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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祥利债券A(006901)

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慧祥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慧祥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0年 7月 10日起至 2020年 8月 10日 17:00止(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了计票,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共计 199,694,140.2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
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7月 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99,714,020.21份)的 99.9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 199,694,140.2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通过本次
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0年 8月 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
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律师费 4万元,公证费 1万元,共计
5万元。
二、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8月 11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 2020年 8月 11日起 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赎回费率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
招募说明书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2、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说明
修改前 修改后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1%=101.31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101.31
=101,208.69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208.69元。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日(含)但
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0
=101,310.00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310.00元。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的执行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 2020年 8月 11日起,本基金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即
自该日起提出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四、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10450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法定代表人:汪明。
委托代理人:任佳宝,女,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七月三十日向本处
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
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
于二○二○年七月六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二○年七月七日、七月八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
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上午
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银慧祥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
表白杭改的监督下,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任佳宝、马馨浓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八月
十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
所持基金份额共 199,694,140.21份,占二○二○年七月九日权益登记日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总份额 199,714,020.21份的 99.9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
《关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99,694,140.2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
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述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
于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