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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景气C(009720)

关于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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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民生
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1
年 11月 22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 2020
年 9月 10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
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自 2020年 9月 10日起生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
下: 
一、 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类
份额,已有的 A类基金份额类别业务规则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
A类(基金代码:690007)和 C类(基金代码:009720)。 
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 A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C类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无
申购费;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天 1.50% 100% 
7天≤T<30天 0.75% 100% 
30天≤T 0.00% -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自 2020年 9月 10日起在开放日通过公司直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相关信息如下: 
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 厦 13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3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4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4.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6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7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 外;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8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 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 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9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10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11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 布。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12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收益 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十一、基金费 用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13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 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 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 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五、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 14 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修改,并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 露。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 (免长 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 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 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9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