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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杰一年定开(004466)

长盛盛杰一年定开: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盛
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466)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6月 22日起至 2020年 7月 22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 5号 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6月 24日,即 2020年 6月 2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
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
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
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
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在此基础上,本次议案须经前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
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傅鹏、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785、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22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转型,将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
金名称、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等以及因法律法
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基金转型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长盛盛杰一年期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
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22日
附件二: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代表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长盛盛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价值或投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含 2/3)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由“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运作方式
由“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调整基金的份额设置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拟增设一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即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原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四)变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限制
投资范围中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和权证两类金融工具,相应地删除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
权证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删除开放期投资比例限制的相关内容。
(五)变更基金资产估值内容
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调整估值对象,并调整估值原则、估值方法等。
(六)调整基金费用
变更后相关内容如下:
1.原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类基
金份额;
2.转型后的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由 0.6%调整为 0.2%;
3.拟新增设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管费与 C类基金份额一致。A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1)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养老金申购费率 
M<100万 0.6% 0.18% 
100万≤M<300万 0.4% 0.12% 
300万≤M<500万 0.2% 0.06%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2)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A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Y) 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 
Y≥6个月 0 
C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 费率 
Y<7天 1.5% 
7天≤Y<30日 0.5% 
Y≥30日 0 
(七)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调整转型后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八)修改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项下修改为:《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将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
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转型后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或位置 原《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条款 《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1 第一部分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增加以下内容:
三、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修改为:
中国证监会对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转型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以下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3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第二部分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第二部分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6、招募
说明书:指《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增加以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 第二部分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3 第二部分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第二部分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 第二部分释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5 第二部分释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后为: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终止 
5 第二部分释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删除。 
5 第二部分释义
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则顺延至下一日
38、开放期: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5至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
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删除。 
5 第二部分释义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修改后为: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第二部分释义
第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6 第二部分释义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修改后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第二部分释义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修改后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6 第二部分释义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修改后为: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后为:
一、基金名称
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
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则顺延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5至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
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修改后为:
契约型开放式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删除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
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删除 
8-9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以下内容: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年 1月 1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0号
文注册募集。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5月 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
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20年*月*日至 2020年*月*日,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内
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基金费用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年*月*日起,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盛盛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
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后为: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对于由长
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即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
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则顺延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5至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投资人可
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删除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
明。 修改后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修改后为: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修改后为: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以下内容: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14-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后为: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 A、C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和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A、C两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和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后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
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修改后为:
发生上述除第 4、7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修改后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发生上述第 1、2、3、4、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
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业务开放期的,
则赎回业务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仅办理原开放期内赎回申请的延期赎回业务,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修改后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8-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修改后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增加以下内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
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整 修改后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21-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修改
后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 11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万元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8-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停止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9-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增加以下内容: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2-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
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
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
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
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VI)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
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
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VIII)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
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
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
组合投资策略。 删除 
45-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200%;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
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
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并及时公告。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1-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2-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55-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
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原《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
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0-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3-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指定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5-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连续 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的情形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删除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个月。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本基金由长盛盛
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具体基金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
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为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做
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
《关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变更前《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
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极端情形下,该情形下长盛盛杰
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附件三: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3、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 2020年 6月 22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长盛
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相同议案
重新审议表决或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
出授权外,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
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