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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仁一年债A(002904)

博时安仁一年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7月 7日起,至 2020年 8月 7日 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 8月 10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7月 7日,即在 2020年 7月 7日,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年 7月
7日起,至 2020年 8月 7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
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
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上述代理人将在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可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
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
(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
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投票截止日当日(即 2020年 8月 7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
所有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
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
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
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
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
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
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
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 2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
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
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 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 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年 7月 7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转型为博时安 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于转型成功后申请进入开放期,开 放期的具体期间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无意持有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做好退出安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 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 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7月 2日 附件一:《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转型为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 关内容对《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博 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安排、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 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 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7月 2日 附件二: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 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另有 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 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博时安仁”)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对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 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 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安 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基金名称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 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发起 式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 起式” (三)缩小投资者的范围。转型前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转型后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费率结构等内容。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 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 策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 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 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在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 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 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 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 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 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 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 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 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高流动性策略,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 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 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转型后基金的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表 1: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率 0.30% 托管费率 0.10% C类销售服务费 0.60% 表 2:本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0.00%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 期限少于 7日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 期限大于等于 7日 0.50% 0.50% 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向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持续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 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内容。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 内容。本次《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博时安仁的历史沿革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74号文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6月 15日至 2016年 6月 21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6月 24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是一只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销售 的纯开放式基金,机构占比较大,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发生巨额赎回,对个人投资 者可能造成损失。本次转型将本基金定性为“机构定制基金”,一是满足大机构投资者的 需求,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二是保护中小个人投资者的 权益,避免其因不了解本基金属性而申购不适宜的基金产品。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依据《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 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不存在技术障碍。 3、变更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博时安仁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基金的定期开放相关特性调整 其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申购赎回规则并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申请,并将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 获通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 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附件:《<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章节 内容 内容 修改理由 标题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的名称(基金 合同中关于基 金名称的修改 不再赘述)。 封面 无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明确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三、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博时安仁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表述。 第一 部分 前言 无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监管要求 补充定制基金 的相关说明。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博时 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仁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删除 删除不适用的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完善相关表述。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合并更新 释义。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完善相关释义。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补充相关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删除不适用的 表述。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删除不适用的 表述。 无 29、基金转型:指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安仁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基金合同等条款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相关 释义。 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安仁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无 删除不适用的 释义。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存续期:指《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释义。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完善相关表述。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个月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 12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12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36、封闭期:指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 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1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 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释义。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完善相关表述。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删除 删除不适用的 释义。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 根据本基金变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善 相关释义。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 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删除不适用的 表述。 无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补充相关释义。 无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申购的 资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 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补充相关 释义。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完善相关表述。 无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第三 部分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运作 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12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12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12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 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每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 (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1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 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 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方式。 无 四、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明确本基金发 起基金的来源。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 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 续增值。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删除 删除不适用条 款。 无 六、发起资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持有期 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 资金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本基金发 起资金的申购 金额和最低持 有期限。 的基 本情 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删除不适用的 表述。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无 九、自“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之日起,本基 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证监会要 求补充定制基 金的相关说明。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销 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74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6年 6月 15日至 2016年 6月 21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6月 24日生效。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号文准予 变更注册。 2019年





日至 2019年











日,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 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 2019年





日起,《博时安仁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 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变更为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 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 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 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个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 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 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 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 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1至 20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 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 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日。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申赎 的开放日及时 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 完善相关表述。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完善相关表述。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投资人不 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 完善相关表述。 无 8、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摆动定价 的相关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 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情形,并完善 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 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 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完善相关表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 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 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 完善相关表述。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 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础上,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 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 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础上,其 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 部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完善相关表述。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人信息。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并完善 相关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完善相关表 述; 2、明确法律法 规变更时本章 的处理规则。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以及除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 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 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 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召 开及豁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由。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 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 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完善相关表述。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完善相关表述。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 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 续增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 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 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 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 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投资 范围及投资相 关限制。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投资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 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 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 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 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 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 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 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 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 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 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 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 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 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及 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量、自由 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 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 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 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 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 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人的偿 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 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 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 公司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 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 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 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 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 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 括: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 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在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 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 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 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 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 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 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 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 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 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通 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 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 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 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 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 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 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 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策略。 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 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 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 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 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 配置和交易。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 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 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 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 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 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 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 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 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 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 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 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高流动性策略,适当 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 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 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 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 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 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 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 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 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相关 投资限制。 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 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8)、(13)、(14)项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除上述第(2)、(9)、(11)、(12)情 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 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 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增 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 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除外),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除外,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 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 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 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补充本基金的 估值原则。 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及相关法 律法规调整估 值方法,并完 善相关表述。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相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完善相关表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完善相关表述。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完善相关 表述。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 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删除 删除不适用的 条款。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无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补充调整收益 分配规则的原 则性表述。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不适用的 条款。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补充《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适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完善相关表述。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完善相关表述。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本基金由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完 善相关表述。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删除 删除不适用的 条款。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完善相关表述。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完善相关表述。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及相关法 律法规调整临 时报告的内容。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无 (九)发起资金申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及监管要 求补充信息披 露内容。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完善相关表述。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 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删除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删除相应 的信息披露事 项及规则。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及监管要 求补充信息披 露内容。 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完善相关表述。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相关表述。 无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明确信息披露 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 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 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 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完善相关表述。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并经 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9年





日起,《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安仁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时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根据本基金变 更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