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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岁丰(161115)

易基岁丰: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基金合同 1 目录 目录 .......................................................................................................................................................... 1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的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3 八、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20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6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6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7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8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44 十七、基金的财产 ............................................................................................................................ 44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45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二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50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51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四、基金的业务规则 ................................................................................................................ 5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六、违约责任 ............................................................................................................................ 60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二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2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基金合同 3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基金合同 4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合同 5 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约定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 6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 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基金合同 7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基金合同 8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4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 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 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合同 9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基金合同 11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12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 基金合同 13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 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 14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基金合同 15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16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17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基金合同 18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基金合同 19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5)、(6)除外。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20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本基金开放期以及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合同 21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 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22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23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合同 24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5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同 26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27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 28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 29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五)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基金合同 30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基金合同 31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 力。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 相符; 基金合同 32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基金合同 33 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 性。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基金合同 34 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基金合同 35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36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基金合同 37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三)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 38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登记结算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基金合同 39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指导债券配置,利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稳健回报,通过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 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 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 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3)基于对新股 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基金合同 40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单个债券的选择 在进行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单个债券定价 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 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信用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率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a)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b)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 率; e)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 41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 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 的申购。 4、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因素进 行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 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 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 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认股权证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 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 基金合同 42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 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合同 43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 有权证,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 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 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 A- 3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金合同 44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七)的 2 中(3)、(10)、(11)、(14)、(15)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基金合同 45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 基金合同 46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基金合同 47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合同 48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 回开始前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49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5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 51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二)在封闭期内转换运作方式 1、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50个交易日超过 10%,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有关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 项。


其中,T日基金折价率=1-T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期内,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第 1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第 1条另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三)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而发生调整。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合同 52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次, 最多分配 12 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合同 5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基金合同 54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基金合同 55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基金合同 56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基金合同 57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58 二十四、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基金合同 59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基金合同 60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基金合同 61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 62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63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 6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 65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合同 66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6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合同 68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 69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合同 70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基金合同 71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力。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基金合同 72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基金合同 7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 性。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0、计票 基金合同 74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 75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 次,最多分配 12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合同 7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合同 7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基金合同 78 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基金合同 79 证券品种。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 权证,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合同 80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 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基金合同 81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2)中 3)、10)、11)、14)、15)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基金合同 82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基金合同 83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基金合同 84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