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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通混合型发起式A(005231)

红塔红土盛通混合型发起式: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2号)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9 月 5日证监许可【2017】1619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 12月 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 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此外,还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 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 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 时变现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属于定制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本基金为发 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不存在任何承诺收益安排、合 作协议或合作安排。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独立自主权,不受任 何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任何投资者提供额外 的投资组合信息或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采取必要、合理的 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 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 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为 2020 年 6月 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 2020 年 3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7月 13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9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65


一、绪言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通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 放式基金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 年 6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邵继美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 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督察 长(代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化 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重组 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 年参加工作,曾任北 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 年参加工作,曾任远 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 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工 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 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士 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 年参加工作,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点责任 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价值工 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 年参加工作,曾任江 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 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 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世联行(002285)、天虹股份 (002419)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航 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啤酒 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板项目


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理等;现 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会计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 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 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 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督察 长(代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 年参加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 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 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 注册金融分析师)。近 14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 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 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 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2015 年 5月 6日至 2018 年 7月 27日担任红塔 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 月 19 日至 2017 年 3月 2日,2017 年 12月 1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4日以及 2018 年 11月 23 日 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日至 2017年 3月 2日以及 2017年 12月 12日至 2018年 6月 14日担任红塔红 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2日至 2018 年 7月 27 日担任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至今担 任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月 24 日至 2018 年 7月 27 日以及 2019 年 7月 30 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15日至 2018 年 9月 22日担任红塔红土 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8 日至今担 任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月 6日 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 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 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 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 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 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 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 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4,543.83 亿元。2020 年 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4.5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年8 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 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 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 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3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52 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规范,业务管 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有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http: //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27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95538.cn 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http://www.xds.com.cn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fund.10jqka.com.cn 1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1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http://www.ynhtbank.com 1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www.ifastps.com.cn 1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 47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1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 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 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www.jjmmw.com 1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付勇斌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1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证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 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com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 园陆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 园陆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2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 277号 3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1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2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I-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I-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http://www.gomefund.com 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 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号楼 2 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3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 78号京贸中心 二层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www.fund.sinosig.com


3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http://www.huilinbd.com 3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3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球财讯中心 A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http://www.jnlc.com 3、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需改为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其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陈玥婷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9】月【5】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19号文(《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87,296,176.47 份,利息结转份额 34,137.00 份,合计 187,330,313.47 份,募集户数为 469户。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2月 7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申购费)。 2、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 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 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781.63份 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赎 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对应的本次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赎回 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精选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投资标的,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投资 时钟确定大类资产的总体配置,再结合各个市场趋势分析进行调整,同时综合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产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宏观策略为前提 下,把握结构性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出兼具成长型和盈利能 力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等 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成长性好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二级市场上发行上市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面 成长性:主营业务竞争力强,包括核心技术、品牌、公司管理或者规模、成本 等方面;公司所处的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或稳定的增长空间;若公司所处的行 业增长潜力一般,则公司具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保持增速的能力。 盈利性: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同时盈利和毛利率在未来的稳定性、 持续性好,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能力强、商业模式优越 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之外,还要考查个股业绩的 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


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 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 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 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 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 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 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6、可转换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 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 研究、估值分析等,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 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 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 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 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 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 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 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


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还 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 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 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 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编制、维护备选股票库 和备选债券库等投资证券备选库,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基金经 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负责拟订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 组合方案等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指导业务方向,并接受、审阅监察稽核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投资策略提出质疑。 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为投资取得成功打下夯实的基础, 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 策、组合构建及管理、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 1和图 2所 示: 图 1:投资管理流程 组合拟定 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 资产配置决议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合 规 控 制 个股分析 组合管理 投资部 集中交易 交易部 组合构建 备选股票库 研究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


图 2:债券投资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 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编制、维护备选 股票库和备选债券库等投资证券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基金 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计划,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 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 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及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 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以及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收盘后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存档交易记录。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监察稽核部利用数学模型,评估组合 VAR值、行业配置、估值、流动性、利率 和信用等风险,并利用数学模型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 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变化趋势、 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公司研究,在风险优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 再平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总指数(财富) 收益率×45%。 沪深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市300 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3)、(14)、(15)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4 月 20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 年 1月 1日至 2020 年 3月 31日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724,331.27 40.32 其中:股票


27,724,331.27 40.3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311,130.00 6.27 其中:债券


4,311,130.00 6.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000,000.00 39.2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540,297.33 13.88 8 其他资产


182,023.98 0.26 9 合计





68,757,782.58





100.00 8.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276,349.00 19.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2,070.00 1.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2,800,611.98 4.12 K 房地产业 10,888,600.00 16.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552.98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724,331.27 40.82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48 保利地产 230,000 3,420,100.00 5.04 2 000002 万科 A 130,000 3,334,500.00 4.91 3 600466 蓝光发展 300,000 1,809,000.00 2.66 4 002460 赣锋锂业 40,000 1,610,000.00 2.37


5 601166 兴业银行 100,000 1,591,000.00 2.34 6 603501 韦尔股份 10,000 1,559,000.00 2.30 7 002146 荣盛发展 200,000 1,550,000.00 2.28 8 002384 东山精密 70,000 1,442,700.00 2.12 9 002475 立讯精密 35,000 1,335,600.00 1.97 10 300750 宁德时代 10,000 1,203,900.00 1.77 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311,130.00 6.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311,130.00 6.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11,130.00 6.35 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8602 国开 1704 32,000 3,202,880.00 4.72


2 018007 国开 1801 11,000 1,108,250.00 1.63 8.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无。 8.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8.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8.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无。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无。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8.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无。 8.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240.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6,383.77 5 应收申购款 399.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023.98 8.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8.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12月 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的净值表现 (1.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红塔红土盛通混合型发起式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7.37% 2.24% -3.86% 1.03% -3.51% 1.21% 红塔红土盛通混合型发起式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7.43% 2.24% -3.86% 1.03% -3.57% 1.21% (1.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3)其他指标 注:无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 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如下所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 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主体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 变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表现的风险。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要素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或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的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经营风险的大小,从而影响到债券的信用风险调整。 9、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 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操作风险 指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制度流程不完善、人员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信息系统故障或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除上述几个风险外,本基金由于自身的投资策略与具体投资对象,还存在以下 特有的风险:


1、特殊投资品种风险:本基金投资部分含权可转债,因此会面临这种投资对象 的特有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 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3、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信用评级和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开展 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式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的合法合规。 (六)科创板特有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其他板 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 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 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通盘导 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投资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存在 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退市风险退市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 更快,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 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人将可 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而导致 投资人利益受损。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 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 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精选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投资标的,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投资 时钟确定大类资产的总体配置,再结合各个市场趋势分析进行调整,同时综合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产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宏观策略为前提 下,把握结构性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出兼具成长型和盈利能 力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等 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成长性好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二级市场上发行上市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面 成长性:主营业务竞争力强,包括核心技术、品牌、公司管理或者规模、成本 等方面;公司所处的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或稳定的增长空间;若公司所处的行 业增长潜力一般,则公司具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保持增速的能力。 盈利性: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同时盈利和毛利率在未来的稳定性、 持续性好,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能力强、商业模式优越 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之外,还要考查个股业绩的 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 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 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 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 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 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 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 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6、可转换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 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 研究、估值分析等,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 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 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 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 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 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 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 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 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还 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3)、(14)、(15)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 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成立时间: 2012 年 6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2)、13)、1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例限制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管理制度。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①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 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 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个月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出季度对账单,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 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对所有定制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 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 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重要公告信息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月度电子对账单、基金重要公告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 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 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客服热线: 4001666916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htamc.com.cn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 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 在 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客服邮箱:htservice@htamc.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 (1)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况 投资 者类 别 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基金情况 序 号 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20% 的时间区间


期初 份额 申购 份额 赎 回 份 额 持有份额 份额占 比 机构 1 2020-01-01 至 2020-03-31 10,000,000.00 13,291,540.33 - 23,291,540.33 34.52% 2 2020-01-02 至 2020-03-31 - 32,795,906.83 - 32,795,906.83 48.61% 个人 - - - - - - -








产品特有风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可能出现大额赎 回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投资者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2019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6月 6日),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发布媒介 1) 2019/6/29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发布媒介 2) 2019/7/17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3) 2019/7/20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2019 年 1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4) 2019/7/24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5) 2019/8/28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6) 2019/9/28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7) 2019/10/8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2019 年 2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8) 2019/10/22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9) 2019/10/22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0) 2019/10/22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第 3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1) 2019/12/17 关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展网上直销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2) 2020/1/3 关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9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3) 2020/1/3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 年 1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4) 2020/1/3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 年 1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5) 2020/1/3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20 年 1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6) 2020/1/3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20 年 1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发布媒介 17) 2020/1/21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8) 2020/1/21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19) 2020/1/30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 年春节假 期期间相关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0) 2020/3/10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1) 2020/3/13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2) 2020/3/20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3) 2020/3/25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4) 2020/4/22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5) 2020/4/22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6) 2020/4/29 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度 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27) 2020/4/29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网站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7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