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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A(150259)

重组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9月 11日在《证券时报》、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并购 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74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3日正式生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 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 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17:00 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 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14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0年 9月 14日起,至 2020年 10月 16日 17:00点以前(投票 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 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 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年 9月 14 日起至 2020年 10月 13日(投票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 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 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年 9月 14 日起至 2020年 10月 13日(投票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0年 10月 1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重组份额”,基金代码:161123, 场内简称“重组分级”)、易方达重组分级 A 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9,场内 简称“重组 A”)、易方达重组分级 B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60,场内简称“重 组 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重组 A、重组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 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重组 A与重组 B按 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重组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 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重组 A与重组 B自持有人大会公告发 布之日(2020年 9月 11日)开市起至当日 10点 30分停牌。此外,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重组 A与重组 B自 2020年 10月 19日(计票日)开市 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点 30分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附件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 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4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 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 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具体 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 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1日


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5年 6月 3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 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 称“重组份额”,基金代码:161123,场内简称“重组分级”)、易方达重组分级 A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9,场内简称“重组 A”)、易方达重组分级 B类份额 (基金代码:150260,场内简称“重组 B”)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 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 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变更前,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 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即基础份额)、重组 A、重组 B, 各类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 益分级的安排,重组 A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重组 B 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仅设置一类基 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投 资者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础份额,重组 A和重组 B 上市交易,但不可申 购赎回。此外,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 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重组 A和重组 B 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 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重组 A和重组 B。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在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五)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变更前,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其转换前场外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的收 益分配方式,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 询、核对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期的计算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转换为易方 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 期计入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重组 A和重组 B 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 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特点及 监管部门有关最新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订。 (八)根据转型后的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 1、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为“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修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修改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投资范围相关表述,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九)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 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 (十)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重组 A与重组 B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十一)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标的指数: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 5、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重组 A、重 组 B或赎回、转出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 额、重组 A与重组 B 将最终将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 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 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 购、赎回、日常转换方式等。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选择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 一工作日)对投资者未赎回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以及持有的重组 A 和重组 B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并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 重组 A、重组 B 将以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 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重组 A(或重组 B)的转换比例=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重组 A(或重组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重组 A(或重组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重组 A(或 重组 B)的份额数×重组 A(或重组 B)的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9位,小数点第 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重组 A、重组 B 经转换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的 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 重组 A、重组 B 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 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重组 A和重组 B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重组 A 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重组 A 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 风险收益特征的重组 A 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 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 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 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重组 A 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 损失的风险。 重组 B 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但在份额转换后,重组 B 持有人原持有的重组 B 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 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 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 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重组 B 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 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重组 A和重组 B的流动性风险 重组 A和重组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前,重组 A和重组 B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 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重组 A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重组 B, 或者重组 B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重组 A),合并为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按照易方 达重组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重组 A和重组 B 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 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 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重组 A和重组 B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 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重组 A和重组 B仍可正常交易。期间,重组 A和 重组 B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重组 A和重组 B 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 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 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 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重组 A和重组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重组 A和重组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 生变化的风险 以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重组 A和重组 B 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因 此重组 A和重组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 化。 5、重组 A和重组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重组 A和重组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 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 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四)《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 生效及后续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及《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 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后续公告。 (五)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 照表请详见附件四。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重组 A、重组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基金转 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 易方达重组分级份额、重组 A、重组 B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 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 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 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 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1日


附件二: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 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 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附件三: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3 附件四:《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并购重组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易方 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24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 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 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并购 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 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 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万 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 基金由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 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万得 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万 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 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万得并购重组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25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26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 销销售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0.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基金份额 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记录在 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7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 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4.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 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 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 A 类份额与 B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 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 运作方式 45. 易方达并购重组份额、基础份 额: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6. 易方达并购重组 A类份额、A 类份额、易方达并购重组 A:指按《基 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 份额 47. 易方达并购重组 B类份额、B 类份额、易方达并购重组 B:指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 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 份额 48.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 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 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 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28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础份 额的行为 54.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 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按照 1:1 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 A 类 份额和 B类份额的过程 5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 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 10% 58.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易方达并购重组 A 与易方达并购重 组 B的行为 5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 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易方达并购重组 A、易方达并购重组 B上市交易公告书》 6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基金份额转 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29 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 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2.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 作区间。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年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二 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一 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运作区间;以后依此类推 66.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 月同日,如 2015年 n月 n日的年度对 应日为 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 n月 n日。 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自然日 67. 标的指数:中证万得并购重组 指数 68.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 内,基础份额与 A类份额、B类份额之 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69.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 额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 A类份额 与 1 份 B类份额的行为 70.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A 类份额与每 1 份 B类份额申请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 成 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 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30 71.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 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 A 类 份额而言,指人民币 1.0000 元 72.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 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如某一运作周年 A类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 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 73.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4. 元:指人民币元 7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7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 和 7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 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 份 A类份额、每份 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 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8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31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8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通过事 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可分为 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 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A 类份额”),与预 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方达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B 类份额”)。本基金 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 B类份额分配 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其中,A 类份额、B 类份额在 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不 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 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 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变更为该 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 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2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级 运作与 净值计 算规则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修改为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章节全部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并购重组指数 分级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准予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674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5年 6月 3日正式生效。 2020年 X月 X日至 2020年 X月 X日,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 XX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 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 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 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 基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 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 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2020 年 X 月 X 日起,原《易方达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33 第六部 分


基 金备案 修改为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 34 的上市 交易 修改为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易方达并购重组 A 与易方达并购 重组 B。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 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 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方 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 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份额前一 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 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 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修改为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 类份额、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 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 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 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 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3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投资者认购、 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 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之日(T日)起 7个工作日 内(T+7 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 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 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37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 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38 1、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基础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 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 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若证 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若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对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3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 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 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 10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 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 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时。 8、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40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8、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9、10 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 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时。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41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 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 份额总和)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 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42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经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形下发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43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 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础份额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 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 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4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 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 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 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 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 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 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 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 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配对 转换 删除“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 转换”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修改为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5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6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47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48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 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49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50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 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 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 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修改为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 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 额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52 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 《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 或支付方式等; 53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标的指数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 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组合限制或 禁止行为规定;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1)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ETF 联 接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5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 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55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 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 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 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 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56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 额、A 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 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 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 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57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58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9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60 修改为 第十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 61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托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结算 修改为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 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 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 B类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 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结算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 内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 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63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修改为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4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基金管 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 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 制在 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 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 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 不足; ③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 牌; ④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 增发; ⑤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 息; ⑥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 ①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 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 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 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 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 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 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 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 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 65 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 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②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 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 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③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 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 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 调整策略; ④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 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 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 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 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 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 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 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 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 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五)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 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 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 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 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66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 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2)、(13)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 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67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 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 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5)、 (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 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 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万得 并购重组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 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68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 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收益率× 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 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标的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 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组成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数、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 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 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 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基础份额。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 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变更为该 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 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9 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 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 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联接基金,但 分级运作的有关约定不受此影响,此事 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修改为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修改为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 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 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 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 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71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2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73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5、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 理估值错误。 74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75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 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修改为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76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计提及 支付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 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 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 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 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 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 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 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 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 77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 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 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 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 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修改为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 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7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 算 删除“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 算”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修改为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79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修改为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0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1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份额、B 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A类份额、 B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础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存续期内,在 A类份额、B类份 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82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83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84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 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 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8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修改为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86 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 止日 A 类份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 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 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 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 四部分


违约责 任 修改为 第二十 一部分


违约责 任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 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 免责: 87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 《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所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 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 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二十 五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修改为 第二十 二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88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修改为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20 年 XX 月 XX 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达 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