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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A(005339)

关于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0年 8月 11日起至 2020年 9月 6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表
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计票日为 2020年 9月 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为 2020年 8月 10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2303053.76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2745741.23份的 96.53%;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8月 6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刊登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12303053.76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
为 12303053.76份,反对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本基金份
额总数的 1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50,000.00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9月 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 2020年 9月 9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从 2020年
9月 1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业务
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及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9日
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12403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委托代理人:徐薇,女,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八
月二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年八月六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于二○二○年八月七日、八月八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
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九月七日上
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4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
表朱正元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徐薇、王珏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九月六日
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2,303,053.76份,占二○二○年八月十日权益登记日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12,745,741.23份的 96.5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2,303,053.7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
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
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