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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货币A(000738)

关于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中信建投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7月 2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0年 7月 3日起至 2020年 7月 29日 17:00止,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
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的现场公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
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0年 7月 2日,本基金总份额共有 26,428,897.83份,参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本基金 15,376,787.06份,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8.18%,其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376,787.06份,占参加本次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
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 1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年 7月 30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 2020年 8月 3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
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信建投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
告。
三、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3、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7月 31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08384号
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法定代表人蒋月
勤。
委托代理人:武媛媛,女,1989年 11月 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20681198911010284。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武媛媛于 2020年 7月 17日向我
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召开审议《关于终止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
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
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该基
金基金合同进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终止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
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0年 6月 30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 2020年 7月 2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分别于 2020年 7月 1日、
2020年 7月 2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
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0年 7月 30日 9时 30分,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成雪颖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
心 B座 17层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出席了本次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现场会议,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潘若烨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
票的全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成雪颖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董月、曹婷、徐亮对自
2020年 7月 3日起至 2020年 7月 29日 17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行了汇总并统计,
董月现场制作了《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中信建投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
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大会于 10时左右结束。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26,428,897.83份,参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 15,376,787.0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8.18%,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376,787.06份,占参加本次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和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
的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崔军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