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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仁一年债A(002904)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1、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9月9日起,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
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
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
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
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1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
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2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1 第二部分


释义....................................................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6-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2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2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22-1 1-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 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 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安 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基金合同等条款 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3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指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 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1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2-4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2-5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3-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 7月 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一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 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 机构-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 零售-西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 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 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 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 3-2 投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 考核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 部集中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 机构-北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货 业务等工作。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 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 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 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 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财富管理部负责高 端客户的理财服务与销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与网络咨询与服务;呼出业务与电话营 销理财;营销系统数据维护与挖掘;直销柜台业务;专户合同及备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 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 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3-3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 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20年 6月 30日,公司总人数为 616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0%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自 2020年 1月 9日起代 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自 2020年 4月 1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 1990 年 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 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 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 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 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 2016年 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 事;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年 8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年 8月任招商局创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 3-4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1138)董事;自 2013 年 6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 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3698)董事;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年 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 其经验包括: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9月 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年 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 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 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 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 营。2018年 9月起,担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018年 10月 2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 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3-5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 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4年 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ECNL)董事;2013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 12月参加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 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 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 事。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 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 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 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 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 2004.07,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 3-6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 司董事长;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9年 7月至 2006年 4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2006年 4月至 2009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 4月至 2019年 2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2019年 2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9年 4月 10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长。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 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 4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年 6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 5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 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副部长。2013年 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年 3月 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3-7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等工作,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 益投资官、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硕士。2004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 1月 28日-2015年 9月 11日)、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 6月 26日-2016年 4月 25日)、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 7月 25日-2016年 4月 25日)、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 10月 22日-2016年 4月 25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 8月 25日- 2017年 4月 26日)、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 6月 8日-2017年 4月 26日)、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5月 22日-2017年 5月 31日)、博时产业 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5月 25日-2017年 5月 31日)、博时安荣 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11月 24日-2017年 6月 15日)、博时聚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年 12月 19日-2017年 10月 27日)、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年 6月 24日-2017年 11月 8日)、博时裕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2016年 12月 22日-2017年 12月 29日)、博时安润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5月 20日-2018年 1月 12日)、博时安恒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9月 22日-2018年 4月 2日)、博时安丰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年 8月 22日-2018年 6月 21日)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 副总监、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 9月 18日-2019年 2月 25日)、博时外服货币 市场基金(2015年 6月 19日-2019年 2月 25日)、博时合利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 8月 3日-2019年 2月 25日)、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 10月 12日-2019年 2月 25日) 、博时合晶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 8月 2日-2019年 2月 25日)、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 12月 29日-2019年 2月 25日)、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 9月 22日-2019年 3月 4日)、博时裕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5月 13日-2019年 3月 4日)、博时裕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5月 20日-2019年 3月 4日)、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8月 23日-2019年 3月 4日)、博 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11月 15日-2019年 11月 12日)的基金 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负责人兼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5月 22日—至今)、博时合惠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 5月 31日—至今)、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11月 12日—至今)、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5月 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张龙、魏凤春、王俊、过钧、黄瑞庆、曾鹏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张龙先生,硕士。1996年起先后在长江证券、长盛基金、华夏基金、北京金百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 员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8月 24日-2016年 12月 19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 11月 30日-2016年 12月 19日)的基金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 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 3月 20日—2020年 9月 3日)、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 8月 28日—2020年 9月 3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3-9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 2019.6.10)的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研究部研究总监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 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2017.6.5-至今)、博时优势企业混合基金(2019.6.3-至今)、 博时研究优选混合基金(2020.3.20-至今)、博时研究精选持有期混合基金(2020.6.24-至 今)、博时研究臻选持有期混合基金(2020.6.30-至今)、博时价值臻选持有期混合基金 (2020.7.29-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 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 2010.8.4)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 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 2018.5.21)、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3-2018.6.16)、博时鑫 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 基金组负责人、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9.4.30)、博时 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2019.10.14)、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1.28-2020.4.3)、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 2020.7.20)、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0.17-2020.7.20)、博时 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2020.7.20)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创新组负责人、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至今)、博时中债 3-5年进出口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2.25-至今)、博时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9.7.19-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 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 ETF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 资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 3-10 (2015.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 特许价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 博时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 博时量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曾鹏先生,硕士。2005年起先后在上投摩根基金、嘉实基金从事研究、投资工作。 201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 2月 9日-2016年 4月 25日)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部一体化投研总监兼权益 投资主题组负责人、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 1月 18日—至今)、博时 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6月 21日—至今)、博时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6月 27日—至今)、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 4月 1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3-11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12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3-13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3-14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4-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 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 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 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 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 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 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 “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 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 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 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4-2 2013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 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 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 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年度中国最佳 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 “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亚洲企 业管治典范奖 ”。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 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世 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 银行 ”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 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 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奖。 2016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胡润中国新金融 50强和2016中国最具创新模式新 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 4-3 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 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 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 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 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人,平均年龄 36岁,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 “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 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 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6月30日,中国民 生银行已托管 181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 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 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 ”奖,荣 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 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 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 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4-4 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 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 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4-5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 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 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 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 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 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销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 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6-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74号文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6月 15日至 2016年 6月 21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6月 24日生效。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47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 2020年 7月 7日至 2020年 8月 7日,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名称、运作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年 9月 9日起,《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 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 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1至 20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 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8-2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 约定;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8-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0.00% 2、赎回费 8-4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日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7日 0.50% 0.50% 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向持续 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5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0=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60元,可得到 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超过一个封闭期,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超过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申购后又在同一开放期内 赎回,持续持有期限为1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8-6 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0×0.50%=53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0=105,47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又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 持续持有期限为1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5,47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 对投资人不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8-7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8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 1)项办理,亦 可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础上,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以对部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 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 1)、(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 8-9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 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长期 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 1)项规则 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 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8-1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经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8-11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9-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 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 策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 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 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在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 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9-2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 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 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 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 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 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 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 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高流动性策略,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 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 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9-3 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 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 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 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 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4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9-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 ×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 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 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除外),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除外,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9-6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10-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11-2 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1-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11-4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2-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2-2 13-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3-2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 内、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15-2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 ,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本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 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4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发起资金申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15-5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5-6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 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 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 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 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 16-2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的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 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基金 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合规性风险 16-3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 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 接受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 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 未能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 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 (5)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 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 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 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 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6)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 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16-4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1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17-2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8-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3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18-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18-5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18-6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以及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18-7 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 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18-8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18-9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8-10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8-1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8-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8-13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18-14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 7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 9999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2月 18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9-2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 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3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19-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9-5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 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19-6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19-7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19-8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 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19-9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9-10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19-11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19-12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9-13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4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19-1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20-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 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 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 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 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 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 基 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 20-2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 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 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 系统提供 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 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 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21-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22-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