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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货币A(002646)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息披
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基金详见下表: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本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将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修订说明公告登载于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ichlandasm.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
话 400-018-3610咨询相关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26日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页码 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1 前言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3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3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释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 21楼 01单元自编 0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设立日期:2015年 9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21楼 01单元自编 06-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设立日期:2015年 9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亿元
23-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64-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65-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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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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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
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