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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分级(161122)

生物分级: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75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3日正式生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 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 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 等条款。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 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 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2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8月 26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0年 8月 26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8日 17:00点以前(投票 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 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 5 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 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年 8月 26 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2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 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 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年 8月 26 日起至 2020年 10月 22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0年 10月 2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7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基金代码:161122,场内简称“生物分级”, 包括场外份额、场内份额)、易方达生物分级 A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7,场 内简称“生物 A”)、易方达生物分级 B 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8,场内简称 “生物 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生物 A、生物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 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8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于 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生物 A与生物 B按 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生物分级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 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 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生物 A 与生物 B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2020年 8月 25日)开市起至当日 10点 30分停牌。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生物 A与生物 B自于 2020年 10月 29日(计票日)开市起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点 30分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9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附件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 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25日


10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 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 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 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 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25日


11 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5年 6 月 3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 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基金代码: 161122,场内简称“生物分级”,包括场外份额、场内份额)、易方达生物分级 A 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7,场内简称“生物 A”)、易方达生物分级 B 类份额 (基金代码:150258,场内简称“生物 B”)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 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 12 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变更前,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 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即基础份额)、生物 A、生物 B, 各类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 益分级的安排,生物 A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生物 B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所收取费 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而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投 资者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础份额,生物 A和生物 B上市交易,但不可申 购赎回。此外,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 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生物 A和生物 B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 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生物 A和生物 B。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赎回 C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五)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13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明确 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六)修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 14 围,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 围及监管部门有关最新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修订。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变更前,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其转换前场外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A类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 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调整基金费率 变更前,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分别为 1.0%/ 年、0.22%/年。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设置 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00% 0.10%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364 0.50% 25% 365-729 0.25% 25% 730及以上 0% --- 场内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为: 15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50% 25%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费、托管 费分别为 0.5%/年、0.1%/年,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 0.3%/年。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均设置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00% 0.10%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29 0.50% 25% 30-179 0.25% 25% 180及以上 0% --- 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50% 25%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 --- 其中上述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 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转换为易方 16 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 期计入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的持有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生物 A和生物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 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十)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 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以及转型后的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十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生物 A与生物 B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十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标的指数: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 5、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份额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7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生物 A、生 物 B或赎回、转出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 额、生物 A与生物 B将最终将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 A类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 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 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 购、赎回、日常转换方式等。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选择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 一工作日)对投资者未赎回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以及持有的生物 A 和生物 B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并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 生物 A、生物 B 将以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生物 A(或生物 B)的转换比例=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生物 A(或生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生物 A(或生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生物 A (或生物 B)的份额数×生物 A(或生物 B)的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9位,小数点第 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生物 A、生物 B 经转换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的 18 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 生物 A、生物 B 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 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的场外份 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份额。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生物 A和生物 B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生物 A 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生物 A 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 风险收益特征的生物 A 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 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 额为跟踪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 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生物 A 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 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生物 B 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但在份额转换后,生物 B持有人原持有的生物 B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 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 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 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生物 B 持有人将无法继 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生物 A和生物 B的流动性风险 生物A和生物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场内份额前,生物 A和生物 B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 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生物 A持有人买入等量的生 19 物 B,或者生物 B持有人买入等量的生物 A),合并为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按 照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 回。 由于生物 A和生物 B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 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 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生物 A和生物 B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 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生物 A和生物 B仍可正常交易。期间,生物 A和 生物 B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生物 A和生物 B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 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如果投 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 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生物 A和生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生物 A和生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 生变化的风险 以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生物 A和生物 B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 因此生物 A和生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 变化。 5、生物A和生物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生物A和生物 B转换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 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20 6、在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 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四)《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 生效及后续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及《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 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 售。详见后续公告。 (五)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 照表请详见附件四。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及“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生 物 A、生物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基金转 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21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 易方达生物分级份额、生物 A、生物 B 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 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 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 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25日


22 附件二: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 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 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23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24 附件三: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5 附件四:《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生物 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 26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 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 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易方达生物科技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 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易方达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 27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生 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 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 6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 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 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 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万得生物科 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29 限公司 2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 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 算机构 30.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 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 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 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 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 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30 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40.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 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 遵守 44.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 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 场内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 益不同的 A类份额与 B类份额, 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 内份额)、A类份额和 B类份额所 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 作方式 45. 易方达生物科技份额、基础份 额:指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6. 易方达生物科技 A 类份额、A 类 份额、易方达生物科技 A:指按 《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即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 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 购和场外赎回 31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份额 47. 易方达生物科技 B 类份额、B 类 份额、易方达生物科技 B:指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 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 金份额,即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B类份额 48.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础份额的行为 54.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 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 额按照 1:1 初始份额配比,分 别确认为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 过程 5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下的 C类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 A 类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 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 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 的 10% 58.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易方达生物科技 A与易方 达生物科技 B的行为 5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 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易方达生物科技 A、易方 达生物科技 B上市交易公告书》 6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2.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 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33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 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首个运作 周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二 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 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 作区间;以后依此类推 66.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 同日,如 2015 年 n月 n 日的年 度对应日为 2015 年以后每一年 的 n月 n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67. 标的指数: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 数 68.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B 类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 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 换为 1 份 A 类份额与 1 份 B 类 份额的行为 70.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 额与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场内基 础份额的行为 71.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 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 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 1.0000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 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34 元 72.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 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 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后)+3%”。如某一运作 周年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 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 73.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 益 74. 元:指人民币元 7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 算日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 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日本 35 基金每份 A类份额、每份 B类份 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 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8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8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8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8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通过事先 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易方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 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 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6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 类份额”),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 额——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B类份额”)。本 基金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 B类份额分配 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存续期 内始终保持 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 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 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 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 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 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 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级 运作与 净值计 算规则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 作与净值计算规则”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五部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7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修改为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章节全部内容 本基金由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生物科技指数分级基金根据 2015 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675 号)注册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6 月 3日正式生效。 2020年 X月 X日至 2020年 X月 X 日,生物科技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 XX方式召开,大会表决 通过了《关于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基 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 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 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 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证万得 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2020年 X月 X日起, 原《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中证 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 分


基 金备案 修改为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修改为 第六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 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39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易方达生物科技 A 与易方达生物科技 B。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 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 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 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 A 类基金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 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 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称 将变为“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 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 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 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 40 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修改为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本 基金存续期内,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 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 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41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即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 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额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 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 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 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投 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2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之日(T日)起 7个工作日内(T+7日, 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 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 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3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 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基础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 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44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 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 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 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至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若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若证 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45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 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10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 交易。 46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8、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时。 8、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9、10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47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 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余额之和)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 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时。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48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经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下发生 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49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 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50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 (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 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 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为准。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 51 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 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5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 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 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 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 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配对 转换 删除“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 换”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修改为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53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5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55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56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 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7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5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5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类 份额和 B 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 持有的基础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料; 60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 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 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修改为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 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 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为准。 61 大会 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 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 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 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 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 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62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标的指数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 (10)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 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组合限制或禁止 行为规定;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 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1)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 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协商一致,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变更为 ETF联接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63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 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 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64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 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 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65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 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额、A类份 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 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 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66 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 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67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68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69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70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序 修改为 第十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 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71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 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72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托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7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结算 修改为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 础份额、A类份额与 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 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 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结算公司,C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 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4 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 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修改为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 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 75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 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 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 比例。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 制在 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 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 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 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 76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 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 ③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④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 发; ⑤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⑥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①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 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 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②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 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 组合调整策略; ③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 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 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④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 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 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 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 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 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 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 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 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 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 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 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合理原因等。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 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 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的投资。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 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 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 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 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六)融资业务策略 77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 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 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 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 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 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78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 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 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79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 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 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5)、(16) 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 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2)、(7)、(8)、(13)、 (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0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9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 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 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 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 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此外,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 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 A类份 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 额。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 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 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 81 为 ETF 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的有关约定 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万 得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 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 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 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82 (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 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 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 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修改为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83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修改为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 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 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 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 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 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84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8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6 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87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5、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88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89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 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90 收 修改为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1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具体计提及支付方法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 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 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 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 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 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 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92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 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 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 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 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 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 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 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 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修改为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93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 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 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原则进 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94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 算 删除“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修改为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95 修改为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96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97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份额、B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A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存续期内,在 A类份额、B类份额上 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础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9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99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 100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 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 B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及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101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 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 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修改为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10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 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 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 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 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10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 四部分


违约责 任 修改为 第二十 一部分


违约责 任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 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 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 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所造成的损 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 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 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105 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 五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修改为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修改为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20 年 XX月 XX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生效日,原《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 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106 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