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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天颐混合A(005652)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天颐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天颐混合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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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天颐混
合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0年 8月 24日 
送出日期:2020年 8月 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富天颐混合 基金代码 005652 
下属基金简称 国富天颐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05652 
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03-27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王莉 2019-09-13 2010-06-01 
刘晓 2018-10-16 2007-01-10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为投资者提
供稳健的理财工具。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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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主要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二)股票投资策略;(三)债券投资策略;(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五)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八)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九)权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x1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x8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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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19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国富天颐混合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100万元 1.00% -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 500万元≤M 1000元/笔 -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元 1.20% -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 500万元≤M 1000元/笔 - 赎回费 N<7天 1.50% - 7天≤N<30天 0.75% -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天颐混合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第 4 页 共 6 页 30天≤N<180天 0.50% - 180天≤N 0.0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10% 托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合规性风险(五)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 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 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者本基金需要被动卖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以较好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 影响。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天颐混合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第 5 页 共 6 页 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5、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 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 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科创 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 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 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 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 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其在 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 境外基础证券。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 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天颐混合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第 6 页 共 6 页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2059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7日生效。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4518 。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