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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005779)

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常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常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
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0年 7月 16日起至 2020年 8月 12日 17:00止(以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 302,893,017.26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7月 16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 312,895,009.29份)
的 96.80 %。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 302,893,017.26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
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常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20年 8月 13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
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 30000元,合计 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大会于 2020年 8月 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
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修改后基金合同条款的实施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工作日即 2020年 8月 14日起正式
实施。
3、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将对应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有
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
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
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公 证 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10738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法定代表人:洪伟。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八月
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于二○二○年七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七月十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常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
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
表汪海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八月十
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302,893,017.26份,占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常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312,895,009.29份的 96.8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
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02,893,017.2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
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常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方式)对《关于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
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