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企债: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现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嘉实中证 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 由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7月 9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0年 7月 9日起,至 2020年 8月 9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0 年 8 月 1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原莹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0,425,946.8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4.80%,其中赞成的份额为:10,326,189.87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 99.04%,反对的份额为 99,757.00份,弃权的份额为 0 份。赞成本 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 30,000元,合计 40,000元,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8月 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 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 基金的退市程序,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自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 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等 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终止上市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