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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小企(501023)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查看PDF公告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0年 08月 27日 
送出日期:2020年 08月 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
(LOF) 
基金代码 501023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 09月 29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 年 10月 24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尤柏年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17年 11月 1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 06月 25日 张羽翔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18年 05月 31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1年 03月 11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注:无。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6%以内。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等)、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 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6%以 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衍生品投资策略;4、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策略;5、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 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认/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 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 /持有期限(T) 收费方式/费 率 备注 认购费 M <100万 1% 100万 ≤ M < 500 万 0.5% 500万≤ M 每笔 1000元 申购费 M <100万 1.2% 100万 ≤ M < 500 万 0.6% 500万≤ M 每笔 1000元 赎回费 T <7天 1.5% 7天 ≤ T < 1 年 0.5% 1年 ≤ T < 2 年 0.25% 2年≤ T 每笔 0元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上表中的赎回费率仅指场外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持有期少于 7天,按 1.5%收取;持 有期不少于 7天,按 0.5%收取。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5% 托管费 0.15% 销售服务费 0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基金价格受到 供求关系的影响,本基金份额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出现较大背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可能。 (3)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具体包括: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2)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的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 品通常具有杠杆作用,价格波动比标的资产更为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将面临如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波动不一致,从而基差波动不确 定而导致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面临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 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