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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400A(150094)

泰信400A: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信中证锐联
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其中包含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简称“泰信400”)份额代码:162907、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简称“泰
信400A”) 份额代码:150094、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简称“泰信400B”)份
额代码:150095)的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
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5日15时起,至2020年10月20日17 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顾瑶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2 《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15日,即2020年9月15日交易时间截止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各类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面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自己本人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在 登记机构预留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含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投资理财计划,下同)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或管理人)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 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 务预留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法人(或管理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如有)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业务预留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 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投资理财计划作为直接投资人的, 3 还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或提供的用以证明此类计划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备案文件等),并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管理人的业务预留 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在登记机构预留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 的业务预留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 的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 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 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纸面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年9月15日15时起,至2020年10月20日17时(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4 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顾瑶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20年9月15日15时起,至2020年 10月20日17时(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 投资者进行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将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 码+持有基金份额类型(泰信400、泰信400A、泰信400B)+同意/反对/弃权”。 其中,填写规则如下: (1)身份证件号码要填写完整; (2)持有基金份额类型(泰信400、泰信400A、泰信400B)可以填写单一类 型也可以填写多种类型; (3)“同意、反对、弃权”中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 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详见本 公告“五、计票”中“表决票效力的认定”相关约定。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 5 他方式进行投票。 如因上述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 上述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10月20日17时以后送达基 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6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按照“身份证件号码+持有基金 份额类型(泰信400、泰信400A、泰信400B)+同意/反对/弃权”的格式要求回复 短信。 ① 短信表决自2020年9月15日15时起,至2020年10月20日17时(以基金管理 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此时间段外收到的短信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发送短信表决的手机号码与原预留手机号码不符的,视为无效表决。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短信表决中,未提供完整身份证件号码或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的, 视为表决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④ 短信表决中,持有基金份额类型未填、多填、错填、漏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类型的所有份额。 ⑤ 短信表决中,需明确回复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如未填、多填、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⑥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 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表决成功的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 视为被撤回。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短信方式有效表决的, 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7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021-62178903 4、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 作机制,将泰信400A份额与泰 信40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泰信400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 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 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 寄出纸质表决票。 8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www.ftfund.com),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988(免长途话费)、(021)38784566咨询。


4、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公告》刊登日当天(2020年9月10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10:30后恢复 交易。本基金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10月21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 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 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 附件一:《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 明书》 附件三:《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9 附件一 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 非分级的LOF基金,终止子份额运作,更名为“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等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具体 修改说明见《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以下简称《转型方案说明书》)。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转型方案说明 书》的有关内容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 内容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 10 附件二 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52号文核准募集,于2012年9月7日成立。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担任基金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LOF基金,终止子份额运作,更名为“泰信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等有 关事宜进行审议。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关于泰信中证锐 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泰信 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 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11 4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变更基金结构 原基金为分级基金结构,变更之后,子基金份额停止运作、母基金份额保留, 原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折算为母基金份额继续持有。原基金合同中关于 子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相关章节和内容一并予 以删除或调整。 3、原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泰信基本面400A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 业务。 4、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选择期以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泰信基本面400份 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最终将转换为泰信中证锐联基本 面4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 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 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等安排,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适用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 5、基金份额的转换 原泰信基本面400的场外、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泰信基本面400(LOF)的 12 场外、场内份额。原泰信基本面400A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将在终止分级运作后、 基金合同生效前,以份额转换基准日原泰信基本面400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泰 信基本面400(LOF)的场内份额。转换完成后,原泰信基本面400A、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终止上市和运作,原泰信基本面400A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泰信基本面400A和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泰信基本面400A(或泰信基本面400B)的折算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泰信基 本面400A(或泰信基本面400B)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泰信基本面400 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信基本面400A(或泰信基本面400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泰信基 本面400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泰信基本面400A(或泰信 基本面400B)的份额数×泰信基本面400A(或泰信基本面400B)的折算比率 份额转换完成后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 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6、基金合同修改 (1)基金合同中删除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和分级 相关的内容。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 等内容。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变更后基金仍为被动指数股票型基金,跟 踪指数且指数投资比例不变。原投资范围中关于投资债券的表述较笼统,变更后 对投资债券的具体投资品种进行了列举。原基金合同中的投资组合限制中提及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权证”未在投资范围中提及,为避免歧义,将上述两个投 资品种补充至投资范围中。同时,适当增加的投资品种,即“货币市场工具(含 同业存单)”。相应完善投资策略,完善债券投资策略之表述,增加投资范围新 增品种的投资策略。 (3)增加收益分配 原分级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变更之后,将进行收益分配。 (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修改相关表述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调整、完善投资组合限制、估值方法等。 13 (5)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未有变动。 (6)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 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本次变更后基金仍为被动指数股票型基金,跟踪指数且指数投资比例不变。 对投资范围中调整债券是为了完善表述;补充“资产支持证券”和“权证”是为 了统一上下文、避免歧义;增加“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是为了更好的 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策略根据投资范围调整做了相应完善。投资限制根据现行法 律法规做了补充和完善。上述修改对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运行无实质不利影响。 (二)技术运作方面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 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 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法律方面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出席会议的泰信基本面400份 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400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 自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


若基金持有人大会未能召集成功或者转型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完成分级基金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分级基金A、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折算为基础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有人充分提示风险,做好持有人的预期管理。 (二)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或产品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由于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转型 前泰信基本面400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低的特征;泰信基本面400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转型后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属于 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该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 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同时,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 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三)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对于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 风险等运作风险。


(四)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 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 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本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 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 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草案)》 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 15 节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基金(LOF)基金合同 (草案) 》版本 内容 内容 一 、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泰信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 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系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16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 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 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转型为 本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 运作,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 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合同、《基金合同》 《泰信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泰信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信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7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 集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 面400指数分级之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 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中证锐联 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 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18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 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的泰信基本 面 4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 在场内认购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将自动 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 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 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


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 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 份额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 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 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 20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 括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 本面 400B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3.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46.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1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泰 信基本面 400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 两种份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和 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 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 本面 400B 份额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 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 份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与一份泰 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行为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 份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 面 4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48.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49.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50.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22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一、基金名称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一)基金的名称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五、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 部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 删除 23 况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 类别,即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 面 400B份额,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 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将按照 有关规定,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但不上市 交易。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删除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 删除 四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2年 2月 27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252 号文核准募集。泰信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4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 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 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 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 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场外 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 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具 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招募说明书、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 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 转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 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 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 代销机构可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 购费率。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于 2012年 9月 7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年【】月【】日 《关于准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 变更注册。 【】年【】月【】日至【】年【】月【】 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泰信中证锐联 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合同变更议案,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具体内容包括泰信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等。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年【】月【】日起,原《泰信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5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 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泰信基 本面 400份额。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 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 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 息折算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 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 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 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与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 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1:1的 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 额类别,即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和泰信基 本面 400B份额,则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 和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 份额总额×0.5 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 26 份额总额×0.5 其中,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 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4、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 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 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 、 基 金 的 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数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27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第六部分


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 本面 400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上市交易。泰信基本 面 400A份额与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 不同;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单独交易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或者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基金份额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 本面 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并且发起份额分离请求,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成功分离为泰信基本 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6个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8 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 民币; 5、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 面 400B 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 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为“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 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七 、 基金管理人对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29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场外申购 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 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申购、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30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泰 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进 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先赎回,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 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对于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基金份额取 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31 投资者在申购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泰信 基本面 4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 其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2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 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泰信基 本面 400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 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有效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的折回金 额返回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3 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 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T 日的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34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 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申购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申购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成功 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4、投资者赎回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成功 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5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4、7、8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 告。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泰信基本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36 400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 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37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泰信基 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 信基本面 400B份额)总份额的 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 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包括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总份 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 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场 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总份额 20% 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 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 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 告。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泰信基本 面 400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39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无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 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四、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 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40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 面 4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和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 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比例分离为泰信基 本面 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41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 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删除 第八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删除 八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2 义 务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 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43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44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5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5年 11月 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元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46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47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 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 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8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无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别由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 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 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49 人 大 会 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 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50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 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51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 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52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泰 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53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 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54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 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 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 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5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 本面 400B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56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 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泰 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 57 项表决。 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无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泰信基本面 400份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59 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泰 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泰信基本面 400份 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泰 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60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 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 本面 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61 更的,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 一 、 基 金 的 托 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 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 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 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2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 录;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 限自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 63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 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 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 投资策略 ……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四)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3、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势,采 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 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 64 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 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 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 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 的。本基金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 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 久期配置。 (2)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 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 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 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而 产生的超额收益。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 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测充 分反应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 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 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 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 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 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 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 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 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 置。 (3)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 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 同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预测其变 动趋势,及时发现因基(利)差超出债券 内在价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会,发掘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 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 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 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 65 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 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 策略。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 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 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 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 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 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 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 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 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 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 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 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 仓或卖出。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 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 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 66 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 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 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 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 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Delta对冲策略等。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 布、更改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泰信基 本面 4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五、 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67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 3、5、9、10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3)、(5)、(8)、(9)项 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68 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在对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前提下,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 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 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69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 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及计算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 面 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无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70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71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72 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 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 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 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 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 信基本面 400A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 超过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任一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73 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 任方”)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错误,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 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 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74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5 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泰信基本 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泰信 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6 税 收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与基金相关的帐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 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 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 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无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77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 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 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 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 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如果本基金前一年度日均资产规模净值超 过或等于 40亿元,则本年度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按照万分之九(9 个基点)的年 费率计提;如果不足 40亿元,则本年度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十(10 个基 点)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 许可使用费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的收 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 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 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 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 授权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内容有所修改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 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费。其中,《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 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 许可使用费人民币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 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 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 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具 体收取下限和支付程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 授权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内容有所修改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 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进行公告。 78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无 5.本基金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前 的相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泰信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执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十 七 、 基 金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9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 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 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80 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删除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 九 、 基 金 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81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之前,基金管理 人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82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3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 介上。 3.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 83 基本面 4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 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和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上市交易期间或者泰信基本面 400份 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和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84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半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0.5%; 85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6、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上市交易; 28、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本基金上市交易;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情况











86 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87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况。 88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按照法规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90 定执行。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泰信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 面 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B份额各自 应计的分配比例,并在此基础上,按泰信 基本面 400份额、泰信基本面 400A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删除 二 十 一 、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 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 《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 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 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 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免责: 1.不可抗力; 91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 故。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 十 二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 律)管辖。


二 十 三 、 基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 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年【】 92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月【】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泰信中证锐联 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 十 四 、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3 附件三:《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必填项): 证件号码(必填项)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若不填写,则本表决票所示表决意见将默认代 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的表决意 见)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类别 (若不勾选,则本表决票所示表决意见将默认代 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的表决意 见) □泰信基本面 400 □泰信基本面 400A类份额 □泰信基本面 400B类份额 审议事项(必填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94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的“同意”、“反对”或“弃权”注明表决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此处空白、多填、漏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请以打“√”方式在本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类别”中选择基金 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类别。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多种份额类别的,可以按照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行使表决权,但需要填写清晰、正确,且与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相 匹配。此处未勾选、多选、漏选、错选、无法识别、与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不匹配 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 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下载并打 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95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 年10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96 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 卡号或基金账户号,此处空白、多填、漏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