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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C(003205)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查看PDF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9月 15日在《证券时报》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
网(www.ctfund.com)发布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多策略稳
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
金转型的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17日起,至 2020年 10月 16日 17:00止(投
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须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820-9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详
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16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
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
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3、授权方式”中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
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被代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
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www.c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
附件二),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
附件二),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2) 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
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
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
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
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
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
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本人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0年 10月 16日 16:30时。将纸面
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
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
间为准。2020年 10月 16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
ii.最后时间优先。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已不在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
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41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
传真:021-6888 8169
电子邮件:service@c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
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和《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对本
基金实施转型,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部分条款,具体转型方案详见附件四《财通多策
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下简称“《转型方案》”)。
本议案如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案》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办理本
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16日 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多策略
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
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
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财
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
法律规定及《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卡号”,指持有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财
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转型的有关事项。
本基金实施转型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本基金转型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拟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转型以后,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部分条款将相应发生调整,具体详见下文第三条中《<财
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同时,本基金的赎回费设置将相应调整,拟由原:
“(1)本基金 A类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10%
1年≤N<2年 0.05%
N≥2年 0.00%
(注:N:持有时间,其中 1年为 365日,2年为 7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7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C类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 0.1%
30天以上(含 30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份额赎回
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为:
“(1)本基金 A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7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本基金 C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0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份额赎回
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文第二条的方案要点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财通多策略
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
或本基金:指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财通多策
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
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财通多策略稳健
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1、基金转型:指“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财通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存续期:指《财通多策略稳健
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单位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本基金上一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的 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的单位运作周期 
32、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基金上一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 
33、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单位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单位运作周期届满日 
34、折算日:单位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35、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36、目标价值:在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累计资产净值力争达到的最低目标,等于
单位运作周期期初的资产净值加计此单位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累积分红之和 
37、CPPI: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38、TIPP:指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39、日/天:公历日 
40、月:公历月 删除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无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当
流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删除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净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年 3月 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427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7月 13日生效。
2020年【】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
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
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起,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修改为“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删除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下文中同类文字修订不再列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该影响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 11月 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降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除
无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无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无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无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无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当
流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品种精选力争获取较 高收益。首先
把《基金合同》约定的可投资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包括除可转债 以外的各固定收益品种)
和风险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可转债),再对以上 两大资产类别进行动态配置。
本基金为达到投资目标,从投资环境的现状和发展出发,从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出发,以
“每三年为一个单位运作周期”的方式,实施滚动开放式运作。在每个单位运作周期内,
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力争满足投资人持续稳定地获得稳健收益的需求。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单位运作周期,第一个单位
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一个折算日(请参考本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的“单位运作周期”
及“折算日”),自第一个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满 3 年的期间为本基
金第二个单位运作周期,第二个单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二个折算日,自第二个单位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满 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第三个单位运作周期,第三个单
位运作周期期满当日为第三个折算日,以此类推,形成“每三年为一个单位运作周期”的
滚动运作方式。在两个相邻的单位运作周期之间,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基金连续运作,持
续经营。
折算日折算规则为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 算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折算日实施
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策略进行资产配置:第一,以广义动态固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险策
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为基本 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
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组合收益;第二,实施时
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通过定期强制实
施收益分配锁定部分阶段 收益,不断提高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
广义动态 CPPI 策略是在风险控制基础上实现收益的基础;而 TIPP 策略是在依据 CPPI 策
略进行投资运作而获得收益后,通过强制分红及时锁定部分收益的制度保证。两个策略相
辅相成,以共同实现收益稳健增长的目标。
(1)广义动态 CPPI 策略
根据 CPPI 策略的基本原理,首先将基金资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根据预定到期日的
预设最低目标价值,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以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控制投
资风险;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风险资产,以期获得超额收益。在运作
中,基金管理人根据组合安全垫的大小,以及制定的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上限,并根据对市场的主动预判,在配置比例上限以内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
资比例。
本基金将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是对安全资产组合采取更为主动
的“动态久期”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以提高基金整体组合的预期收益。按照广义动
态 CPPI 策略,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过程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安全底线的值。
根据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的值。
为提高收益,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即以“动态久期”代
替“久期匹配”,以“动态品种优化”代替“买入并持有”,在不增加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通过更为积极的动态管理增加安全垫厚度,从而相应提高风险资产的配
置比例上限,提高组合预期收益。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因素,包括宏观经济 运行态势、货
币政策动向、资金面情况等各宏观因素的分析,每季度对未来一个 季度债券市场的总体收
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确定组
合久期的决策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 交的债券市场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确定
下一季度安全资产组合的久期范围,由 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久期范围的约束进行安全资产
组合的管理。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采取“久期匹配”策略,即保持安全资产组合久期与单
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 限大致相等;但当预期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面临较大上行风险时,本
基金将适时 将安全资产组合久期降低至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以下,以规避利率风险,
并 在债券市场收益率启稳后,力争在更高的市场收益率水平上重新实施“久期匹配” 策
略。
其次,本基金将以“动态品种优化”策略代替“买入并持有”策略,由基金 经理根据对类
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
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相对于传统的 CPPI 策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对安全资产组合的管理更为积 极主动,对
组合的动态化监控要求更高,因此,本基金管理人特开发了广义动态 CPPI 组合管理系统,
对基金在单位运作周期的整体组合的资产配置状况进行全 程动态化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 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 数,然后根据
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评估而确定,本基金对于风险乘 数采取定期调
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每季度对 未来一个季度
的权益类市场、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拟构建的风险资产组合 的下行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确定风险乘数的决策依据。
其中,定量分析手段主要是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 率监测工具,综合运用历史法、幂指数加
权法、隐含波动率方法、GARCH 方法等 度量市场和基金组合的收益标准差。定性分析主
要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权益
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 进行总体评估。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确定下一季度的 风险乘数上限,
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指标的约束进行组合管理。在特殊情况下, 当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将对风险乘数上限 进行及时调整。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的风险乘数不超过 4。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在已确定的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的约束下, 进行灵活的
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TIPP 策略
当单位运作周期内基金资产获得一定收益后,为了提前锁定部分收益,本基 金在广义动态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策略改进了 CPPI 策略中安全底线的调整方式,每当基金组合收益率达 到一定的比
率,单位运作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向上调整。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
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以每季度进行强制分红的形式实施 TIPP 策略。在每季度末,当每 份基金份额可
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本基金即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参见“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中的约
定)。收益分配结束后,本基金的目标价值自动提升。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广义动态 CPPI 策略实施动态资产配置,并在实现阶段性 收益后,实施 
TIPP 策略及时锁定部分收益,力争实现收益的稳健增长。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安全资产的投资,主要投资
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保持安全资产的组合久 期与单位运作
周期的剩余期限相匹配,以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保证本基金 的安全资产组合收益的
稳定性。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将以“动态久期”代替 “久期匹配”
策略。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面临较大上行风险 时,本基金可适时将安
全资产的组合久期降低至单位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以下, 以规避利率风险,并在债券市场
收益率启稳后,争取在更高的市场收益率水平上,重新将安全资产的组合久期与单位运作
周期的剩余期限进行匹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在期限结
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以期在
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以广义动态 CPPI 策略代替传统的 CPPI 策略,将以“动态品种优化” 策略代替
“买入并持有”策略,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 估,构建并动态调
整安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 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
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 场容量、信用等级情
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 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基于可转债的收益增强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 特征:当其正股
下跌时,可转债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其正股上涨 时,可转债的内含看涨期
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转债是本基金的 重要风险资产品种,本基金将通过
可转债来实施收益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债 品种,较低的
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债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幅同步性较强,而较 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
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对这些具备“双低”特 征的可转债,本基金将进一步对
其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选择那些正股 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时,本基金将在风险资产组合中重点
配置该类可转债,充分利用该类可转债的优良特征,实施下行风险 可控的积极收益增强策
略。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以价 值选股、组合
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组合的个股集
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可实现股票组合的 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
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新股中签率、锁定期、上市后表现的预期等因素,有效识 别并防范风险,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参与新股申购。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 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
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
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同时,在不同的市场条件
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公司基本面、市场估值水平以及投资者情绪,在一定的
范围内对债券、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比例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
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主要目标是发挥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特性,一方面可
转换债券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
著提升可转债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
1)行业选择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周期变化以及在国民经济中
所处的地位,对行业发展进行预测,结合估值水平与资本市场环境,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
行业所对应的可转换债券。
2)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
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
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选择
的依据。
3)行权策略。可转换债券具备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正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换债券和标的股票的流动
性、可转换债券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和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换债券转换
为标的股票的权利,以及转股的时机和转股后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4)条款博弈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
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在深入研
究各项条款对可转换债券价值影响历史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
化趋势,挖掘各项条款对应的可转换债券或标的股票的投资机会。
5)交易策略。根据权益类市场所处阶段确定整体交易策略,牛市中注重趋势,持有期可以
相对较长,熊市中注重安全边际,更加谨慎地选择入场时机,震荡市中注重波段操作,适
时止盈。根据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和日均成交额确定个券交易策略,流动性好的大盘可转
换债券可以采用右侧交易策略,流动性较差的中小盘可转换债券更适合左侧交易策略。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
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
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
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
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
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
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
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
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
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
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息差策略。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回购利率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利率的债券,通过正回购操作来
博取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
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以价值选股、组合
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组合的个股集
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可实现股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
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
(16)、(17)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无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单位运作周期起始日的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
本基金的每个单位运作周期为三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场
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反映境内人民币
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样本债券涵盖范围
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
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
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若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业绩比较基准中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者未来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品
种。
无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或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无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元
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
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删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删除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删除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无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如发生以下情形,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无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自【】起生效,原《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
日止。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将一并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招募说明书将在法律规定的更新时间内予以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表决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转型的议案。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应对基金转
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通过的次一工作日起,修订后的《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日起失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