 39 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 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日本基金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估算价值 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日本基 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表述。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 无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补充本基金摆动 定价机制相关内 容。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调整相 关表述。 40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金 额总额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由存续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不再进行募 集。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投资者可在场 内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投资者在场 外认购和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不进行自动分 离或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 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删除 本基金由分级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去除与分级 运作机制相关的 表述。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调整相 关表述。 41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其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 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根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在场 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设置单独 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 删除 本基金由分级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去除与分级 运作机制相关的 表述。 42 不上市交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按 1:1的比例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投资者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申请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不进行分拆,但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 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合并 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3 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累计约 定日应得收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 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 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准日次日当年 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 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44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在进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 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净资产。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 计算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分别计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总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份额总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 按分离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份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 1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 定期份额折算,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 45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计算 T日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设 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最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日}; 为 T日每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方正富邦中证 46 保险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 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 删除 本基金由存续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不再进行发 售。 47 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深 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 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48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 归基金资产。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及自动分离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 部分


基金 无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由存续基 金变更注册而 来,补充本基金 49 的历 史沿 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7 号文准予 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15年 6月 25日至 2015年 7月 24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月 31日生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20年**月**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对基金名称、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条款以及因法 律法规变更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转型。转型完成 后,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 效,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历史沿革相关内 容。 50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补充修 改。 51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且原《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 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52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第七部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 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员单位,投资人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员单位,投资人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53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的相关内容。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1、去除分级运作 机制,根据本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 补充修改。 2、根据本基金实 54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际运作情况补充 修改。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补充修 55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 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 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办理。 改。 补充本基金场内 申购、赎回数量 限制需遵循的要 求。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1、根据本基金分 类的实际运作情 况调整相关表 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补 充。 56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 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2、完善相关表 述。 57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补充本基金场 内申购、赎回业 务应遵循的规则 要求。 4、补充完善摆动 定价机制相关内 容。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 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到场外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 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58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 施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 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1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 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完善相关表述。 59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完善相关表述。 60 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保险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相关内容。 61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62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第八部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 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63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 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 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新增关于本基金 终止上市后转型 的相关条款。 6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 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 请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到场外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 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 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卖出。 二、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65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 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行 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 删除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66 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 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 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 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 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 67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 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 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 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配 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68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肆亿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 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6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根据实际情况补 充完善。 新增关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相 关表述。 删除本基金认 购、发售、基金 备案等相关表 述。 69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确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14)按规定受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70 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的方正富邦保 险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 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 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充修改。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71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配对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新增关于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无召 开持有人大会相 关条款。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72 4、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4、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 合计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73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 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74 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 自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 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则由出席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六、表决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充修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76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合计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完善相关表述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相关内容。 77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代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合计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78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 圳证券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79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运作办 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 修改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等内 容。 80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 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 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 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在参与融 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 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 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 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时,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 根据实际情况, 补充完善。 81 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1、根据本基金实 际情况及《基金 法》、《运作办 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指引》、 《通过港股通机 制参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的公募 基金注册审核指 引》、《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 82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 遵守下列要求: 的通知》等相关 规定,补充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 2、调整序号。 3、因基金类型更 改调整相关表 述。 83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 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84 除上述第4、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除上述第4、8、9、 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实际 情况补充完善。 85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修改 相关内容。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根据本基金基金 类型更改与实际 运作情况调整估 值方法、估值对 象。 8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 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根据本基金分类 的实际运作情况 调整相关表述。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87 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中任一 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方正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去除分级运作机 88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完善相关表述。 89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 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 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 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计提部分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不足 5万元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费 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执行; 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调整 指数使用费相关 表述。 90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如果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根据本基金分类 的实际情况补 充、完善相关表 述。 91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无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完善相关表述。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月 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删除整章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92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 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 值计算,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 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 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的比例。 对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 益,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 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分配给持有人。场内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场内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场外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9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 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份额数 前基础 前基础前基础前基础后基础 )( NUM NUMNAVNUMNAVNAV A ????? 2/000.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份额数量 = 后基础 前前 )( NAV NAVNUM AA 2000.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数量 = 后基础 前前 )( NAV NAVNUM AA 000.1?? 其中: 前基础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前A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94 前A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基础NAV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 数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基础 前基础前基础前基础后基础 )( NUM NUMNAVNUMNAVNAV A ????? 2/000.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后基础 前前基础 NAV NAVNUM A ? ?? 2 000.1 2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数 其中: 95 前A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后基础NAV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 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96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如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 1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 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定期折 算。 8、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 1、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 97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 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 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算: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中证保险 A份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相 等; 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 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 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后 AA NN UMUM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 98 邦中证保险份额数量= 000.1 000.1 )( 前前 ?? AA NAVNUM 其中: 前A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前A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 数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份额数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与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后后 AB NN UMUM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数量 99 = 000.1 000.1 )( 前前 ?? BB NAVNUM 其中: 前B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前B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 数 后B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 数 后A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000.1 前基础前基础后基础 NUMNAVNUM ??


其中: 100 前基础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 数 后基础NUM 为折算后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折算成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101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 到 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102 元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折算。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1 前前后 BBB NUMNAVNUM ??


其中: 前BNAV 为折算前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BNUM 为折算前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份额数 后BNUM 为折算后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份额数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103 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后后 BA NN UMUM ?


000.1 000.1???? 后前前场内新增基础 AAA NUMNAVNUMNUM


其中: 后A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BNUM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 数 场内新增基础NUM 为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前A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参考净值 前A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104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份额折算原则: 000.1 前基础前基础后基础 NUMNAVNUM ??


其中: 前基础NAV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 前基础NUM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 数 后基础NUM 为折算后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折算成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05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本基金可在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未达到 0.250元时提前进 行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折算 方式参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 告为准。 (8)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相关内容。 106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相关内容。 删除基金募集、 认购、发售等相 关表述。 107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 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上市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108 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开始 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或者开 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10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1、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补充和 修改。 2、去除分级运作 机制,根据本基 110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2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上市交易; 2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金实际运作情况 补充修改。 3、根据《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补 充和修改信息披 露相关内容。 111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基金 类型更改及实际 运作情况调整相 关表述。 112 金份额参考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相关内容。 113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去除分级运作机 制,根据本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补 充修改。 根据《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补充 和修改信息披露 相关内容。 第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本基金由存续基 114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 2020 年 XX 月 XX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20年 XX月 XX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金变更注册而 来,相应调整相 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