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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增强回报债券A(007128)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关于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 6月 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增强回报 基金主代码 00712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5月 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6月 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6月 1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0年 6月 1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年 6月 1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年 6月 1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增强回报 A 天弘增强回报 C 天弘增强回报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128 007129 009735


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 — 是 注: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6月12日起增设E类基金份 额,原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A类和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7月29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具体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 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3 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 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 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E类赎回费率 N <7天 1.50% N≥7天 0%


4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 金资产。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5.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 按照本公司于 2014年 12月 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 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5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 蚂蚁基金、汇成基金、基煜基金、安信证券。 6、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 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蚂蚁基金、汇成基金、安信证券。 7.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蚂蚁基金、汇成基金、基煜基金、安信证券。 8.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0年 6月 12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E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