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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发货币A(000829)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959号),以及《关于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
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956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2月 16日正
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
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
发生特定情况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
险,因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达到一定程
度而导致暂停申购,或者暂停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
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并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7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20年 6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I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5
七、基金的募集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44
十三、基金的业绩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5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6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二十、风险揭示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8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0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七、备查文件 .................................................118
1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7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资本运营部副部长、团委副书记、资本运营部部长、董事 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 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 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9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登记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 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 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 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10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 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 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 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 11 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15日至 2019年 5月 27日)、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26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 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易 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0月 24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2月 5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年 11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易瓅女士,理学硕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 12 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4年 9月 24日至 2019年 5月 27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24日起任职)、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 月 20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6月 19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 8日起任 职)、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 5日起任职)、易方 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3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15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16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17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 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成立时间:1988 年 7月 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顾洪峰 联系电话:(010)6516988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97亿元。三十二年来,广发银行 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 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2.63万亿元、总负债 2.42万亿元、实现营 业收入 763.12亿元,净利润 125.81亿。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余年,托管经验丰 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工作小组组长。2015年 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 年 7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士,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产业经济研究处 副处长、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处长、广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在遵 义市人民政府挂职 1年。2018年 6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 19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年 5月 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 2019年 12月末,托 管资产规模 25,266.63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 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 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20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22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23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注:上海银行、微众银行仅销售本基金 A类份额、中信银行仅销售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详见相关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24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不进行限制 (直销中心为5万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不进行限制 (直销中心为1000 元) 1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份 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暂不开通份额类别之间的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务规则 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4】959号),以及《关于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2956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年 2月 13日至 2017年 2月 14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2月 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2月 20日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9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 购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 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不进行限制;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30 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份。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31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 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 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1)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是否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 32 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不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30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结算给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 ×1.00-151,808.08=299,848,191.92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包括 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包括 T+1日) 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34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35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36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 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7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2月 20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8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 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 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转换转入本基 金的申请。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39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 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 财债券型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40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00=1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2.0%÷(1+2.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03.92÷1.020=9611.69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晚于 T+2工作日 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 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 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转换申请等措施。 41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转换转入,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 (10)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1)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1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42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3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可随之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 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 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的投资,本基 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 同业存单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结合利 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 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从市场上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券中筛选 投资备选券,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从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中,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本基 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4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组合进行债券回购投资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根究资金面走势等因素,选择回购的品 种和期限。 5、基金投资策略 在组合进行货币市场基金、理财债券基金投资操作时,在可投资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 优先挑选由具备较强流动性管理能力、有较丰富应对规模波动经验的投资团队管理的基金进 行投资。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衍生产品等其他金融工具的动向。当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 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46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7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 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48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49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0年 4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730,929,248.94 44.13 其中:债券 4,730,929,248.94 44.1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281,000,528.80 49.2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0,009,383.99 5.22 4 其他资产 147,299,486.60 1.37 50 5 合计 10,719,238,648.3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6.8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2.0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1 2 30天(含)—60天 4.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6.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4 0.0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0,041,375.15 0.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1,688,228.17 4.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1,688,228.17 4.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9,971,534.28 2.89 6 中期票据 20,045,756.76 0.19 7 同业存单 3,859,182,354.58 36.01 8 其他 - - 9 合计 4,730,929,248.94 44.1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 52 (张) (元) 产净值比 例(%) 1 111910305 19兴业银行 CD305 2,000,000 199,771,520.18 1.86 2 111907131 19招商银行 CD131 2,000,000 199,451,010.94 1.86 3 111905109 19建设银行 CD109 2,000,000 198,922,593.71 1.86 4 111914218 19江苏银行 CD218 2,000,000 197,854,719.38 1.85 5 111912122 19北京银行 CD122 2,000,000 197,609,950.64 1.84 6 112009034 20浦发银行 CD034 2,000,000 197,565,708.07 1.84 7 112010057 20兴业银行 CD057 2,000,000 197,463,004.64 1.84 8 112008009 20中信银行 CD009 2,000,000 197,273,457.86 1.84 9 112010060 20兴业银行 CD060 2,000,000 197,255,228.31 1.84 10 112017093 20光大银行 CD093 2,000,000 196,653,492.05 1.84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39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2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89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2、2016年至 2018年 8月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 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用卡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行为,对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0万元。 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 定:1、2017年 5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2017 年 9月、10月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2019年 12月 27日,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80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用于风险缓释的保证金管理存在漏洞;2、国别风险管理不完善。 2020年 4月 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 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2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 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一)资金交易信息漏报严重;(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漏报;(三)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漏报;(四)贸易融资业务漏报和错报;(五)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 (六)分户账账户数据应报未报;(七)关键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 54 2019年 9月 3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110万元罚 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个别 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同业投资通过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2019年 9月 25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100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员工大额消费贷款违规行为长期未有效整改、同业业务专营部 门制改革不到位、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2020年 5月 14日,国家外 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北京银行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14万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 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019年 7月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2015年至 2018年 6月,该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 严重不审慎。2019年 12月 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19年 1月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 违规事实,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 7月 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 法违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33.6677万元,罚款 2190万元,合计 2223.6677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未按规定提供报表且逾期未改正;(二)错报、漏报银行业监管统 计资料;(三)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中断事件;(四)信息系统控制存在较 大安全漏洞,未做到有效的安全控制;(五)未按企业划型标准将多家企业划分为小微型企 业,报送监管数据不真实;(六)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 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七)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九)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房地产开发贷 款;(十)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十一)投资同一家银行机构同期 非保本理财产品采用风险权重不一致;(十二)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签订可提前赎回协议, 未准确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十三)未按规定计提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2020 年 2月 20日,北京银保监局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合计 20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受托支付不符合监管规定;信托消费贷款业务开展不审慎; 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股权投资;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入房地产开发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资 55 金被挪用于购房;非真实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未对融资人交易材料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资金被用于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性质融资;签署抽屉 协议互投涉房信贷资产腾挪信贷规模;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收益权,实现信贷规模阶段性出表; 理财资金违规投向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理财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违规向资 本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并购贷款真实性审核不足,借款人变相用于置换项目 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协助合作机构签署抽屉协议,规避相关监管规定;理财资金实际 用于置换项目前期股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违规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融资; 违规向四证不全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2020年 4月 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 定:中信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一)理财产品数量漏 报;(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漏报;(三)贸易融资业务漏报;(四)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 未报;(五)分户账账户数据应报未报;(六)关键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 2019年 12月 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 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1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授信审批不审慎;2、为还款来 源不清晰的项目办理业务;3、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2020年 2月 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1820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2020 年 4月 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法违规 行为作出“罚款 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光大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 量及数据报送(一)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二)关键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 (三)向检查组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四)账户设置不能如实反映业务实际。 本基金投资19兴业银行CD305、19招商银行CD131、19建设银行CD109、19北京银行CD122、 20浦发银行 CD034、20兴业银行 CD057、20中信银行 CD009、20兴业银行 CD060、20光大 银行 CD093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 19兴业银行 CD305、19招商银行 CD131、19建设银行 CD109、19北京银行 CD122、20 浦发银行 CD034、20兴业银行 CD057、20中信银行 CD009、20兴业银行 CD060、20光大银行 CD093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56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6,874,770.98 3 应收利息 17,818,915.13 4 应收申购款 2,605,800.4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7,299,486.60 57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年 2月 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3.6090% 0.0010% 1.2034% 0.0000% 2.4056% 0.0010% 2018年 1 月 1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3.5837% 0.0019% 1.3781% 0.0000% 2.2056% 0.0019% 2019年 1 月 1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2.4854% 0.0009% 1.3781% 0.0000% 1.1073% 0.0009% 2020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6 月 30日 0.9707% 0.0016% 0.6848% 0.0000% 0.2859% 0.0016%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11.0571% 0.0026% 4.7244% 0.0000% 6.3327% 0.0026% 58 2020年 6 月 30日 2、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3.8246% 0.0010% 1.2034% 0.0000% 2.6212% 0.0010% 2018年 1 月 1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3.8404% 0.0019% 1.3781% 0.0000% 2.4623% 0.0019% 2019年 1 月 1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2.7321% 0.0009% 1.3781% 0.0000% 1.3540% 0.0009% 2020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6 月 30日 1.0913% 0.0016% 0.6848% 0.0000% 0.4065% 0.0016%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20年 6 月 30日 11.9661% 0.0026% 4.7244% 0.0000% 7.2417% 0.0026% 59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6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61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62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 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6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 15日(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将另行公告)例行对累计实现 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 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 支付。 6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7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68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71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 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72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 365 7 1 )] 10000 1([ ? ? ? i i R 73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4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75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6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77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 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用、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中“强制赎回费用”规定 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 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特有风险 1、估值的风险: 78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 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变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天。但本基金还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 以下要求:(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79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81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84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85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86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87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88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8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90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91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92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 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93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94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 95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 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 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6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 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97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98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9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100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102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可随之 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 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3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04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 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 面性。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105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106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或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 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 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107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 108 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与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110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11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1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13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114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1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年 1月 31日不开放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 公告 2020-02-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 息资料的公告 2020-04-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2020-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06-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6-22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1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8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