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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进取(150189)

转债进取: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420号文核准募集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 基金”)于2014年7月31日成立。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招商可转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可转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可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B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27日0:00起,至2020年9月28日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940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9月 2日,即在 2020年 9月 2日在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0年8月27日0:00起至2020年9月28日17:00止,以本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 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 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 招商基金)、官方APP(APP名称:招商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cmfchina.com) 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 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27日0:00起至2020年9月27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 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 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27日0:00起至2020年9月27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 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9月28 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 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份额总数的1/2(含1/2);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 招商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招商可转债 份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类别的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 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6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 商转债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 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 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 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20年8月26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本 基金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之日(2020年9月29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 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 易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 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商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26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 金管理人提议将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取消两级份额的分级机制,同时调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 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26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可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协商一致,拟对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各自所持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变更 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转型后新基金将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 转换等机制。 (三)终止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转型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新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 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新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主板、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 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新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债项评级 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资 AA级别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AA+级别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80%,AAA级别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 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的债项 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资 AAA级别的比例为其他信用 债债券资产的 50%-100%,AA+级别的比例为其他信用债债券资产的 0-50%;相关 资信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新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另外,新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同时新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新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并将采取相对稳定的 类被动化投资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 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而进行合理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完成后在满足流动性的条件下即不频繁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力争将投 资组合透明化配置。 (2) 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含可交换债)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估值模型分析,新 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 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 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 平密切相关。新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新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 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于 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含可交换债)进行投资布局。 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进行投资。 ② 个券精选策略 新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 采用定量分析(如 P/E、P/B、PEG等)和定性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 绩增长,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的期权价值,进而推动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 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 保证。新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 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 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由于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目前发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具有稳定 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 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另一方面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度。另外, 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有高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新基金甄选个券 的重要方法。 ③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含可交换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可转债(含可 交换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性,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 新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以获取价差收益;当股市由弱 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业绩逐步好转,正股价 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新基金将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 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 债(含可交换债)和正股的价格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以 及可转债(含可交换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新基金将保留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④ 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新基金所持可转债(含可交换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 值时,即转股溢价率为负时,新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当可转债 (含可交换债)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新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 金财产安全;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新基金将通过转股锁 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⑤ 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 款是发行人促进可转债(含可交换债)转股的重要手段,回售和转股价向下修正 条款则是对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 对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价值有重要影响。新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 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⑥ 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条款设计,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根据事先约 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存在可转债(含可交换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 间。当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新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与正股之间 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一方面,新基 金因认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 策略进行管理;同时新基金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组成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 整。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新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 态跟踪,在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 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 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④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4)信用债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券由于债券发行人不具备国家等级的高度信用地位,存在发生违约, 即债券利息或本金无法按时偿付的信用风险,为此,信用债券在定价时,需要在 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对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基准利 率水平和信用利差水平是信用债券价格确定中最主要的两方面因素。因此,新基 金将以自上而下的在基准利率曲线分析和信用利差分析基础上相应实施的投资 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策略,作为新基金的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① 个债选择策略 新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 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 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新基金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 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②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债券发行 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对信用 风险进行管理。其中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 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 (3) 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新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①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 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新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 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新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 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成长能力方面,新基金主要通过 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 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估值水平方面,新基金主要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 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指标分析 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引力。 ②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 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 等关健因素,评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 化备选投资标的。 2)港股投资策略 新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①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 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②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4)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新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新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新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新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新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债项评级 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资 AA级别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AA+级别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80%,AAA级别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 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的债项 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资 AAA级别的比例为其他信用 债债券资产的 50%-100%,AA+级别的比例为其他信用债债券资产的 0-50%;相关 资信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2)新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新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新基金投资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和 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新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新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新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新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新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新基金的总 资产,新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新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新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新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新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新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新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新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新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新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7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6、风险收益特征 新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新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 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新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五)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新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六)转型后基金的费用 1、管理费率 新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 新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3、申购费率 (1)新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7% 1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 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赎回费率 (1)新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新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新基金将依 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转型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新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新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新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新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新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场内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八)转型后基金的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 少于 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或者赎回招商可 转债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最终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仍适用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原基金份额转换的业务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也是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 商转债 B份额终止上市日。 2、份额转换方式


(1)招商转债 A份额及招商转债 B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转 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场内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再按照 1:1的比例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招商转债 A份额(或招商转债 B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转债 A份额(或招商转债 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转 债 A份额(或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转债 A份额(或招商转债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转债 A 份额(或招商转债 B份额)的份额数×招商转债 A份额(或招商转债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


(2)招商可转债份额: 原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照 1:1的比例分别转换为招商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 (十一)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 1、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 险 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将变为招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 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转债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转债B份额将变 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 而发生较大变化。 2、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场内份额前,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 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正整数倍配对申请合并所需的对应份 额,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按照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 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 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 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 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 间,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 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 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 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cmfchina.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 份额。因此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转债A 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转换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 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买卖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招商转债A份额 和招商转债B份额,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 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 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的运作风险


1、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 风险。


2、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3、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 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招商基金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下持有的本基金 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 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意愿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相 互矛盾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 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 无效表决票。表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 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 持有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


附件五:《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名 称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基金 合同中关于基 名称的修改不 再一一列举。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做出相应 修改。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 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可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 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 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 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港股 投资的相关风 险揭示条款。 第二部 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可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 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表述。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释义。 5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释义。 25、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 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6、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7、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的方式、通过场内会员单位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释义。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释义。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释义。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表述。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 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 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释义。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 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释义。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 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 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情况调整。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 额简称“招商可转债份额”,分为场外 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分级份额 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份额(简称“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简称“招商转债 B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40、招商可转债份额:指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1、招商转债 A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 基金份额


42、招商转债 B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 基金份额


43、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转债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利差”。其中, 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 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金融机构三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招商转债A 的首 次年基准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 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 新设定招商转债 A 的年基准收益率。 利差取值范围从 0.5%至 2%,基金管理 人在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公 告此运作期适用利差值。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释义。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无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等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释义。 5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 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与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 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招商 转债 A份额与 3份招商转债 B份额的 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招 商转债 A份额与 3份招商转债 B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行为


5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行为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释义。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释义。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完善相关表述。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完善相关表述。 72、虚拟清算: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 在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 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 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 值


7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日本基金两级基 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74、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 年为一个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届满后 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每 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运 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75、周期性份额折算:每个基金运作 期结束的年份,本基金在该年度的 12 月 15日(遇节假日顺延)对登记在册 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进行折算


76、年度份额折算:在运作期内的每 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 月的除外),如不发生周期性份额折 算,则该年的 12月 15日(遇节假日 顺延),本基金将进行招商转债 A份额 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定期份额折算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 根据法律法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基金 合同》中关于 “规定媒介”的 同类修改不再 一一列举。 无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 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 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 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相关 释义。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 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招商可转债份 额”,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 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 份额(简称“招商转债 A 份额”)和进 取类基金份额(简称“招商转债 B 份 额”)。场内基础份额可拆分成招商转 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且后二 者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 比例不变。


1、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 认购的全部招商可转债份额按照 7∶3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转债 A 份 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招商可转债份 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招商可转债 份额按 7∶3的比例分拆为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份额。


3、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招商可 转债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招商可转债份额按 7∶3 的比例分拆 为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招商 转债 A份额和招商转债 B份额将同时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无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 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 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 补充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的原 则性规定。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公告。 (原基 金合同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分级与 净值计 算规则)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 份额(简称“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进取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B份额”)。 其中,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率不变。


……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 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 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 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3】1420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14年 7月 25日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招商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4年 7月 31日生效。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 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 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 购款。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 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可转债份 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 将按 7∶3的比率确认为招商转债A份 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 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 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0 年 XX月 XX日决议通过《XXXX 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XX月 XX日起,《招 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 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招商可转债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 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 认购本基金的全部份额将按 7∶3 的 比率确认为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 债 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 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利息/认购 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 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 A 份额= 认购份 额总额*0.7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 B 份额= 认购份 额总额*0.3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详见招募 说明书)。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均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 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 招商转债 A份额或招商转债 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 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可转债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招商可转债份 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 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减基金销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 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 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 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表述。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可转债份额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 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完善相关表述。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完善相关表述。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 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 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完善相关表述。 无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 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补充相关内容 调整的原则性 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 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 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 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 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表述。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摆动 定价的相关规 定。 无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补充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的原则性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


2、招商可转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招商可转 债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T 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可转债 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 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可转债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 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 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8、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 报,或者发生证券/期货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 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调整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并完 善相关表述。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调整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并完 善相关表述。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基 金总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 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 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并完 善相关表述。 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包括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招商可转 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暂停 申赎时的信息 披露规则。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招商可 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二)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管费。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等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明确本基金被 冻结的基金份 额的收益分配 处理方式,并补 充基金份额质 押或办理其他 业务时的处理 原则。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 场内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 让。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 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 进行转让。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原基 金合同 第八部 分 招 商转债 A份额 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第八部分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 债 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转债 A 份 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 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原基 金合同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系 统内转 托管和 跨系统 转托管 等其他 相关业 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可转 债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 可转债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 (原基 金合同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份 额配对 转换)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 可转债份额与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 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3份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 7份招商转债 A份额与 3份招商转 债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份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行为。


……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际情 况,补充、完善 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权利和义 务。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 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际情 况,补充、完善 基金托管人的 相关权利和义 务。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除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 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 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运作后,本 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际情 况,补充、完善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相关权利 和义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可转债份额、招 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 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召开 及豁免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 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 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表述。 证监会备案。……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合同》中 关于“表决意 见”的同类修改 不再一一列举。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 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份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表述。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无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补充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出席、授权 及表决的其他 方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 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六、表决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表述。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中 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根据新《运作办 法》调整决议生 效时间,并完善 相关表述。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完善相关表述。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 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 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各自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根据新《基金 法》及《运作办 法》相应调整基 金管理人的更 换程序,《基金 合同》中关于更 换程序的同类 修改不再一一 列举。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 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无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事项时,除应遵守本部分的 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的约定。


明确变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规 则。 无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补充原基金管 理人和原基金 托管人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的 规定。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 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 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 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 存期限自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 深圳证券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根据新《基 金法》调整; 2、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实 际情况完善相 关表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 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 交易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 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 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国债期货、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 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资 AA 级别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AA+级别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80%,AAA级别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 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外的 其他信用债的债项评级或主体 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 其中投资 AAA 级别的比例为其 他 信 用 债 债 券 资 产 的 50%-100%,AA+级别的比例为 其他信用债债券资产的 0-50%; 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 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另外,本 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同时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还应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 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 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 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 通债权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 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 力支撑;当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债 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 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 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 级市场投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 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 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 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 础,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 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 力和受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 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 局。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 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 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 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 (如 P/E、P/B、PEG 等)和定性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争优 势、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 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 的。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 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含可交 换债)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 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估值 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级市 场投资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 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因内含 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 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 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 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 的研究为基础,综合考量宏观调 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 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 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结合 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 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含可交 换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 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如 P/E、P/B、PEG等)和定性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 争优势、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 估值合理的标的。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 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 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进而拉动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业绩增长,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 涨。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债的 期权价值,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 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 现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 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 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 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 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 和盈利能力。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条件相对比较严格,目前发行可转债 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 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 利能力。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是衡量 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面 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力的增强可 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 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另一 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 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 度。另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 否有高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 是本基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 为明显,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 股性,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 债券成本价,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 卖出可转换债券以获取价差收益;当 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 基本面向好、业绩逐步好转,正股价 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本基金将可转 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分享公司 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 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 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定 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债和正股 的价格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 以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本 基金将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 本息收益。


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标的股票的 上涨将提升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的期权价值,进而推动可转 债(含可交换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 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 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 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 的保证。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 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 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 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含可交 换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 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 能力。由于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目前发行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 头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盈 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 面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力的 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 而拉升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另 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 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 的再融资难易程度。另外,公司 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有高派 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 基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投资 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可 转债(含可交换债)的市场定 价重点考虑股性,其价格随股市 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本 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 债(含可交换债)以获取价差 收益;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 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 溢价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 卖出股票实现收益;当可转债流动性 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 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当 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 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 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 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换为股票后,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6个月内卖出。


(5)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 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 进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回售和转 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 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 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本基 金将根据可转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 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 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 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可转债根据 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 此存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 间。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 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 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 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 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 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 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 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 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策略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 似。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公司 基本面向好、业绩逐步好转,正 股价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本基 金将可转债(含可交换债)按 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分享公司 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 来的良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 低迷状态,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 定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债 (含可交换债)和正股的价格 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 (含可交换债)以及可转债(含 可交换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 适,本基金将保留可转债(含可 交换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 收益。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 债(含可交换债)市场价格显 著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溢价 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 卖出股票实现收益;当可转债 (含可交换债)流动性不足以 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金 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 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 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 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 进一步投资决策。


5)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含可交换债)通常附 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 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可 转债(含可交换债)转股的重 要手段,回售和转股价向下修正 条款则是对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 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含 可交换债)价值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 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 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 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 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 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同时本基金 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 间的比例,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 类可转债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 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 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在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 后的 6 个月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 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 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 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 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 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 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 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 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 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通常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 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 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 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 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 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 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 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 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 投资机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含可交换债)的 条款设计,可转债(含可交换 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 换为股票,因此存在可转债(含 可交换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 空间。当可转债(含可交换债) 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 债(含可交换债)并卖出股票 获得价差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 注可转债(含可交换债)与正 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 套利,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 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 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 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 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 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 管理;同时本基金通过调整纯债 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 例,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 可转债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 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 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 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 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 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 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 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 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 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 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 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 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 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 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 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 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 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7、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 A 股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 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 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 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 创造利润的能力;


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 过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 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通 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 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 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 价值/EBITDA 等指标分析评估 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引力。


2)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 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 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 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 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 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上 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 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 化备选投资标的。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 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 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 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 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 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 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 率变化情况。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 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 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 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20%。如由于 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 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3)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 (含 AA)以上,其中投资 AA 级别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AA+级别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80%,AAA级别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的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以外的其他信 用债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 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 资 AAA 级别的比例为其他信用 债债券资产的 50%-100%,AA+ 级别的比例为其他信用债债券 资产的 0-50%;相关资信评级机 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 业务许可。 (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1、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 资限制。 2、完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和 投资限制变更 的具体规定。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除上述第(2)、(12)、(17)、(18)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投资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 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 除上述第(3)、(11)、(15)、(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根据《基金法》 及《运作办法》 补充关联交易 的规定,并完善 相关表术。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40%*中债 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为主 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 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 允性的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 综合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 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涵盖 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所有交易的债 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 超过 3000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 级以上的可转换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 当中。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更加全面,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 加完整,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 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上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7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 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 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 调整后)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 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 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中证 可转换债券指数、中债综合指 数以及沪深 300 指数作为基础 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 中 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 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场可 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中债综 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 加全面,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 更加完整,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 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由 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 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 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 合反映沪深 A股市场整体表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 影响力。恒生综合指数由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采 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每只 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置为 10%,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 影响的股价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 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 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 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从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离形成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优先类份额将表现 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 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 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 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无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补充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 使相关权利的 规定。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 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估值 原则。 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 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 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根据估值政策 及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情 况调整相应估 值方法。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 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8、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汇率根 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 汇率来源。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达到或超过招商可转债份 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 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完善相关表述。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予以公布。


完善相关表述。 无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 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补充基金估值 发生特殊情况 时的处理规则。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9、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根据基金实际 情况调整、增加 基金费用的种 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情况调整管理 费率,并完善相 关表述。《基金 合同》中基金托 管费的表述完 善的同类修订 不再一一列举。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按照《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明确基金税收 规则。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 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 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 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原基 金合同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 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存续期间将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 额折算及年度份额折算。周期性份额 折算是指在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 3 年为一个运作期,含 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的年份进 行的份额折算。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 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 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份额折算。


【1】周期性份额折算


……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原基 金合同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商转 债 A份 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第二十二部分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可 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2/3以 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终 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决议另有规定的,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招商可 转债场内份额。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补充法律法规 变更时本部分 条款的处理原 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容。……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 债 B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五)招商可转债份额开始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 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转债 A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 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可转债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额上市后可揭示交易时间内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详细披露时间和 披露规则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可 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根据法律法 规修订的实际 情况调整; 2、删除变更注 册后基金不适 用的条款。 (九)月度投资简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月度投资简报, 并予以公告或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具 体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见相关公告。


删除 删除变更注册 后基金不适用 的条款。 (十)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招商可转债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0、招商可转债份额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 额上市交易;


22、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 B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五)临时报告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三 十、四十、四十五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整。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 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 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信息前,应当在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 商转债 B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申购及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及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补充本基金暂 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形。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根据新《运作办 法》调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并完善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相关表述。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可转债 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 修订的实际情 况调整。 第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一、……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完善相关表述。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完善相关表述。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 自【】年【】月 【】日起生效,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