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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股B(150304)

创业股B: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8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证
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
创业板 50分级”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
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会
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9月 23日 15:00起,至 2020年 10
月 30日 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网
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
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下文“表决票的填写和送交方式”)。 
3、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2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 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 B座 14层 
邮政编码:200092 
联系人:丁蕾 
联系电话:021-3896966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系统。 
5、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华
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五)。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3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送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3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
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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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9月 23日 15:00起,至 2020年 10月 30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
大会召集人指定的纸质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 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 B座 14层 
邮政编码:200092 
联系人:丁蕾 
联系电话:021-3896966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专用”。 
(二)基金管理人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移动
端投票 Mini Site(专用小型网站)、华安基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华安基金财富
号,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访问指定的移动端投票Mini Site(专用小型网站)进
行投票;或通过微信搜索“华安基金”,关注华安基金公众号并回复“投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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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支付宝搜索“华安基金财富号”,关注财富号后根据界面引导进行投票。基
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身份验证后登录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在确认具备投票资格后按
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 2020年 9月 24日 0:00起,至 2020年 10月 30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收到表决时间为准)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自 2020年 9月 24日 0:00起,
至2020年10月30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1、基金管理人将会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
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进行参与表决。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
投票。 
2、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同意/反对/弃权”,有且只有
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回复短信。 
3、如因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
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回投票的,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
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4、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时间为 2020年 11月 2日,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
6 
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四。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
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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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届 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 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阅读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 力认定程序和标准,详见附件四。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huaan.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咨询。 4、本基金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 11月 2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 8 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5、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 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选择期具体时 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 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需采用 纸质方式表决。 8、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附件五:《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1日 1 附件一: 关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华安创业 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 施转型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五《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说明书》。 为实施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明书》和转型后开放式基金的特征,对《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方 案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后,就转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发布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31日


2 附件二: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基金账户号(本栏可 不填写,若不填写,则本表决票所示表决意 见将默认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 部份额的表决意见):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证券/基金账户卡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 号或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 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 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3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各类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 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30日的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____年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 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证券/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 券账户卡卡号或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卡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 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 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的表决意见。 2 附件四: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 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0年 10月 30日 17:00 以后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 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 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四、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 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需采用 纸质方式表决。 五、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 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3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 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网络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七、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 无效。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符合要求的表决意 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仅提供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仅提供有效表决意见,但未提供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或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有误的,视为无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第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表决短信为准。 前述无效表决票均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 附件五: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 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 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安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5 基金名称由“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5、上市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7、标的指数:创业板 50指数。 8、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暂不上 市交易。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投资相关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6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 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 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 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 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 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 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 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 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 价结果,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 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8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1)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10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8)、(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创业板 5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11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创业板 50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该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 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变更后的基金资产估值对象、估值原则、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12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3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14 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变更后基金的费率水平 1、年化管理费率:1.0%。 2、年化托管费率:0.10%。 3、年化销售服务费率: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率,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 费。 5、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 1000元 15 养老金:500元每笔 (2)场内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6、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A类 Y<7天 1.50% 100% 7天≤Y<30天 0.50% 不低于 25% 30天≤Y<180天 0.25% 不低于 25% Y≥180天 0 / C类 Y<7天 1.50% 100% Y≥7天 0 / (2)场内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7天 1.50% 100% Y≥7天 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转型前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受影响持续计算。


(六)变更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分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场 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 16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 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安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前述转 型正式实施后,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华安创业板 50份 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 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目前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华安创业 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本基金转型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以及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全部转换为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创业板 5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九)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个交易日的退出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 17 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退出选择期期间,华安创业板 50份额的赎回业务正常办理,暂停申购业 务、分拆业务。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 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华安创业板 50份额赎回, 将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卖出或者合并为华安创业板 50份 额后赎回。对于在退出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华安创 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 额。 在退出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7天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适用华安创业板 50分级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退出选择期期间,华安创业板 50分级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 行运作。由于华安创业板 50分级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退 出选择期豁免华安创业板 50分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份 额定期或不定期折算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 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 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终止上市。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或华 安创业板 50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的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华 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将转换为华安创 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18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将转换 为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转换为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基金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存在误差,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 1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由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份额的场外份额转换的华 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华安创业板 50份 额的场内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华安创 业板 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由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转换的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的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华安创 业板 50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1.0000 由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转换的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的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华安创 业板 5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基金份额转换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 险。经基金份额转换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 排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 为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 (LOF)基金合同》生效,《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失效。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上市 交易、销售机构等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告。 (十二)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 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 更后的华安创业板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 内容。 (十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 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 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2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 6月 24日至 2015年 6月 3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20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月 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 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 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 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 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 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 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届 21 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 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三)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1、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转型前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华安创业板 50分级终止分级运作前作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前,分级运作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华安创业 板 50分级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转型后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华安创业板 50分级转型后为指数基金,跟踪创业板 50指数,主要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后,鉴于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不同,存在基金终止分级 运作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 2、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不含份额转换基准日),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由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 板 50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 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本公司将向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提示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3、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折算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 化的风险 转型后,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指数,折算前后,对于原华安 创业板 50份额持有人来说,发生实质性变化。 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 22 后,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 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 的涨跌而变化,原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 险。 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但在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特征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 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 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份额折算的风险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 安创业板 50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 算成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会因为溢价的消失而造成损失。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 创业板 50B份额,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 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 金资产的风险。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 5、由于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 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 6、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折算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方可申请赎回。 在华安创业板 50分级转型前,原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华安创业 23 板 50份额赎回,将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卖出或者合并为 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后赎回。对于在退出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的华安创业板 50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将在 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基金变更前后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提示投资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