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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A(006103)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06103;C类基金份额,006814)的基金
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7月 1日起,至 2020年 7月 31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 8月 3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二楼 
联系人:龚靖文 
联系电话:021-60431122 
邮政编码:2000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
体参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2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即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凯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stone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
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
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
件自 2020年 7月 1日起,至 2020年 7月 31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3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收件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二楼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龚静文 
联系电话:021-60431122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21-60431122 咨
询。 
五、 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4 
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
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作出。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
管理人可在《基金法》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
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5 
九、 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vstonefund.com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
话 021-60431122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说明》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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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关于本次议案的
说明请见附件四《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说明》。 
同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修改基金合同的
有关事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当天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7 
附件二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均为无效表决票。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 响表决票效力。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 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stone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8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 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9 附件四 关于修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8] 年[7]月[19]日,为了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人需求,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如下: (一) 修改《基金合同》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10 决。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23、《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40个、 50个、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的情形时;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3、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当天起生效,即修改 后的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当天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