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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C(003205)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9月 15日、2020年 9月 16日在《证券时报》
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tfund.com)发布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
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17日起,至 2020年 10月 16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须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820-9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临时公告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16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 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t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 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临时公告 3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 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 “3、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 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被代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临时公告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 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下载(www.c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见附件二),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见附件二),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 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 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 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临时公告 5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 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 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 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本人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0年 10月 16日 16:30 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 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 10月 16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临时公告 6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 准。 ii.最后时间优先。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 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临时公告 7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委托人和受托人 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 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 传真:021-6888 8169 电子邮件:service@c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临时公告 8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 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临时公告 9 附件一: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对本基金实施转型,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部分条款, 具体转型方案详见附件四《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以下简称“《转型方案》”)。 本议案如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案》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办理本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临时公告 10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16日 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 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 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若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临时公告 11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 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 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 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临时公告 12 附件三: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 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卡号”,指持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卡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临时公告 13 附件四: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财通多策略稳 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实施转型的有关事项。 本基金实施转型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基金转型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拟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财通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以后,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部分条款将相应发生调整,具体详 见下文第三条中《<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 照表》。 同时,本基金的赎回费设置将相应调整,拟由原: “(1)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 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10% 1年≤N<2年 0.05%


临时公告 14 N≥2年 0.00% (注:N:持有时间,其中 1年为 365日,2年为 7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长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 0.1% 30天以上(含 30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 份额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为: “(1)本基金 A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长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本基金 C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0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 份额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临时公告 15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文第二条的方 案要点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财通 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财通多策 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系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通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通多策略 可转债


临时公告 16 稳健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中与基金 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财通多策 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财通多策略稳 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 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 更新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多策略稳健 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删除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 颁布、同年10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临时公告 17 和/或中国银行业 和/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其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财通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财 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基金转型: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财通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等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32、存续期:指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基金 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删除 31、单位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本基金上一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


临时公告 18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的 3 年的期间,为本基 金的单位运作周期


32、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本基金上一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


33、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单位运作周期届 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 别所指即为当期单位运作周期届满日


34、折算日:单位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35、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36、目标价值:在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本 基金累计资产净值力争达到的最低目标,等 于单位运作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加计此单位 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累积分红之和


37、CPPI: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38、TIPP:指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39、日/天:公历日


40、月:公历月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销售服务费:指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无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临时公告 19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 一、基金名称


财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


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部 分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 当流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删除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修改 为 “基 金的 历史 沿 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净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年 3月 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427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财通 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2年 7月 13日生效。 2020 年【】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 更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 收益分配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起,《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临时公告 20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 部分 “基 金备 案”修 改为 “基 金的 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删除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临时公告 21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 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公告。


(下文中同类文字修订不再列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临时公告 22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临时公告 23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临时公告 24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产生负面影响,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临时公告 25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当发生上述 上刊登公告。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基金份 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 十五、基金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 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未 夏理芬


临时公告 26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联系电话:021-


2053 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元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半年度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和 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临时公告 27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 所规定的费用;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无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 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降低


临时公告 28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销售服务费率 的其他情 形。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临时公告 2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等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含50%);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临时公告 30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除


无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无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临时公告 31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无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 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规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 定的其他情形。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4、 )表决通 过;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 ;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


临时公告 32 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 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临时公告 33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上联合公告。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无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无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7、法律法规规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定的其他义务。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


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部 分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 当流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临时公告 34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 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品种精选力争获取较 高收益。首 先把《基金合同》约定的可投资资产划分为 安全资产(包括除可转债 以外的各固定收益 品种)和风险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可 转债),再对以上 两大资产类别进行动态配 置。 本基金为达到投资目标,从投资环境的现状 和发展出发,从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出发,以 “每三年为一个单位运作周期”的方式,实 施滚动开放式运作。在每个单位运作周期内, 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力争满足投资人持续 稳定地获得稳健收益的需求。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的期 间为本基金第一个单位运作周期,第一个单 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一个折算日(请参 考本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的“单位运作 周期”及“折算日”),自第一个单位运作周 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满 3 年的期 间为本基金第二个单位运作周期,第二个单 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二个折算日,自第 二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满 3 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第三个单位运作周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战略性资 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同时,在不同的市场条 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公司基 本面、市场估值水平以及投资者情绪,在一 定的范围内对债券、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 比例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 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主要目标是发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特性,一方面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低 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 会显著提升可转债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 超额收益。 1)行业选择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 标和不同行业自身周期变化以及在国民经济 中所处的地位,对行业发展进行预测,结合 估值水平与资本市场环境,确定本基金重点 投资行业所对应的可转换债券。 2)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 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


临时公告 35 期,第三个单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三个 折算日,以此类推,形成“每三年为一个单 位运作周期”的滚动运作方式。在两个相邻 的单位运作周期之间,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 基金连续运作,持续经营。 折算日折算规则为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 算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 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折算日 实施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进行公 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策略进行资产配 置:第一,以广义动态固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为基本 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组合收益;第二, 实施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通过定 期强制实施收益分配锁定部分阶段 收益,不 断提高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 广义动态 CPPI 策略是在风险控制基础上实 现收益的基础;而


TIPP 策略是在依据 CPPI 策略进行投资运作而获得收益后,通过 强制分红及时锁定部分收益的制度保证。两 个策略相辅相成,以共同实现收益稳健增长 的目标。 (1)广义动态 CPPI 策略 根据 CPPI 策略的基本原理,首先将基金资 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根据预定到期日 的预设最低目标价值,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 投资于安全资产以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控 制投资风险;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基金 资产投资于风险资产,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在运作中,基金管理人根据组合安全垫的大 小,以及制定的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上限,并根据对市场的主动预判, 在配置比例上限以内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 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 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 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 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 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 债券的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 个券选择的依据。 本基金将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是对安全资产组合采取更为主动 的“动态久期”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3)行权策略。可转换债券具备按照约定的价 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基金将综合分 析正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可转换债券的 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换债券和标的股票的 流动性、可转换债券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和 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换债 券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以及转股的时机 和转股后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4)条款博弈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 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 和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 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在深 入研究各项条款对可转换债券价值影响历史 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 市场变化趋势,挖掘各项条款对应的可转换 债券或标的股票的投资机会。 5)交易策略。根据权益类市场所处阶段确定 整体交易策略,牛市中注重趋势,持有期可 以相对较长,熊市中注重安全边际,更加谨 慎地选择入场时机,震荡市中注重波段操作, 适时止盈。根据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和日均 成交额确定个券交易策略,流动性好的大盘 可转换债券可以采用右侧交易策略,流动性 较差的中小盘可转换债券更适合左侧交易策 略。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 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 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 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 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 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 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 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 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


临时公告 36 以提高基金整体组合的预期收益。按照广义 动态 CPPI 策略,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过程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安全底线的值。 根据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组合的目标价 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底 线的值。 为提高收益,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 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即以“动态久期” 代替“久期匹配”,以“动态品种优化”代替 “买入并持有”,在不增加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通过更为积极的动态管理 增加安全垫厚度,从而相应提高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上限,提高组合预期收益。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将综合分析宏 观面的各个因素,包括宏观经济 运行态势、 货币政策动向、资金面情况等各宏观因素的 分析,每季度对未来一个 季度债券市场的总 体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的决策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以研究部提 交的债券市场评估报告为参考 依据,确定下一季度安全资产组合的久期范 围,由 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久期范围的约束 进行安全资产组合的管理。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采取“久期匹配”策略,即保持安全资产 组合久期与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 限大致 相等;但当预期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面临较 大上行风险时,本基金将适时 将安全资产组 合久期降低至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以 下,以规避利率风险,并 在债券市场收益率 启稳后,力争在更高的市场收益率水平上重 新实施“久期匹配” 策略。 其次,本基金将以“动态品种优化”策略代替 “买入并持有”策略,由基金 经理根据对类属 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构建并动 态调整安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 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 场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 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 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市场下跌的风险。 相对于传统的 CPPI 策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对安全资产组合的管理更为积 极主动, 对组合的动态化监控要求更高,因此,本基 金管理人特开发了广义动态 CPPI 组合管理 系统,对基金在单位运作周期的整体组合的 资产配置状况进行全 程动态化的监控和管 理。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本基金除了考虑系 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 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 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 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 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 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 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 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 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 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例。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 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 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 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对收 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 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 间进行优化配置。 4)息差策略。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 入和回购利率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 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 收益率高于回购利率的债券,通过正回购操 作来博取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 响。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 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临时公告 37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 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确 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 数,然后根 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 例上限。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 评估而确定,本基金对于风险乘 数采取定期 调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采用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每季度对 未来一个季 度的权益类市场、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 拟构建的风险资产组合 的下行风险进行评 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确定风险乘数的决策 依据。其中,定量分析手段主要是为本基金 设计的波动 率监测工具,综合运用历史法、 幂指数加权法、隐含波动率方法、GARCH 方 法等 度量市场和基金组合的收益标准差。定 性分析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对未来一 定时期内权益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 进行 总体评估。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 告为参考依据,确定下一季度的 风险乘数上 限,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指标的约束进行 组合管理。在特殊情况下, 当市场发生重大 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 金将对风险乘数上限 进行及时调整。一般情 况下,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不超过 4。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 置比例。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在已确定的风 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的约束下, 进行灵活 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TIPP 策略 当单位运作周期内基金资产获得一定收益 后,为了提前锁定部分收益,本基 金在广义 动态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收益。


TIPP 策略改进了 CPPI 策略中安全底线的 调整方式,每当基金组合收益率达 到一定的 比率,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将按 照一定比例进行向上调整。 这样无论以后市 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以价值选股、组 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 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 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组合的个股 集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 加时,可实现股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 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临时公告 38 期末都能得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以每季度进行强制分红的形式实施 TIPP 策略。在每季度末,当每 份基金份额 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本基金即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参见“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中的约 定)。收益分配结束后,本基金的目标价值自 动提升。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广义动态 CPPI 策略实施 动态资产配置,并在实现阶段性 收益后,实 施 TIPP 策略及时锁定部分收益,力争实现 收益的稳健增长。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 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安全资产的投资,主要投 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 化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在一般情况 下本基金保持安全资产的组合久 期与单位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相匹配,以控制债券投 资的利率风险,保证本基金 的安全资产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将以“动态久期”代替 “久期 匹配”策略。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债券市场 整体收益率面临较大上行风险 时,本基金可 适时将安全资产的组合久期降低至单位运作 周期的剩余期限以下, 以规避利率风险,并 在债券市场收益率启稳后,争取在更高的市 场收益率水平上,重新将安全资产的组合久 期与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进行匹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针对收益率曲线 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在期限 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 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以 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 益。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将以“动态品种优化” 策略代 替“买入并持有”策略,本基金依据对类属 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 估,构建并动 态调整安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


临时公告 39 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 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 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 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 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 场容量、信用 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 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 属的预期持有期回 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 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 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基于可转债的收益增强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 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 特征:当其正 股下跌时,可转债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 的支撑;当其正股上涨 时,可转债的内含看 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 转债是本基金的 重要风险资产品种,本基金 将通过可转债来实施收益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 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债 品种,较低 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债在其正股上涨时 的涨幅同步性较强,而较 低的纯债溢价率则 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对这 些具备“双低”特 征的可转债,本基金将进 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选 择那些正股 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债进行重 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可 转债品种时,本基金将在风险资产组合中重 点配置该类可转债,充分利用该类可转债的 优良特征,实施下行风险 可控的积极收益增 强策略。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以价 值选股、组 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 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 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组合的个股


临时公告 40 集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 加时,可实现股票组合的 快速变现,并及时 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新股中签率、锁定期、上 市后表现的预期等因素,有效识 别并防范风 险,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 股申购所获得的股 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 值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 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 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 况进行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 不受此条款限制;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16)、 (17)点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 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2)、(9)、(14)、(15)项情形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临时公告 4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2、禁止行为 (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无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的 3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0.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的每个单位运作周期为三年,以三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 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


临时公告 42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 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 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反映境内人 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 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样本债券涵 盖范围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 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 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业绩比较 基准中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者未来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 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 资品种。 无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临时公告 43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 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三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权 证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临时公告 44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临时公告 45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6、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 、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无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临时公告 46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 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元 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30%,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次;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删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临时公告 47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 。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临时公告 48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 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删除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删除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临时公告 4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 (五)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





临时公告 5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临时公告 51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无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临时公告 5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部 分基 一、《基金合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临时公告 53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公告。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 十部 分违 约责 任 一、……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如发生以下情形,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无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受中国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


临时公告 54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 与基金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


自【】起生效,原《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之日止。


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将一并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招募说明书将在法律规定的更新时间内予以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表决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转型的议案。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应 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通过的次一工作日起,修订后的《财通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临时公告 55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