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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贝塔A(150145)

高贝塔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14日在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764号文核准募集的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 “本基金”)于2013年8月1日成立。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招商沪深300高 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0:00起,至2020年10月14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400-887-955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17日,即在 2020年 9月 17日在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0年9月17日0:00起至2020年10月14日17:00止,以本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 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 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 招商基金)、官方APP(APP名称:招商基金)和官方网站(www.cmfchina.com) 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 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0:00起至2020年10月13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 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 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0:00起至2020年10月13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 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招商300高贝塔份额、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与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10月14 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 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招商300高贝塔份额、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与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招商300高贝塔份额、招商300高贝 塔A份额与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6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300高贝塔A 份额与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招商300高贝塔份额。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 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B份额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10月15日)开市起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 《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五:《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商 沪深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5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金管理 人提议将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取消两级份额的分级机制,同时调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 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4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沪深300高 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拟对招商沪深300高 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招商300高贝塔份额、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招商300高贝塔份额、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 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 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沪 深 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变更后新基金将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 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终止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终止上市 等相关业务。 (四)变更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新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新基金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新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新基金也可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新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新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新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新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新基金以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新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①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 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②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 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 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 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 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新基金的投资目标。 新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新基金主要通 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 新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的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新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新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 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 收益。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新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新基 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新基金将在分析市 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新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变化。 4、投资限制 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新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新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新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新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新基金的总资 产,新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新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新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新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7)新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新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新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新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新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新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新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新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新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新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12)、(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新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新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标的指数 新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 致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新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新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6、业绩比较基准 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2年 8月 6日联合发布的反映沪深 300指数中高贝塔股票运行情况的指数。沪深 300高贝 塔指数是由沪深 300指数中贝塔值最高的 100只上市企业的股票组成。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 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风险收益特征 新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新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 似。 (五)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新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六)变更后基金的费用 1、管理费率 新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 新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3、指数使用费 新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 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新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 最新适用的方法。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新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100万元 0.5% M≥100万元 每笔 3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5、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除 此之外,新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扣除赎回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七)变更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新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新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新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新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变更后基金的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 安排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选择期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或者赎回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其持有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将最终转换为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仍适用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豁免基金合同中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原基金份额转换的业务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也是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终止上市日。 2、份额转换方式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及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 成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再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招商 300高贝 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 基准日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转换后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份额数×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转换比例


(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原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照 1:1的比例分别转换为招 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 (十一)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 1、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 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 将变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 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持有人原持 有的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将变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 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 2、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前,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持有 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 份额(即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或者招商 300高贝塔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合并为招商300高贝塔 份额,按照招商300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 申请赎回。 由于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 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 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持 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仍可正 常交易。期间,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 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均按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 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均按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因此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 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转 换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 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买卖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 司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 入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 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 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 理基金赎回业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的运作风险


1、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 风险。 2、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3、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 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4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 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下持有的本基金 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 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如持有人未在上述 审议事项表决栏中进行特殊说明,则上述表决意见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意愿模糊不 清、无法判断、相互矛盾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表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 号”指持有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 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 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


附件五:《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章 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 金 名 称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基金合同 中关于基 金名称的 修改不再 一一列举。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更新法规 名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 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完善相关 表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沪 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根据实际 情况更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完善相关 表述。 无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释义。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完善相关 表述。 22、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23、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指招 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4、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指招 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括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中,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的比率不变


26、年基准收益率:指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 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3.5%”。每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2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沪 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表述。 30、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完善相关 表述。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 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释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无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 根据本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释义。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表述。 3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4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4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 额与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行为


4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沪 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8、日/天: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无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相关释义。 53、《业务规则》:指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 则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5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确认为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5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 交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4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4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56、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招商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份额的行为


5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补充完善 赎回的操 作依据。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释义。 无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相关释义。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善相关 表述。 71、虚拟清算:指假定 T 日为本基 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 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 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价值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 调 整 , 《基金合 同》中关于 “规定媒 介”的同类 修改不再 一一列举。 无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以一 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 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 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 的全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 益类的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积 极收益类的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按 1:1的比例 分拆为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商 300高贝塔 B份额。投资者在场 外认购和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按 1:1的比例分 拆为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和招商 300高 贝塔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无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 式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 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 前公告。ETF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 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补充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的 原则性规 定; 2、补充基 金模式转 型的原则 性规定。 ( 原 基 金 合 同 第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 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四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简称“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与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 称“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其中,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的比率不变。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 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 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 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 商 300 高贝塔份额;投资者场内认 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 率确认为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13年 6月 6日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76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13年 7月 8日至 2013 年 7月 2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 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 8月 1 日生效。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80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 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 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 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 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与股票权益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0年 XX月 XX 日决议通过《XXXX 的议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 2020年 XX月 XX日起,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按整数申报。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 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原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招 商 3 0 0 高 贝 塔 A 份 额 与 招 商 3 0 0 高 贝 第八部分


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 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塔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00 高贝塔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 回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申 购 与 赎 回 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 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 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 请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完善相关 表述。 无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 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补充相关 内容调整 的原则性 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 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相关表述。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 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招 商 300 高贝塔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1、根据本 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 整完善相 关表述; 2、根据本 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补 充摆动定 价的相关 规定; 3、补充办 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的原则 性规定。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 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调整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并完善相 关表述。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调整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情形,并完 善相关表 述。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并完善相 关表述。 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暂停申赎 时的信息 披露规则。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等 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补充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押等 其他基金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业务的相 关原则性 规定,并完 善相关表 述。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 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 商 300 高贝塔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并完善相 关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 300高 贝塔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 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 等规定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 让。 补充基金 份额转让 的原则性 规定。 ( 原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 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部 分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两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A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 一份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 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实际情 况,补充、 完善基金 管理人的 相关权利 和义务。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规定受理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实际情 况,补充、 完善基金 托管人的 相关权利 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3)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 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 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实际情 况,补充、 完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相关 权利和义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招商 300 高贝 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如果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运作出现 终止,则在终止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运 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 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 300 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1、根据本 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 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整完善相 关表述; 2、明确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召开及豁 免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 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 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 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 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 决。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表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 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无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


1、补充重 新召集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2、补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表决 及授权他 人表决的 其他方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 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六、表决


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完善相关 表述。 无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补充法律 法规变更 时本章节 相应调整、 修改的具 体处理规 定。 第 九 部 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相应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 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 担; 调整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更换程序 的同类修 改不再一 一列举。 无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 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项时, 除应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 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明确变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规则。 无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补充原基 金管理人 和原基金 托管人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的 规定。 无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补充法律 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规变更 时本章节 相应调整、 修改的具 体处理规 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相关表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相关表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 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相关表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 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 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以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也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 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 良好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 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为标 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为标 的指数……


(二)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 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 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 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 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组合管理,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在保证本金 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 得稳定收益。 (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 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 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 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 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 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 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的变化。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高贝塔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1、根据本 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 整投资限 制; 2、调整完 善投资比 例调整期 限和投资 限制变更 的具体规 定。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除上述第 2、5、7、8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 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 于 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 除上述第 5、12、14、15、16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一)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 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根据《基金 法》及《运 作办法》调 整、补充相 关内容,并 完善相关 表述。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 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是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2年 8月 6日联合发布的反映沪深 300指 数中高贝塔股票运行情况的指数。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是由沪深 300 指数中贝塔值最高的 100 只上市企 业的股票组成。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 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 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 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 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转融通业务。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善相关 表述,与释 义保持一 致。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完善相关 表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估值原则。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根据估值 政策及本 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 整相应估 值方法。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 则进行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 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 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 相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 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或招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完善相关 表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完善相关 表述。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完善相关 表述。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 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调整、增加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 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 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 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 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及支付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 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 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法。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相关表述。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相 关规定。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A份 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原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每个会计年度的的 12月 15日(遇 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 贝塔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完善相关 表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本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 300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开始申 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 删除变更 注册后基 金不适用 的条款。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 高贝 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 商 300高贝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 贝塔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300 高贝 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1、根据法 律法规修 订的实际 情况调整; 2、删除变 更注册后 基金不适 用的条款。 (九)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16、招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五)临时报告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 况调整。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0、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上市交易; 25、招商 300高贝塔 A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况调整。 无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 信息披露 的内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根据法律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法规修订 及本基金 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 况调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无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 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况。


补充暂停 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 关信息的 情形。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完善相关 表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并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完善相关 表述。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完善相关 表述。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 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 商 300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高贝 塔 A份额与招商 300高贝塔 B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根据法律 法规修订 的实际情 况调整。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一、……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一、……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补充基金 合同当事 人免责的 情形。 约 责 任 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完善相关 表述。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完善相关 表述。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 年【】月【】日起生效,《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