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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开混合(005679)

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8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月 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非开放期不能赎回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参与债券回购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4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20
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七、风险揭示
................................................................................................................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招募说明书
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0
招募说明书
6
一、绪言
《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8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招募说明书
9
25、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
招募说明书
10
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
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11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12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幢
邮政编码:31000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颖倩
电话:(0571)89720055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
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年 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
1956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 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招募说明书
14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上海市银行博物馆馆长。
胡琦女士,董事,1967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财政证券仓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
主持工作
)
、湖墅营业部总
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合规部经理、
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
会托管委员会委员。
李红芸女士,董事,
1971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副总经理。
钱慧女士,董事,
1978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
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高级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言彤先生,监事,1969年 2月出生,无党派人士,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内部审
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金融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上市公
司分会理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钱慧女士,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招募说明书
15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年 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
1979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
历,金融学硕士。2005年 7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集团稽核部内
控稽核、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柏瑞爱建资产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长江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1977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0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2016年 4至今在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
A
角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
胡珍珍女士,财务负责人,
1975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2000
年 7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副科长(主持工作)、科长、综
合管理部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交易部总经理助理、融资融券部授信管
理部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研究员;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研究部副董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8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 7月 18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9月 14日至 2019年 11月 20日任财通
招募说明书
16
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9月 14日起任财通资管消费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任财通资管价值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 1日起任财通资管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宇笛先生,基金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2014年 6月至 2014年 12
月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研究员。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2017年 8月起任基金经理岗位;
2017年 8月 29日至 2019年 3月 21日任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任财通资管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3
日起任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 11月 22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6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任财通资管鸿睿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1月 20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杨坤女士,2018年 5月 22日至 2018年 12月 13日任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希希女士,2018年 5月 22日至 2019年 9月 12日任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李杰 (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
、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黄文睿(权益研究部研究员)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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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18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招募说明书
19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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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
3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
3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4
)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5
)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招募说明书
22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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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
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658.68亿元。。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
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
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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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31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302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2543.76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招募说明书
25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
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
年
12
月
15
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朱智亮
电话:(
0571
)
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沈舒婷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
021
)
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
、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7779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陈晓
客服电话:
95561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1701-1716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
0571
)
8782510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
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
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9/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18516231303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
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SOHO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13601264918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
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电话: 18701527808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招募说明书
30
(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嘉定区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18616724358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
https://www.huaruisales.com
(
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
0411-3902 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宋刚
电话:010—5940302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楼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张宇明
电话:17788398113
客服电话:
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
1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毛健
电话:
1861820481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
18957144822
传真:(0571)86800423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翟良柱
电话:15618836518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1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杨雪
电话:
1871013929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
1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招募说明书
33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梁宇晨
电话:13509659163
客服电话:
95017
(拨通后转
1
转
8
)
网址:www.txfund.com
(
19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 158号城建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孙丽淑
电话:021-51091664
客服电话:
400-720-1166
网址:www.win-stock.com.cn
(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15179286389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客服电话:0755-883946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2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801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17717603276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
2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王宁
电话:18756535850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招募说明书
35
(2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
021-20700800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
2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
02
、
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5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电话:15817226189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
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电话:021-54509977-841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程晨
电话:
15921301165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
1391740510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
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ehowbuy.com
(
3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
33
)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号 B座 1701A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号 B座 1701A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郑磊
电话:
13120677028
客服电话:400-021-1010
网址:
www.caicoffeefund.com
(34)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电话:18810292781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3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15221808925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
3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18551604505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
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 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
556
号阿里
Z
空间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
1820571224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fund123.cn
(
3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绿地海外滩办公
A16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电话:13564999938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
40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
13521117215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4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6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
4000360000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
42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办公
招募说明书
4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
1371881072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4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
4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86-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
fund.sina.com.cn
(4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
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4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 10层 1008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
1761039136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4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
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4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电话:138-1685-8721,021-6537-0077转 234
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 1号 西环广场 T2 19C13
法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18601178886、010-56251471、010-626805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
0571
)
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43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招募说明书
4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月 4日证监许可[2018]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的 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年 4月 20日至 2018年 5月 18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期共募集 251,582,874.8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798户。
招募说明书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
月 2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招募说明书
46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
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47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登记机构
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招募说明书
48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48%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0.3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
日
≤Y<30
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招募说明书
50
Y≥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个月为
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总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51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1.20%
)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400=95,013.6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013.68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
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160
×
0
=
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10,1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60-152.40
=
10,007.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53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5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在开放期,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部赎回”或“(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招募说明书
56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5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市场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
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在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
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
股进行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招募说明书
58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
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股票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
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
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
、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
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
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
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
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
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
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
招募说明书
59
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
置。
(4)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
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
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
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
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
回报率。
4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发
展趋势、国家政策等因素,考察行业运行周期、发展空间等,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
展前景的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
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包括所属细分行业
情况、市场供求、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
理、竞争优势,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
EPS
)
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分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并综合利用市盈率
法(P/E),市净率法(P/B)、折现现金流法(DCF)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招募说明书
60
隐含波动率、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值,谨慎投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6
、期货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本着谨慎原
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形势的研究,结合基
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
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
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
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招募说明书
61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招募说明书
62
产净值的 10%;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
)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招募说明书
63
一致;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招募说明书
64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
7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
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
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
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适合作为
一个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因此,中债综合指数是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
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5,503,628.72 16.96
其中:股票 35,503,628.72 16.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8,042,434.00 42.05
其中:债券 88,042,434.00 42.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7,000,000.00 22.4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6,320,403.26 17.35
招募说明书
66
8 其他资产 2,528,951.79 1.21
9 合计 209,395,417.7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期末市值占期末总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024,371.72 15.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2,479,257.00 1.19
J 金融业 - -
招募说明书
6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503,628.72 16.9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433
蓝思科
技
244,567
6,857,658.6
8
3.28
2 000858 五 粮 23,300 3,987,096.0 1.91
招募说明书
68
液 0
3 600809
山西汾
酒
21,400
3,103,000.0
0
1.48
4 002947 恒铭达 45,500
2,912,000.0
0
1.39
5 300383
光环新
网
95,100
2,479,257.0
0
1.19
6 300136
信维通
信
42,000
2,226,840.0
0
1.07
7 002351 漫步者 103,250
2,180,640.0
0
1.04
8 688166
博瑞医
药
34,256
2,120,103.8
4
1.01
9 600183
生益科
技
70,300
2,057,681.0
0
0.98
10 300601
康泰生
物
10,200
1,654,032.0
0
0.7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招募说明书
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2,476,500.00 15.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165,500.00 16.82
6 中期票据 20,324,000.00 9.7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6,434.0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8,042,434.00 42.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800
702
18海安开投
MTN001
100,000 10,212,000.00 4.88
2
101761
014
17遂宁开达
MTN001
100,000 10,112,000.00 4.84
3
011902
470
19宿迁经开
SCP004
100,000 10,071,000.00 4.82
4
012000
593
20南新建总
SCP001
100,000 10,042,000.00 4.80
招募说明书
70
5
042000
056
20大足国资
CP001
100,000 10,021,000.00 4.7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本着谨慎原
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形势的研究,结合基
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
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
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621.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87,329.9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招募说明书
72
8 合计 2,528,951.7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54 仙鹤转债 6,084.00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5.22-2018.12.
31
0.20% 0.22% -5.30% 0.43% 5.50% -0.21%
2019.1.1-2019.12.3
1
18.40% 0.44% 11.14% 0.37% 7.26% 0.07%
招募说明书
73
2020.1.1-2020.6.30
2.31% 0.42% 1.36% 0.44% 0.95% -0.02%
过去三个月
5.47% 0.26% 3.02% 0.28% 2.45% -0.02%
合同生效日至今(20
20.6.30)
21.38% 0.38% 6.68% 0.40% 14.70% -0.0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至报告期末,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1.3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6.68%。
招募说明书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76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
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招募说明书
77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招募说明书
78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
79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80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在本基金开放期,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或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8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8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0.48%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0.32%
招募说明书
8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个月为 30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86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8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募说明书
8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招募说明书
91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招募说明书
92
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18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招募说明书
93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
95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元发售面值或 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招募说明书
97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
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非开放期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
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
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
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
招募说明书
98
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
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
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
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
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
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
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
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
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
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招募说明书
99
4、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
(
6
)摆动定价;(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
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运用将使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赎回款项,在赎回时需支付短期赎回费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固定收益市
场、衍生品市场三方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
定收益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
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
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此外,尽管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参与衍生品投资,但是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剧烈波动时将会对
本基金的净值造成影响。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标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投资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
)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1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0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0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5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招募说明书
106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7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
助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招募说明书
108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期
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明书
109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明书
110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111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
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招募说明书
112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招募说明书
113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招募说明书
114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招募说明书
115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11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明书
117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118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明书
119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120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
年
12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1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12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在开放
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招募说明书
123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
124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
招募说明书
125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
18
)、(
19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
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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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
另一方,另一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回
复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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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
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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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
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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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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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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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132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
划至基金银行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
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
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
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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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
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招募说明书
134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
135
a、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c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136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a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估值。
d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137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或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招募说明书
138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招募说明书
139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
140
(3)在本基金开放期,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招募说明书
141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
142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14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有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的服务,如有需要的客户请
登录我司官网自行查询下载,或主动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95336)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自行登录我司官网进行查询,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95336)。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招募说明书
145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年 10月 21日发布《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2019年 10月 23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3、2019年 11 月 7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4、2019年 11 月 7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
首席信息官)》
5、2019年 11 月 22日发布《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5 只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6、2019年 11月 22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3号》
7、2019年 11月 22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8、2019年 11月 22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9
、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 3号》
10
、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行业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11、2019年 11 月 29日发布《财通资管旗下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的风险提示
公告》
12
、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7
13、2019年 12 月 24日发布《关于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长开放期的公告》
14、2020年 1月 17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四季度报告》
15、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
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6、2020年 3 月 14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行业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17
、
2020
年
3
月
19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8、2020年 3月 27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年度报告》
19
、
2020
年
4
月
15
日发布《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
网上直销渠道开通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
2020
年
4
月
22
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1
、
2020
年
4
月
23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2
、
2020
年
5
月
8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住所
变更的公告》
23
、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布《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渠道调整
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20年 7月 17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5、2020年 7月 21日发布《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
26
、
2020
年
7
月
24
日发布《关于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8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4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zg.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50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